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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豪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3-01-09 19:12:4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2462)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逸豪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证券代码:301176证券简称:逸豪新材公告编号:2023-00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

    5.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7.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剑萌先生。

    8.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9.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总体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26,86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364%。

    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12,711,1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667%。

    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150,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697%。

    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4%。

    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64%。

    15.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疫情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125,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2%;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618%;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逸源有限公司、张剑萌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6,8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618%;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婷婷、周晓静(三)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9日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二)会议出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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