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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利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日期:2022-08-06 02:58:5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8252)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隆利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752证券简称:隆利科技公告编号:2022-08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厂区变更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隆利科技园。

    3.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94号《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245,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500,000元,扣除债券承销费用4,495,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20,005,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20年11月4日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的755918736810604账号内。

    5. 上述资金再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合计人民币2,249,431.1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17,755,568.86元。

    6.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14号《验资报告》验证。

    7.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含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总投资额(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1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5,574.6318,228.592LED背光显示模组扩建项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758.2814,221.41合计44,332.9132,450.00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为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少租赁成本,实行集中化生产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厂区变更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隆利科技园。

    9.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变,具体变更情况如下: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少租赁成本,实行集中化生产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厂区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隆利科技园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10.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11.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审议情况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12.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意见1、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少租赁成本,实行集中化生产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14.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5.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

    16. 2、监事会审议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少租赁成本,实行集中化生产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做出的适时调整,且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广发证券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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