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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油工程:中油工程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日期:2023-01-20 03:21:5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175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中油工程:中油工程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1.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和《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号),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区域分公司、各成员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

    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货币或实物等形式进行的对外赠予行为。

    4. 第四条对外捐赠应坚持救济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方向,包括向受灾地区捐赠、向定点帮扶地区和对口支援地区捐赠、向乡村振兴地区捐赠、向残疾人事业捐赠、向教育事业捐赠、向医疗卫生事业捐赠、向文化体育事业捐赠、向环境保护事业捐赠、向节能减排事业捐赠、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其他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捐赠以及其他对外捐赠等。

    5. 禁止以下对外捐赠:(一)禁止向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财务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捐赠,境外捐赠根据所在国法律对合作项目酌情安排以上捐赠的除外;(二)禁止对各类剪彩仪式及典礼捐赠;(三)禁止以单位名义对内部职工捐赠;(四)禁止参与任何与政治有关的捐赠;(五)监管要求禁止的其他捐赠。

    6.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管理,坚持依法无偿、协调兼顾、预算管控的原则。

    7.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对外捐赠名目徇私、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实施商业贿赂。

    8. 在同一地区(或国家)有多个成员企业所属单位就同一事项向同一受赠方捐赠的,应事先相互沟通,由公司指定代表单位统筹协调。

    9. 对外捐赠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对外捐赠项目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

    10. 项目调整应结合实际,在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整。

    11. 项目结余资金,不结转至下年度。

    12.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帮扶工作要求和部署,研究制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审定对外捐赠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建议,处理解决捐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3.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是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平衡中油工程对外捐赠事项,审核对外捐赠预算、计划及项目合规性,申请、组织实施本部国内对外捐赠事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主责单位与受赠方共同推进捐赠项目实施,审核成员企业上报的对外捐赠报表以及年度对外捐赠总结。

    14. 第八条成员企业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捐赠预算管理,审批和实施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对外捐赠事项,上报对外捐赠报表、年度对外捐赠总结。

    15. 第三章捐赠预算与审批第九条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确定,严格控制捐赠方向,严格捐赠项目审批。

    16. 原则上,禁止发生预算外和超预算捐赠支出。

    确需预算外、超预算捐赠事项及其他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事项,须在备案批复、追加预算下达后实施。

    第十条捐赠单位应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标准和控制对外捐赠规模,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单位对外捐赠预算。

    亏损或捐赠后可能出现亏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或大幅减少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因履行社会责任确需进行对外捐赠的,需经公司审慎评估、审批。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编制及报送具体程序为:各成员企业编制本单位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履行本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并形成纪要文件,报送党群工作部审核汇总形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经董事长办公会决策后下达预算并执行。

    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下达后,原则上年中不予追加。

    因突发或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需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追加预算原则上年终考核时不予剔除。

    第十二条在已下达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事项及变更事宜,按其资金额度,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一)各成员企业单项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或赞助,需上报党群工作部,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二)本部及区域分公司1000万元以下、成员企业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及变更事宜,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决策后执行。

    (三)成员企业审批本单位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及变更事宜,履行程序后,向党群工作部报备。

    捐赠实物审批金额按资产账面价值计算。

    第十三条成员企业申请追加对外捐赠预算,须履行本单位相关决策程序并形成纪要文件后,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会同财务部结合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进行平衡,并提请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捐赠实施与核算第十四条捐赠资金的,捐赠单位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向受赠方付款,并与受赠方约定资金使用用途等。

    第十五条捐赠实物的,实物应为捐赠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以及保密管理相关要求。

    捐赠本单位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捐赠单位应与受赠方进行约定,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且质量应达到规定标准。

    受赠方改变受赠资产用途,捐赠单位应当与受赠方重新进行约定,明确捐赠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捐赠单位原则上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向受赠方捐赠。

    第十七条捐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协同实施部门办理对外捐赠相关手续,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做好税收抵扣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捐赠单位应在捐赠实施后1个月内取得捐赠票据,且取得票据时间不能跨年。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在“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核算,捐赠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用、运输费用等不得列为捐赠支出。

    第十九条捐赠单位每季度编制对外捐赠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上报。

    公司财务部审核本部、区域分公司及成员企业捐赠报表,确保捐赠单位对外捐赠事项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发生捐赠的部门、区域分公司、成员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党群工作部报送上年对外捐赠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捐赠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一条党群工作部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中油工程及成员企业捐赠情况进行审计、抽查。

    第二十二条成员企业按照职责权限,对对外捐赠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推动对外捐赠工作制度完善、决策程序持续规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处分:(一)实施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捐赠方向;(二)未按程序申报对外捐赠项目及资金;(三)未按照本办法申报预算、未按预算额度控制对外捐赠资金或在其他会计科目中列支对外捐赠费用;(四)未按时上报对外捐赠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工作进展情况、对外捐赠年度总结,或填报信息不完整、错报漏报的;(五)未及时取得捐赠有效文件和票据的,特别是跨年度影响损益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涉外捐赠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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