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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信建發: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規則

    日期:2023-05-24 07:09:5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1189)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宏信建發: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規則

    1. 1HORIZONCONSTRUCTIONDEVELOPMENTLIMITED宏信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30)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訂明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及指引,並進一步完善宏信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公司董事會決策功能,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細則》並報請董事會決議成立董事會轄下的提名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制定本規則。

    2. 第二條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並向董事會負責。

    3. 委員會由董事會授權。

    4. 主要工作內容是對公司的薪酬體系和薪酬方案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並確保董事會成員的委任及重新委任過程的透明度,評估董事會整體的效率及個別董事對董事會成效的貢獻。

    5. 第二章委員會構成與任免第三條委員會的大部份成員須由董事會從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中委任,並且須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

    6. 第四條委員會設主席一名,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公司董事會委任後產生,負責主持委員會的工作。

    7. 第五條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

    8. 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9. 任期內如有委員會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其委員資格自動喪失,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四條規定補足委員會委員人數。

    10. 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亦未委託本委員會其他委員代行職責,也未於會前提出書面意見,視為不能履行委員職責,董事會可根據本規則調整委員會成員。

    11. 經委員會提議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可對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進行調整。

    12. 2第六條若董事會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選任某人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所隨付的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應該列明:1.用以物色該名人士的流程、董事會認為應選任該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們認為該名人士屬獨立人士的原因;2.如果候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會認為該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夠時間履行董事責任的原因;3.該名人士可為董事會帶來的觀點與角度、技能及經驗;及4.該名人士如何促進董事會成員多元化。

    13. 第七條委員會可下設工作組,負責研究擬定和建議公司薪酬體系、薪酬方案、擬定和建議公司董事會架構等,提供公司相關方面的資料,組織專家諮詢或論證等委員會日常工作。

    14. 第三章職責範圍第八條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一)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獨立性及經驗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15. 在提出建議時應充分考慮下列事項,以確保董事會多樣性:董事會成員須確保由具有會計或財務專長、法律專業資格、金融投資背景及本公司相關行業經驗的人士組成;(二)在適當情況下,檢討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會為執行該政策而制定的可計量目標和達標進度;(三)按情況制定、檢討及實施有關物色、甄選及提名出任董事的人選的政策、準則及程序,以供董事會批准;(四)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出意見;(五)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3(六)評估董事的表現,並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16. 第九條委員會應在聯交所及公司網站上公開其職權範圍,解釋其角色及董事會轉授予其的權力。

    第十條委員會(或董事會)須訂有關於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政策,並於年報內的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該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

    第四章工作程式第十一條委員會的秘書須將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撮成報告並徵求委員會成員對報告內容的意見,然後傳閱董事會全部成員,並在緊隨之董事會上報告及通過。

    第十二條公司投資者關係部負責準備和提供委員會會議所需的相關資料,並籌備會議相關事宜。

    第五章議事細則第十三條委員會每年應舉行不少於二次會議。

    如有委員會的成員認為有需要,可以要求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委員會主席召集、主持。

    委員會主席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可委託委員會其他成員代為召集或主持。

    第十四條公司投資者關係部應於召開委員會會議前7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委員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公司董事、首席財務官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相關部門人員列席會議。

    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年報內提及的同一類別的人士。

    第十六條委員會可委任公司秘書或公司其他人士出任委員會會議的秘書,協調本委員會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公司應向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時,如有需要,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在董事會批准後,由公司支付。

    4第十八條委員會會議一般應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

    遇有特殊情況,在保證委員會委員能夠充分發表意見的條件下,經委員會主席同意,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採用通訊方式的,委員會委員應當在會議通知要求的期限內向董事會提交對所議事項的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委員會費用是指委員會進行工作時發生的費用,主要用於調研、文印、會議、培訓、邀請或聘請仲介機構提供有關專業意見等,由公司承擔,併入董事會費用預算。

    第二十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賦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並嚴格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或與本規則生效後頒佈、修改的法律、法規或《章程細則》的規定相衝突的,按照法律、法規、《章程細則》的規定執行。

    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議事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宏信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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