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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亞洲聯網科技:建議支付末期股利、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建議選舉董事、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4-30 13:58:00
    股票名称:亞洲聯網科技 股票代码:00679.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418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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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持牌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亞洲聯網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ASIATELE-NETANDTECHNOLOGYCORPORATIONLIMITED*679建議支付末期股利、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建議選舉董事、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81號大有大廈6樓607–610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3至17頁。

    無論股東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按照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盡快填妥表格並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時三十分(香港時間))(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

    股東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親自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僅供識別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1.緒言.................................................32.宣派股息..............................................43.建議重選退任董事........................................44.建議選舉董事...........................................55.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56.股東週年大會...........................................67.以投票方式表決.........................................68.推薦建議..............................................69.責任聲明..............................................6附錄一-建議重選及選舉董事之詳情................................8附錄二-說明函件.............................................10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13- i -目錄於本通函,除文義另有說明外,以下詞彙具以下涵義:「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81號大有大廈6樓607-610室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聯繫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公司細則」指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本公司」指亞洲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為一家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證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核心關連人士」指上市規則賦予之相同涵義「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即刊印本通函前,為確定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股份購回規則」指上市規則所載之有關規則,以監管以聯交所為主要上市地之公司,在聯交所購回彼等本身之證券「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釋義「股東」指股份之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指百分比釋義ASIATELE-NETANDTECHNOLOGYCORPORATIONLIMITED*679執行董事:藍國慶先生M.H., J.P.(主席兼董事總經理)藍國倫先生(副主席)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健偉先生康曉龍先生伍志堅先生註冊辦事處: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11Bermuda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81號大有大廈六樓607-610室敬啟者:建議支付末期股利、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建議選舉董事、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緒言本通函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建議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81號大有大廈6樓607-610室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將予提呈決議案的資料,待有關決議案獲批准後,可使本公司(其中包括):(a)派付末期股息每股2港仙;董事會函件*僅供識別(b)購回不超逾該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10%的股份;(c)發行不超逾該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20%的新股份;(d)就以上(c)項,本公司根據上文(b)項所載之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而增設新的發行授權;(e)重選本公司退任董事;及(f)選舉本公司董事。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之第13頁至17頁,以作批准上述事項。

    2宣派股息待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得股東批准後,董事局建議向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2港仙。

    就確定股東獲派建議之末期股息的權利而言,本公司將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星期一)(包括首尾兩日)止期間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記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星期一)。

    為符合資格獲派建議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的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最遲須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3.建議重選退任董事根據公司細則第87(2)條及上市規則附錄C1第B.2.2段,伍志堅先生(「伍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告退,惟合資格膺選連任。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C1第B.2.3段,凡服務董事會超過九年之獨立非執行董事,須獲股東以獨立決議案批准方可連任。

    伍先生是一位已服務董事會超過九年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提呈獨立決議案以批准重選他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每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之規定,就其獨立性作出年度確認。

    提名委員會已經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包括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的伍先生。

    提名委員會認為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均屬獨立人士。

    董事會函件根據上市規則第13.74條,若董事的重選或委任須經股東於有關股東大會批准,則上市發行人須於寄予股東的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或隨附通函中,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披露有關建議重選的董事或建議新董事的詳情。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伍先生及提名委員會重新委任他的原因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一內。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批准重選伍先生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4.建議選舉董事根據本公司細則第91條及第92條,董事會建議委任翁惠清女士(「翁女士」)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並將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

    根據上市規則第13.74條,若董事的重選或委任須經股東於有關股東大會批准,則上市發行人須於寄予股東的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或隨附通函中,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披露有關建議重選的董事或建議新董事的詳情。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選舉之董事翁女士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一內。

    5.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以普通決議案之方式建議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i)購回股份,惟購回股份之數目總額不得超逾有關普通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之10%;及(ii)配發、發行及處理股份不超逾有關普通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之20%;(iii)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至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間,在上文(ii)的新發行授權中,加入本公司根據上文(i)的購回授權所購回的該等股份。

    任何發行新股份須待聯交所批准該等新股份上市及買賣後方可作實。

    建議授予一般授權以配發及發行本公司新增股份不超逾已發行股份之20%。

    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93,953,400股為基礎,並假設在股東週年大會前再無配發及發行股份,於建議一般授權下可發行之最高股份數目為22,073,000股。

    上述股份數量低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因為董事無意回購股份,以致公眾持有的股份數量減少至25%以下。

    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將於截至下列最早時限前一直生效;(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日;(b)本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c)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本公司的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購回授權及╱或發行授權。

    董事會函件根據上市規則(特別是第10.06(1)(b)條)規定而提供,載列購回授權資料的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第8至第10頁。

    此說明函件旨在向閣下提供合理所需資料,以便閣下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購回授權之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6.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3至17頁。

    隨函附奉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閣下會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時三十分(香港時間))(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按照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盡快填妥表格,並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親自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

    7.以投票方式表決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規定,除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所作的全部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

    因此,股東週年大會主席將根據章程細則之細則第66條,要求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各項提呈之決議案皆以投票表決。

