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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源环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日期:2024-05-12 17:18:3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543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9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天源环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1. 1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4.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6.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7.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8.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9.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10. 2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开展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董事会有关战略发展和投资的决议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1.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决议,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2.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13.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4.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15.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16. 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3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决议,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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