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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鴻承環保科技:建議 (i) 重選董事 (ii) 續聘核數師及 (iii) 授出發行股份、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及擴大授權及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4-30 08:08:00
    股票名称:鴻承環保科技 股票代码:02265.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340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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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之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ONGCHENGENVIRONMENTALTECHNOLOGYCOMPANYLIMITED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65)建議(i)重選董事(ii)續聘核數師及(iii)授出發行股份、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及擴大授權及股東周年大會通告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中國山東省萊州市北苑路399號山東鴻承雙創大廈七樓會議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定義見內文),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6至20頁。

    隨附股東周年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該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內及本公司網站()內。

    無論閣下能否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務請將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簽署,並盡早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作已撤回。

    本通函提述的時間及日期均為香港時間及日期。

    目 錄– i –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1.緒言.......................................................42.建議重選董事..............................................53.建議續聘核數師............................................54.建議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及擴大授權.....................55.股東周年大會..............................................76.應採取之行動..............................................77.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88.以投票方式表決............................................89.責任聲明...................................................810.推薦意見...................................................9附錄一—建議重選董事之詳情...................................10附錄二—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13股東周年大會通告.................................................16附註:如本通函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釋 義– 1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股東周年大會」指本公司之應屆股東周年大會「公司細則」或「細則」指本公司之第二次經修訂及重列公司細則,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舉行的股東大會上採納「審核委員會」指董事會審核委員會「董事會」指董事會「公司法」指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本公司」指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265)「控股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指劉先生及Zemi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 Ltd「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擴大授權」指建議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擴大發行授權,擴大數額相等於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之總額「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及港仙「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授權」指建議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或處理不超過於授出發行授權的相關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20%的股份釋 義– 2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確定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市」指股份於主板上市「上市日期」指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股份於主板上市及開始獲准於主板買賣之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主板」指聯交所營運的股票市場(不包括期權市場),其獨立於聯交所營運的GEM及其之並行營運「提名委員會」指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薪酬委員會」指董事會薪酬委員會「購回授權」指建議於股東周年大會授予董事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購回不超過於通過授出購回授權有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股份「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及修改「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本公司普通股「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釋 義– 3 –「收購守則」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經不時修訂「我們」及「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指百分比董事會函件– 4 –HONGCHENGENVIRONMENTALTECHNOLOGYCOMPANYLIMITED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65)執行董事:劉澤銘先生(主席)戰乙榮先生盛海燕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式軍先生劉曄女士劉仲緯先生開曼群島註冊辦事處: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 PO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香港主要營業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議廣場辦公大樓18樓1806室敬啟者:建議(i)重選董事(ii)續聘核數師及(iii)授出發行股份、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及擴大授權及股東周年大會通告1.緒言本通函旨在向閣下發出股東周年大會通告以及向閣下提供有關以下各項的資料(其中包括):(i)重選董事;(ii)續聘本公司核數師;及(iii)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及擴大授權。

    董事會函件– 5 –2.建議重選董事根據公司細則第84.(1)及84.(2)條,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式軍先生(「張先生」)及劉曄女士(「劉女士」)會於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席退任且符合資格並將願意膺選連任。

    重選退任董事已由提名委員會審閱,而提名委員會已建議董事會於股東周年大會上建議重選以供股東批准。

    提名委員會已收到張先生及劉女士就其獨立性提供的獨立性確認函。

    提名乃根據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及提名的客觀標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經驗(專業或其他)、技能、知識及服務年期)而作出,並充分顧及本公司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所載多元化的裨益。

    董事會認為,張先生及劉女士能夠繼續履行其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責,並為保持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作出貢獻。

    因此,經提名委員會推薦,董事會建議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張先生及劉女士參與重選連任參與獨立非執行董事。

    為符合上市規則附錄C1所載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第F.2.1條的規定,於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會提呈獨立決議案以重選每名個別董事(不論該名董事是執行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建議於股東周年大會重選之董事詳情(根據上市規則規定)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3.建議續聘核數師董事會建議續聘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為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核數師,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授權董事會釐定未來年度核數師薪酬之決議案亦將獲提呈。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已表示有意於上述期間繼續擔任本公司核數師。

    4.建議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及擴大授權現有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將於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屆滿。

    為確保董事可更靈活及酌情決定於適合本公司的情況下發行任何新股份,擬徵求股東批董事會函件– 6 –准根據上市規則授出發行股份的發行授權。

    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建議授予董事發行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或處理不超過通過授出發行授權相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20%的股份。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並無行使任何現有一般授權以發行及購回股份,而已發行股份合共有1,000,000,000股。