    本公司將委任監票員負責股東週年大會上點票程序。

    本公司將按上市規則第13.39(5)條指定之方式,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後根據上市規則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biz刊登投票結果公佈。

    8.推薦建議董事認為,本通函所載的各項建議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故建議全體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所有決議案,批准有關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在新發行授權中加入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的該等股份及重選董事。

    9.責任聲明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

    本通函所載有關本公司之資料乃由董事提供。

    各董事願就本通函所載資料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於作出一切董事會函件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令本通函所載有關本公司之聲明有誤導成份。

    此致列位股東台照承董事局命亞洲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主席兼董事總經理藍國慶M.H., J.P.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董事會函件伍志堅先生(「伍先生」)伍志堅先生,現年61歲,註冊會計師,並擔任華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伍先生為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及澳洲會計師公會會員。

    伍志堅先生自1995年起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為本公司服務逾29年。

    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於評估伍先生重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時,已考慮其業務經驗、專業知識、專業資格及過往對本公司的貢獻。

    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均信納其委任符合本公司提名政策下的甄選標準。

    本公司已收到伍先生關於其獨立性的年度確認。

    在評估伍先生的獨立性時,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考慮以下事實: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伍先生並無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公司股份權益。

    伍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層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並無任何關係。

    伍先生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三年並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亦無於香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伍先生在任職期間一直向公司提供客觀、獨立的意見。

    因此,儘管伍先生擔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已逾九年,但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相信,重新委任不會損害其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角色及職責。

    建議伍先生的任期由2024年7月1日起為期三年,並須根據公司細則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

    伍先生享有獨立非執行董事袍金為每年100,000港元,此金額乃由本公司董事局經參考彼之經驗及於本公司之職責而釐定。

    倘其委任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批准,伍先生將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董事會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除上文披露的情況外,有關上述委任的上市規則,董事會並不知道任何其他需要提請本公司股東注意或依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13.51(2) (v)條予以披露的事項或資料。

    附錄一建議重選及選舉董事之詳情翁惠清女士(「翁女士」)翁惠清女士,現年58歲,副總經理,於1998年加入本集團,自2016年起擔任本公司公司秘書,負責日常業務、財務管理、稅務規劃、法律顧問、資訊及人事管理和一般合規服務。

    翁女士持有香港城市大學之會計學學士學位,為英國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及香港公司治理公會會員。

    在加入本集團之前,翁女士在不同行業,包括電訊、貿易、製造業及系統集成中擁有豐富經驗。

    於評估容女士當選為執行董事時,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已考慮其業務經驗、專業知識、專業資格及過往對本公司的貢獻。

    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均滿意她的任命符合本公司提名政策及董事會多元化政策的甄選標準。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翁女士並無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公司股份權益。

    翁女士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層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係。

    翁女士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三年並無於香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翁女士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協議,自2024年7月1日起為期三年。

    作為公司董事,翁女士須根據公司細則於股東週年大會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

    翁女士的酬金為每年1,956,000港元,並根據其服務協議條款酌情花紅,該花紅與其作為執行董事的職責及責任以及現行市場情況相稱。

    除上文披露的情況外,有關上述委任的上市規則,董事會並不知道任何其他需要提請本公司股東注意或依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13.51(2) (v)條予以披露的事項或資料。

    附錄一建議重選及選舉董事之詳情本附錄為上市規則及股份購回規則規定之說明函件,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股份購回授權之所有資料,以供考慮。

    1.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為393,953,000股股份。

    待本通函第13頁至第17頁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第7、8及9項普通決議案獲得通過,及假設於舉行股東大會前並再無股份獲發行或購回,則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仍然生效期間,根據購回授權獲准購回最多22,073,000股股份。

    2.購回之理由董事相信董事獲股東授予一般授權,使本公司可於市場上購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之最佳利益。

    購回股份僅限於董事認為該項購回將整體有利於本公司及股東時方予進行。

    該等購回(視乎當時市場情況及融資安排而定)可提高本公司及其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利,並僅限於董事認為該項購回將整體有利於本公司及股東時方予進行。

    3.董事之交易及核心關連人士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倘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購回授權,董事或彼等任何之聯繫人士現時亦無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售出彼等之股份。

    本公司並無獲核心關連人士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知會,指彼等現時有意向本公司售出彼等股份,或彼等已承諾,倘本公司獲授權購回股份,則不會購回股份。

    4.用以購回之資金本公司在購回股份時,僅可運用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細則以及百慕達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本公司備有現金流量或營運資金中撥支。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及公司細則授權本公司可購回其股份。

    百慕達法例規定,用以購回股份而償還之資本僅可從有關股份之繳足資本或可作派發股息用或分派用的資金,或為此目的而新發行股份之所得款項中撥付。

    購回時應付之溢價只可於原可作派發股息用或分派用之資金或本公司之股份溢價賬中支付。

    附錄二說明函件與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發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之編製日期)的綜合財務狀況比較,倘若於購回授權有效期內之任何時間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則或會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而可能不會對資本與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董事不擬在董事不時認為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或資本與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之情況下行使購回授權。

