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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宇通重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日期:2024-04-02 19:17:29
    股票名称:宇通重工 股票代码:600817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269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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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以及《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以及发展计划,在综合考虑包括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以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等内部因素,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以及合理性、科学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如果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不实施现金分红,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实现盈利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3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中期现金分红政策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分红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现金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 四、本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五、本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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