    待有關授出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的建議決議案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獲通過後,並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後及直至股東周年大會前本公司並無發行或購回股份的基準,本公司將獲准根據發行授權發行最多200,000,000股新股份,以及根據購回授權購回最多100,000,000股股份。

    於股東周年大會上亦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購回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購回不超過通過授出購回授權相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股份。

    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須向股東提供一切合理所需的資料,以供股東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購回授權的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有關此目的的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另外,本公司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一項關於擴大授權之普通決議案,訂明根據購回授權購回之任何股份(不超過購回授權獲授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將加入根據發行授權可配發及發行之股份總數。

    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如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將於以下較早發生者屆滿:(a)本公司的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或(b)公司法或其他適用法例或公司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間屆滿時;或(c)在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前,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該等授權之時。

    參照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董事謹此聲明,彼等並無即時計劃發行任何新股份或據此購回任何股份。

    董事將不會在股份的公眾持股量跌至低於上市規則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的情況下行使購回授權。

    董事會函件– 7 –5.股東周年大會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6至20頁,藉以審議有關(其中包括)(i)建議重選董事;(ii)建議續聘本公司核數師;及(iii)建議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及擴大授權。

    6.應採取之行動適用於股東周年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已隨附於本通函,而有關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載於聯交所網址()及本公司網址()。

    無論閣下能否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務請按隨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備指示填妥表格,並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將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依願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該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

    在事先登記並完成身份驗證的前提下,股東可通過網絡直播(「網絡直播」)觀看及收聽股東周年大會,該直播可通過電腦、手機或任何支持瀏覽器的電子或通信設備進行。

    如欲通過網絡直播觀看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必須在股東周年大會指定時間及日期48小時之前將其全名、電話號碼及登記地址發送至以下電郵:is-enquiries@vistra.com。

    股東可能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表明身份,供本公司能夠對照其股東記錄進行核查。

    完成登記及身份驗證的股東將獲得網絡鏈接及╱或密碼,以便在股東周年大會開始時連接網絡直播,直至大會結束。

    如獲得網絡直播的網絡鏈接及╱或密碼,股東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有關資料。

    股東如完成註冊及身份驗證,則可在股東周年大會前將問題發送至以下電郵:is-enquiries@vistra.com。

    如完成登記及身份驗證,股東亦可在股東周年大會期間通過網絡直播的留言板發問。

    根據主席對大會是否適當進行的判斷,與股東周年大會事宜相關的問題將由董事會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回應。

    網絡直播不設遙距投票系統。

    為免生疑,出席網絡直播不計入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定人數或出席人數及不會撤回同一股東先前向本公司交回的任何代表委任文據。

    董事會函件– 8 –如任何股東對股東周年大會的安排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信息如下:地址: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電郵:is-enquiries@vistra.com電話:(852) 2980–1333(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五時正(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眾假期除外))7.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預期股東周年大會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舉行。

    為釐定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辦理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供登記。

    8.以投票方式表決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除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股東周年大會上的所有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而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5)條指定的方式公佈投票結果。

    9.責任聲明本通函載有遵照上市規則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對該等資料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本通函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以致本通函的任何陳述或本通函出現誤導。

    董事會函件– 9 –10.推薦意見董事認為(i)建議重選董事;(ii)建議續聘本公司核數師;及(iii)建議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及擴大授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因此,董事建議全體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

    此致列位股東 台照承董事會命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劉澤銘謹啟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附錄一 建議重選董事之詳情– 10 –建議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詳情(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載列如下:張式軍先生(「張先生」),58歲張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負責監督董事會的工作並向董事會提供獨立判斷。

    彼亦為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彼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先生在教育及環境管理方面擁有超過36年的經驗。

    彼自二零零五年七月起在山東大學任教,並自二零二零年十月起擔任法學教授。

    張先生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二零零二年八月任職於青島市生態環境局(位於山東省青島市的政府部門),主要從事青島市的環境管理和監督,其最終職位為環境管理工程師。

    張先生於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擔任青島大學師範學院講師。

    彼亦於一九八四年七月至一九九三年八月在青島市嶗山區第三中學任教。

    張先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亦於山東三維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002469)。

    張先生於一九九零年六月獲得山東師範大學地理學學士學位。

    彼隨後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在浙江大學取得環境化學碩士學位。

    張先生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在武漢大學再取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博士學位。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張先生並無擁有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權益。

    張先生已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初始任期自2021年10月23日,為期三年,任何一方均可通過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書面通知終止。

    任命期限應在當前任期屆滿後自動續展並連續兩年,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書面通知終止為止。