    5.股份之價格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內各月在聯交所買賣之最高及最低價格如下:股價(每股)最高價最低價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四月1.070.90五月0.900.87六月0.890.85七月0.920.85八月0.950.82九月1.020.87十月0.950.89十一月0.950.88十二月0.910.88二零二四年一月1.140.89二月1.000.93三月0.940.90四月(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0.930.876.董事之承諾董事已向聯交所作出承諾,彼等將按照上市規則及百慕達法例之規則行使購回授權。

    附錄二說明函件7.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倘因購回股份導致股東在本公司之投票權之權益比例有所增加,就收購守則而言,該項權益之增加將被視為一項收購行動。

    因此,視乎股東權益之增幅而定,任何一位股東或多位一致行動之股東可能取得或聯合取得本公司之控制權,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及第32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董事並無察覺因根據購回授權進行任何購回股份會出現屬收購守則所述之事項。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控股股東藍國慶先生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約69.4%。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並無察覺僅就全面行使購回授權會令藍國慶先生出現收購守則所述之任何事項。

    然而,倘全面行使購回授權,藍國慶先生所持股份數額將增加至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75%,而該項增加將不會導致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而提出全面收購股份建議之責任。

    董事無意購回股份至將導致公眾所持股份之數額減低至少於25%。

    8.本公司購回股份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期間並無購回任何股份。

    附錄二說明函件ASIATELE-NETANDTECHNOLOGYCORPORATIONLIMITED*679茲通告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81號大有大廈6樓607-610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處理以下事項:普通事項1.省覽、考慮及採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與獨立核數師報告。

    2.批准並宣佈派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已發行股本2港仙,派付給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

    3.重選伍志堅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4.選舉翁惠清女士為本公司董事。

    5.授權董事會釐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6.續聘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為本公司之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特別事項7.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

    「動議:(A)在本決議案第(C)段之規限下及根據上市規則,特此一般性及無條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按下文所界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份中之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此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認股權;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僅供識別(B)本決議案第(A)段所載之批准應授權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及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屆滿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認股權;(C)除依據配售新股(按下文所界定)或目前採納之任何認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僱員授予或發行股份或購買本公司股份之權利外,本公司董事根據上述第(A)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配發之股份數目總額不得超逾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20%,而根據所述批准所授權力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之時至下列三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時;或ii.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公司法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日。

    「配售新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要約或發行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附有可認購股份的權利的其他證券,惟董事有權在必須或權宜之情況下,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任何香港以外地區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作出豁免或另作安排。

    」8.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

    「動議:(A)在本決議案第(B)段之規限下及╱或根據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所有適用法律及規定(以不時之修訂本為準),特此一般性及無條件地批准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董事於有關期間(按下文所界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並在其規限下於聯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於其上市並獲證監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B)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之批准,本公司將予購回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購回之股份數目總額,不得超逾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1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之時至下列三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時;或ii.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公司法或任可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之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日。

    」9.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是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

    「動議待上述第7項及第8項決議案獲通過後,將依據上述第8項決議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權而購回本公司股份數目總額,加入本公司董事依據上述第7項決議案可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股份數目總額上。

    」承董事會命主席兼董事總經理藍國慶M.H., J.P.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81號大有大廈六樓607-610室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附註:1.為釐定本公司股東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以及收取末期股息的權利,本公司將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有關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詳情載列如下:為釐定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遞交過戶文件以作登記的最後時間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至二十四日(包括首尾兩天)記錄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為釐定收取末期股息的權利:遞交過戶文件以作登記的最後時間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二零二四年七月四至七月八日(包括首尾兩天)記錄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預計付款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於上述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登記任何股份過戶。

    為釐定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及享有末期股息的權利,所有填妥的過戶表格連同相關股票須不得遲於上述最後時間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2.凡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他人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代其投票。

    持有本公司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此外,代表個人或為一間公司股東的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權代表股東行使其或彼等所代表的股東可行使的權利。

    3.隨函附奉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4.代表委任表格須由委任人或委任人正式書面授權的代表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代表委任表格必須蓋上公司印鑑或由獲授權的公司負責人、代表或其他已獲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倘代表委任之文據擬由一間公司之負責人代表該公司簽署,除非出現相反情況,否則將假設該負責人已獲正式授權代表該公司簽署該委任代表之文據,而毋須進一步證明。

    5.若任何股份由聯名登記持有人共同持有,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或委派代表在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若超過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排名較前者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的投票將獲接納而排除其他聯名持有人的投票在外,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聯名股權的次序釐定。

    名列股東名冊之已故股東之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可就此視為聯名持有人。

    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6.代表委任表格及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之核證本,必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時三十分(香港時間))(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否則,代表委任表格將屬無效。

    7.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作撤回論。

    8.倘於股東週年大會當日上午七時正後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超級颱風造成之「極端狀況」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大會將會延期。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 tn t . b i z及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以通知股東有關重新安排之大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9.本通告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

    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0.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藍國慶先生M.H., J.P.及藍國倫先生;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張健偉先生、康曉龍先生及伍志堅先生。

    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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