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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光股份:宝光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年8月)

    日期:2022-08-17 00:14:2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296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宝光股份:宝光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年8月)

    1.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4.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5. 公司采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6.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7.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8.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9. 第六条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10. 第二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第七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三)参会股东类型;(四)股权登记日;(五)拟审议的议案;(六)网络投票流程;(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11.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

    12.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1)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2)增加临时提案;(3)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4)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13. 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独立董事候选人;(3)监事候选人。

    14. 第十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15.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16. 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十一条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2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需要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股票名义持有人指:(1)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2)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4)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现场股东大会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八条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大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香港结算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十九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品种股票数量的总和。

    公司同一股东如持有不同类别股份需分别进入股份类别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相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相同品种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1)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2)股东姓名或名称;(3)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四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第二十三条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若涉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vote.sseinfo.com)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第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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