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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瑞迪斯:监事会制度

    日期:2023-01-09 17:17:0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6058) 用户喜爱度:等级969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格瑞迪斯:监事会制度

    1. 公告编号:2023-004证券代码:873895证券简称:格瑞迪斯主办券商:一创投行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于2014年7月20日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方案,2022年4月15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4. 第二条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

    5.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6.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7.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8.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9.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公告编号:2023-004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0. 第三条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行使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有权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 第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2.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14.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2日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15. 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1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2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公告编号:2023-004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在通知中明确。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两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传真。

    非专人公告编号:2023-004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召开方式可以是现场方式,经监事会主席同意,也可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监事会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票,并在表决票上亲笔签名;委托授权其它监事出席会议的监事,由被授权人按授权人的授权意向签署表决票,并由被授权人在表决票上签名。

    公告编号:2023-004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应当按会议通知发表表决意见、签署表决票,并按会议通知将签署后的表决票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监事未按会议通知发表表决意见,按“未出席会议”处理。

    第十四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议案完成表决。

    在表决时限结束后,由计票人、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若监事对宣布的表决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即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异议,并当即会同计票人、监票人核查表决票,若发现问题,应予纠正并由会议主持人重新宣布正确的表决结果。

    上述提出疑问、核查、结果确认的过程应记录于会议记录。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统计结果经监票人确认后,由会议主持人按会议通知向出席会议的会监事通报表决结果。

    若监事对宣布的表决结果有疑问的,应在会议主持人向出席会议的监事通报表决结果后半个小时内向计票人和监票人提出异议,并当即会同计票人、监票人核查表决记录。

    若发现问题,应予纠正并由会议主持人重新向出席会议的监事通报正确的表决结果。

    上述提出疑问、核查、结果确认的过程应记录于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告编号:2023-00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六)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八)出席会议的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授权委托其它监事代表其出席会议的,由被授权监事代表授权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记录由至少一位监事和会议主持人一起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决议的执行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附则(一)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二)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3-004(三)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或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四)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9日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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