    張先生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值告退並重選連任並退職。

    附錄一 建議重選董事之詳情– 1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張先生收取約人民幣108,000元作為薪酬,該薪酬由董事會根據其在本集團的職責及責任以及薪酬委員會的建議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張先生(i)並無在本集團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過去三年並無在香港或海外上市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i)未曾擔任過其他主要職務和專業資格;及(iv)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不存在任何關係。

    張先生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之獨立準則及本公司已收到張先生的獨立性確認函。

    董事會認為彼等仍具有獨立身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會並不知悉與張先生有關的任何其他有關其重選董事及任何其他事宜而需要提請股東注意的事項,及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任何規定須予披露有關張先生的資料。

    劉曄女士(「劉女士」),49歲劉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負責監督董事會的工作並向董事會提供獨立判斷。

    彼亦為薪酬委員會主席以及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彼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獲委任為本集團獨立非執行董事。

    劉女士擁有約26年教學經驗,以及約10年在法律行業兼職工作的經驗。

    彼先後於二零一二年三月至二零一五年五月在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以及於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在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出任兼職律師。

    彼自二零一六年六月起擔任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

    劉女士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在山東省警官培訓學院任教。

    彼自二零一四年五月起在山東政法學院任教,並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起出任副教授。

    劉女士於一九九七年七月自煙臺大學取得經濟學學士學位。

    彼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再自山東大學取得經濟學碩士學位。

    劉女士于二零零九年二月取得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彼亦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取得中國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附錄一 建議重選董事之詳情– 12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劉女士並無擁有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權益。

    劉女士已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初始任期自2021年10月23日,為期三年,任何一方均可通過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書面通知終止。

    任命期限應在當前任期屆滿後自動續展並連續兩年,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書面通知終止為止。

    劉女士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值告退並重選連任並退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劉女士收取約人民幣108,000元作為薪酬,該薪酬由董事會根據其在本集團的職責及責任以及薪酬委員會的建議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劉女士(i)並無在本集團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過去三年並無在香港或海外上市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i)未曾擔任過其他主要職務和專業資格;及(iv)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不存在任何關係。

    劉女士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之獨立準則及本公司已收到劉女士的獨立性確認函。

    董事會認為彼等仍具有獨立身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會並不知悉與劉女士有關的任何其他有關其重選董事及任何其他事宜而需要提請股東注意的事項,及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任何規定須予披露有關劉女士的資料。

    附錄二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3 –本附錄為根據上市規則規定發出之說明函件,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所需資料,以便就是否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以批准向董事授出購回授權作出知情決定。

    購回授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的數目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繳足股份。

    待授出購回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後,並假設在股東周年大會舉行前再無發行或購回任何股份,則本公司將獲准於截至以下日期(以最早發生者為準)止期間內購回最多100,000,000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之10%):(i)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或(ii)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或公司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股東於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前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購回授權時。

    進行購回之理由、資金及影響董事認為,向股東尋求一般授權,從而使本公司購回其股份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有關購回可能提高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及╱或每股股份盈利,惟須視乎當時市況及資金安排而定,且僅會在董事認為購回股份將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有利之情況下方會進行。

    用以購回股份的資金,將從根據公司細則、上市規則及開曼群島適用法例及法規規定可合法撥作此用途的資金中提撥。

    董事不得以現金以外之代價或並非根據聯交所買賣規則指定之交收方式在聯交所購回股份。

    在前述之規限下,董事購回股份所需之資金可自本公司溢利或為購回股份而發行新股之所得款項中提撥,或經公司細則授權及在公司法之規限下,自資本中提撥,及若存在任何購回之應付溢價,則可自本公司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價賬之進賬款項中提撥,或經公司細則授權及在公司法之規限下,自資本中提撥。

    董事現時無意購回任何股份,並僅於彼等認為有關購回將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之情況下方會行使權力進行購回。

    對比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公佈的經審核財務報表的編製日期)的財務狀況,董事附錄二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4 –認為,倘建議購回在建議購回期間全面進行,可能會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及資產負債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董事確認,不會進行會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或資產負債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購回。

    一般事項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倘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概無董事或彼等各自緊密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現時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已向聯交所承諾,只要有關規則及法例適用,彼等將會遵照上市規則及開曼群島適用法例之規定行使購回授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知會本公司,若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其現時有意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諾不會出售任何股份。

    收購守則倘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導致股東於本公司的投票權所佔權益比例增加,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2,有關增加可被視為一項收購。

