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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庞大集团:关于部分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日期:2023-01-21 01:32:3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4955)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庞大集团:关于部分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1. 1股票代码:601258股票简称:庞大集团公告编号:2023-008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近日对诉讼案件进行全面整理,经公司全面自查,现整理如下:一、公司旗下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与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农商行”)自2020年发生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33起,涉案金额12.21亿元。

    2. (一)诉讼当事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庞大集团旗下33家子公司(二)案件事由(原告诉称):2016年3月25日庞大集团与原告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向庞大集团的分子公司提供授信金融服务,包括贷款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票据业务、非融资类保函等。

    3. 其中,重点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采用借款人缴付30%的保证金、风险敞口由庞大集团在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之内,提供全额担保的方式,进行逐笔授信,一次授信期限1年,拟授信20亿元人民币。

    4. 被告向原告提交借款申请,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期限一年,并同意提供相应保证金。

    5. 经原告批准,被告与原告下属分支机构东安支行、龙庆支行等就上述申请签署服务协议,各支行分别与被告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6. 票据到期日被告未支付票款,导致原告为其垫款向最终提示付款人兑付。

    7.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8. (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本金、利息及罚息;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9. (四)案件进展上述33起案件判决结果: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由被告支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0. 2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11. 其中,32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二审判决结果出具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23日,上述案件均已进入执行阶段;1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出具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12. 2022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大庆农商行提交的电子版补充债权申报材料对债权进行全额申报,待双方确认无误后,进行债转股股票划转。

    13. (五)查封/冻结及执行情况情况被执行人:公司旗下32家子公司查封/冻结资产:银行账户或动产查封/冻结金额:49,614,476.57元法定代表人限高情况:限高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金额:21,095,032.80元执行进展:29家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3被执行人查封或冻结冻结股权/查封资产资产/股权金额执行案号执行法院法人是否被限高被执行金额执行情况北京宏远信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动产2,011,907.18(2021)黑06执1005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304,429.95终结本次执行北京庞大兴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2,820,603.75(2021)黑06执1012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119,561.99终结本次执行北京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366,886.97(2021)黑06执100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29,462.35终结本次执行承德庞大奥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6,919,754.02(2021)黑06执1017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849,251.34终结本次执行哈尔滨庞大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41,313.50(2021)黑06执101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终结本次执行哈尔滨中冀先锋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194,057.09(2021)黑06执102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509,234.94终结本次执行昆明庞润荣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20,619.42(2021)黑06执1015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沈阳庞大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3,244,879.39(2021)黑06执1025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395,284.29终结本次执行沈阳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67.96(2021)黑06执1027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终结本次执行石家庄鑫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56,596.34(2021)黑06执1004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122,038.00终结本次执行松原市庞大嘉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30,983.76(2021)黑06执1010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30,000.00终结本次执行绥化庞大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9,956.56(2021)黑06执1011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终结本次执行4被执行人查封或冻结冻结股权/查封资产资产/股权金额执行案号执行法院法人是否被限高被执行金额执行情况绥化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2,085,539.03(2021)黑06执1007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终结本次执行天津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动产11,876,505.85(2021)黑06执1008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7,147,690.29终结本次执行通辽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5,655,083.17(2021)黑06执1009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1,581,469.57终结本次执行云南兴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63,669.53(2021)黑06执100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16,182.95呼和浩特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604,864.17(2021)黑06执1019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759,424.40终结本次执行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动产1,657,785.30(2021)黑06执1040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1,146,451.81终结本次执行沧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966,983.14(2021)黑06执1038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449,536.60终结本次执行沧州市庞大茂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动产1,557,919.53(2021)黑06执1030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528,154.84终结本次执行大庆庞大庆鸿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643.32(2021)黑06执1032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终结本次执行大庆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61,798.89(2021)黑06执1037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4,530.00终结本次执行丹东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36,234.47(2021)黑06执1028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终结本次执行昆明庞大泉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857.12(2021)黑06执103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5被执行人查封或冻结冻结股权/查封资产资产/股权金额执行案号执行法院法人是否被限高被执行金额执行情况辽宁庞大华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5,624.39(2021)黑06执1041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终结本次执行牡丹江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414,147.51(2021)黑06执1082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135,956.00终结本次执行秦皇岛龙之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594,530.03(2021)黑06执103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36,289.15终结本次执行秦皇岛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动产3,173.16(2021)黑06执1034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492.07终结本次执行沈阳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6,261.35(2021)黑06执1031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终结本次执行沈阳沈南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4,712,302.84(2021)黑06执1029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310,720.73终结本次执行绥化市庞大丰雅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263,506.27(2021)黑06执1035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13,995.35终结本次执行乌兰察布庞大广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18,321.56(2021)黑06执1039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876.18终结本次执行合计49,614,476.5721,095,032.806(六)案件未披露原因在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案件中,大庆农商行就此系列债权进行了全额申报,经破产管理人审核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破2号之十三裁定认定此系列债权属于破产普通债权,纳入重整方案。

