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2.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3.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延期后项目建设内容不变,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4. 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5.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二、关于增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6. 李惠跃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
7. 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选李惠跃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事宜。(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李燕刘洪陈祥强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