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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豪鹏科技: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日期:2023-03-29 00:03:4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928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豪鹏科技: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1. 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豪鹏科技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露联系电话:0755-83199599保荐代表人姓名:夏曾萌联系电话:0755-83199599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5、现场检查情况(1)现场检查次数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每年对上市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时间不满三个月的除外。

    2. 前任保荐机构已于2023年1月进行了现场检查。

    3.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2项目工作内容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0(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无(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无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无(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无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1)培训次数1(2)培训日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保荐人每年应当至少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4. 前任保荐机构已于2022年12月开展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5. (3)培训的主要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6.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3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无不适用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无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15,912.63万元,同比下降37.32%,存在业绩下滑的情形。

    7. 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了公司2022年度业绩下滑的情况,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督促上市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

    8.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1、股份锁定承诺是不适用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3、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是不适用4、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是不适用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是不适用6、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7、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是不适用8、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不适用9、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是不适用10、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11、股权激励承诺是不适用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3年3月27日,豪鹏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豪鹏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9. 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豪鹏科技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1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豪鹏科技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11. 因此,自豪鹏科技与世纪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世纪证券承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

    12. 世纪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杨露先生、夏曾萌先生共同负责豪鹏科技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13. 4报告事项说明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无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盖章页)保荐代表人:杨露夏曾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一、保荐工作概述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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