    14.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规定: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公司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如下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剩余普通债权由庞大集团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16.722408股庞大集团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方式予以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按5.98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15. 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大庆农商行申报的破产普通债权预留股票。

    16. 2020年7月至10月,大庆农商行就已申报的破产债权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支持了其主张。

    诉讼过程中,大庆农商行采取了查封银行账户或冻结部分动产等措施。

    目前,涉诉的33家子公司中,29家被查封冻结财产措施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2022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大庆农商行提交的电子版补充债权申报材料,待双方确认无误后,进行债转股股票划转。

    鉴于目前该案件已回归重整计划,公司对该案件未及时披露。

    二、公司及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金控”)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案件1起,涉案金额5.46亿元。

    (一)诉讼当事人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一: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案件发生事由(原告诉称):2016年至2017年,长城国兴与公司旗下子公司开展车辆售后回租业务,公司为该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担保。

    至2019年9月5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过程中,为使庞大集团子公司经营性资产得到完整保留,对于庞大集团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特7别是对子公司相关资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保证债权人担保权的前提下,庞大集团对该等债权予以清偿。

    2019年12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长城国兴未在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期间申报债权,重整程序终止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长城国兴与庞大集团及重整投资人深商金控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并签订了相关清偿协议。

    该协议约定了长城国兴债权清偿的相关内容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长城国兴主张庞大集团和深商金控已严重违约,损害了长城国兴的合法权益。

    故长城国兴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共同向原告清偿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344,103,437.18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共同向原告清偿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344,103,437.18元自2022年1月l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94%计算(暂计金额为31,816,837.09元);3、判令拍卖、变卖“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名下的57,542,381股被告一股票,由原告对所得价款在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和利息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成本后的所得金额不足支付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和利息,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就差额部分向原告承担补足责任;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普通债权本金152,909,147,07元;5、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赔偿普通债权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剩余普通债权本金152,909,147,07元全部偿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金额为16,998,095.35元);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4、5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上述诉请第1项至第5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545,827,516.69元。

    (四)诉讼进展:2022年9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2京02民初154号,目前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五)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冻结股权:中冀斯巴鲁(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数额:44,194万元冻结日期:2022-9-14至2025-09-13财产保全案号:(2022)京02财保249号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未执行(六)案件未披露原因因长城国兴系列债权未在破产重整期间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根据账面记载的债权,按照已确认债权受偿方案为该预计债权预留了偿债额度。

    该债权已纳入重整计划的偿付范围,且应按照重整计划予以偿付。

    在重整期间长城国兴与深商金控及庞大集团签署的清偿协议,未履行庞大集团相关决议程序且不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经相关法律分析,初步认为该协议违反破产法的公平清偿的相关规定,相对于庞大集团其他债权人属于个别清偿,其诉讼请求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1年6月,公司与长城国兴签署了《债权确认函》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1月12日,根据《重整计划》偿债方案的规定及长城国兴债权申报资料的确认,上述债权已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票划转,该笔债权已清偿完毕。

    公司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直接影响较小,未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仲裁1起,涉案金额7.47亿元。

    (一)仲裁当事人申请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仲裁申请理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为支持被申请人业务发展,向被申请人(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为被申请人融资提供抵押或担保、承接被申请人债务等形式的资金支持,同时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其他债权债务。

    双方就双方之间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及抵消,抵消后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7.47亿元人民币。

    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滦州9市内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抵顶给申请人偿债;如被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的,则申请人有权对债权金额核减已经履行的金额,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申请人计取违约金,因申请人追索欠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截至2022年8月31日履行期届满,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任何义务。

