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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日期:2022-08-06 01:15:3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016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3.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4. 第四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5.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6. 第六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7.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8.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合规性原则。

    9.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0. (二)平等性原则。

    11.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12. (三)主动性原则。

    13.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14. (四)诚实守信原则。

    15.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6.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六)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相关各方应根据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及时汇总、汇报相关重大信息。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公司应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

    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

    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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