    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的股東(定義見收購守則)可視乎該名股東權益的增加水平取得或鞏固於本公司的控制權,且有責任按照收購守則規則26作出強制要約。

    就董事所深知及確信,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控股股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被視作於同一組595,500,000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9.55%)擁有權益。

    如董事全面行使建議購回授權,各控股股東之持股量將增加至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66.17%。

    董事知悉任何後果會導致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強制性收購要約的責任。

    倘行使購回授權將導致公眾持股量降至最低公眾持股量以下,則董事不擬附錄二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5 –行使購回授權。

    董事將確保本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之規定,包括公眾持有股份的最低百分比。

    本公司進行的股份購回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本公司並無於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任何股份。

    股價股份於過去十二個月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各個月份期間在聯交所買賣之最高及最低價格如下:月份最高最低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四月0.600.54五月0.640.56六月0.710.63七月0.700.68八月0.680.62九月0.800.61十月0.930.80十一月0.900.85十二月0.890.80二零二四年一月0.840.70二月0.770.70三月0.720.69四月(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包括當日)) 0.700.68資料來源:聯交所網站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16 –HONGCHENGENVIRONMENTALTECHNOLOGYCOMPANYLIMITED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65)股東周年大會通告茲通告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中國山東省萊州市北苑路399號山東鴻承雙創大廈七樓會議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之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考慮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2. (a)考慮及批准關於重選董事的下列決議案(各為一項獨立決議案):(1)重選張式軍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2)重選劉曄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b)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之酬金。

    3.續聘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17 –4.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作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A) 「動議:(i)在下文(iii)段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每股0.01港元之額外股份(「股份」),並作出或授出須行使此項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認購股份的認股權證);(ii)上文(i)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內作出及授予可能需要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或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屆滿後行使有關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iii)董事根據上文(i)段之批准而配發及發行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不論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總數,惟根據(1)供股(定義見下文);或(2)根據上市規則不時採納的本公司任何購股權計劃所授出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或(3)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的公司細則(「公司細則」)以配發及發行股份代替就本公司股份派發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或(4)根據本公司發行的任何現有可轉換票據或附帶認購或轉換為股份的權利的本公司任何現有證券的條款,於行使認購或轉換權時發行任何股份,合共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及第(i)段之批准亦相應受此限制;及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18 –(iv)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日期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發生者之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b)公司細則、開曼群島公司法(「公司法」)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c)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授權;「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提呈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附有權利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權區之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於釐定有關法例或規定下任何限制或責任是否存在或其程度所涉及之開支或延誤後,作出彼等可能認為必需或適當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動議:(i)在下文第(ii)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上市規則、公司法及所有其他就此適用的法例,於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ii)根據第(i)段的批准,本公司可能購回或同意購回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惟若有股份拆分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19 –或股份合併的情況,該數目應就此作出相應調整),而本決議案第(i)段之授權亦相應受此限制;及(iii)待本決議案第(i)及(ii)段均獲通過後,撤回本決議案第(i)及(ii)段所述已於早前授予董事及現時仍然有效之任何批准;及(iv)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最早發生者止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b)依照公司細則、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開曼群島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c)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董事的有關授權時;(C) 「動議待第4(A)項及第4(B)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第4(A)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方式是將相等於本公司根據或依照第4(B)項決議案授予之授權而購回股份總數之數額,加於董事根據或依照該項一般授權而可能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之股份總數,而該擴大數目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倘有股份拆分或股份合併的情況,則有關總數予以調整)。

    」承董事會命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劉澤銘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20 –附註:1.凡有權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派另一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東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

    股東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親身依願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作已撤回。

    2.倘屬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人士均可親自或委派受委代表於股東周年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者;惟倘超過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無論親自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則在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就有關股份在本公司股東名冊排名首位者,方有權就此表決。

    3.隨附股東周年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依據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實的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盡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回,方為有效。

    4.為釐定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股份過戶登記,於有關期間內將不會辦理本公司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必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5.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除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大會上的所有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而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5)條指定的方式公佈投票結果。

    6.就上文第2項決議案而言,建議重選之董事之履歷詳情(根據上市規則所規定)載於通函附錄一內。

    7.就上文第4(A)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彼等現時並無即時計劃發行通告所述任何新股份。

    本公司擬根據上市規則尋求其股東批准一般授權。

    8.就上文第4(B)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在彼等認為適當及對股東有利時,方會行使有關決議案所賦予的權力。

    通函附錄二載有說明函件,當中乃依據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所需資料以令股東可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批准購回其本身股份的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9.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劉澤銘先生、戰乙榮先生及盛海燕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式軍先生、劉曄女士及劉仲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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