    (三)申请人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7.47亿元人民币;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的违约金,暂计560.25万元人民币(期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3、依法裁决本案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仲裁进展2022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唐山市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案号:(2022)唐仲裁字第229号,目前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五)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查封或冻结冻结股权/查封资产资产/股权金额财产保全案号执行法院冻结/查封日期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查封土地使用权:冀唐国用2008第3083号--(2022)冀0205财保15号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22-11-18至2025-11-17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邯郸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50,000,000.00(2022)冀0404财保439号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22-12-30至2024-12-29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邢台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5%股权57,000,000.00(2022)冀0502财保246号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2-11-03至2024-11-02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衡水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6%股权45,000,000.00(2022)冀1102财保789号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2-10-31至2025-10-30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斯巴鲁汽车(中国)中国有限公司40%股权57,584,000.00(2022)京03财保44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11-15至2025-11-1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泰安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5%股权57,000,000.00(2022)鲁0911财保33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11-03至2024-11-0210被执行人查封或冻结冻结股权/查封资产资产/股权金额财产保全案号执行法院冻结/查封日期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咸阳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5%股权38,000,000.00(2022)陕0404财保177号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2-11-07至2024-11-06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资产12,000,000.00(2022)湘0103财保342号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2-12-09至2024-12-08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唐山市庞大润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60,000,000.00(2022)冀0202财保82号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2-10-21至2024-10-20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唐山市冀东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0%股权27,000,000.00(2022)冀0202财保82号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2-10-21至2024-10-20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唐山市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23,364,000.00(2022)冀0202财保82号之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2-11-11至2024-11-10上述财产保全均未执行。

    (六)案件未披露原因:公司已经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约定无效,且通过审查,正式立案,案号2022冀02民特70号。

    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唐山市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书,对该仲裁案件中止审理,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案件。

    因仲裁案件的有效性尚待确认,因此案件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保证合同纠纷引发诉讼1起,涉案金额15.73亿元。

    (一)诉讼当事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13家分子公司、庞庆华(二)案件发生事由(原告诉称)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53亿元。

    为担保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全部/部分债权,原告分别与几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2019年9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11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对庞大集团享有人民币2,460,427,644.27元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原告确认债权金额总计2,460,427,644.27元(其中:贷款本金2,356,753,693.42元、利息及罚息103,673,950.85元,注:利息及罚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法院裁定破产日))。

    2019年12月30日,庞大集团发布《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称其于2019年12月29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民事裁定书其他主要内容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重整计划未了结事项涉及管理人的,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原告有权按照重整计划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为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各担保人亦应当按照《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在重整计划留债展期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在庞大汽贸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或者相关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提前处置抵押、质押物时,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相关抵押、质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质押权。

    根据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留债债权金额为1,573,259,259.65元,上述留债金额在清偿期间仍然由相关主体以对应的担保财产向原告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各担保人应在该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原告所求。

    (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庞大集团在庞大集团重整计划确定的留债展期期间内继续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庞大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或者庞大集团未履行清偿义务提前处置抵押物时,原告可以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约定的抵押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额度内优先受偿;2、请求判令被告庞大集团在庞大集团重整计划确定的留债展期期间内继续12按照《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庞大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或者庞大集团未履行清偿义务提前处置质押物时,原告可以按照《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约定的质押相对应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额度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庞庆华在庞大集团重整计划确定的留债展期期间内继续按照《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庞大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时,原告可以按照《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庞庆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旗下13家子公司在庞大集团重整计划确定的留债展期期间内继续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庞大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或未履行清偿义务提前处置抵押物时,原告可以按照各个《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约定的抵押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及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额度内优先受偿,上述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5、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

    (四)案件进展2022年4月11日,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案件立案并出具应诉通知书,案号:(2022)京74民初823号。

    由于该案件是保证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的应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故该案应属普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该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移送。

    (五)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查封或冻结冻结股权/查封资产资产/股权金额财产保全案号执行法院冻结/查封日期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唐山市奥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9.39%股权6,500,000.00(2022)京74执保222号北京金融法院2022-8-19至2025-8-18石家庄纪元丰田汽车销售服股权冻结唐山市奥铄汽车销售服务有5,100,000.00(2022)京74执保222号北京金融法院2022-8-19至2025-8-1813被执行人查封或冻结冻结股权/查封资产资产/股权金额财产保全案号执行法院冻结/查封日期务有限公司限公司30.91%股权唐山华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唐山市奥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9.70%股权4,900,000.00(2022)京74执保222号北京金融法院2022-8-19至2025-8-18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沧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0%16,000,000.00(2022)京74执保222号北京金融法院2022-8-26至2025-8-25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冻结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0%10,800,000.00(2022)京74执保222号北京金融法院2022-9-19至2025-9-18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1,200,000.00(2022)京74执保222号北京金融法院2022-9-19至2025-9-18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0%16,000,000.00(2022)京74执保222号北京金融法院2022-8-17至2025-8-16上述财产保全均未执行。

    (六)案件未披露原因上述案件是在公司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的前提条件下,原告对签署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中合同约定的抵押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及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额度内优先受偿。

    目前,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资产已办理抵/质押登记。

    该案件是原告在假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对上述签署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并要求获得优先受偿权的诉讼。

    首先,公司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其次,公司确定上述合同的签署有效性,因此该案件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再次,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移送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及应诉资料,因此该案件暂未披露。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案件。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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