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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鈞濠集團:重選退任董事、發行新股份及購回其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4-26 22:25:00
    股票名称:鈞濠集團 股票代码:00115.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539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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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全部之鈞濠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售出,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委任代表表格交予買主或經手買賣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鈞濠集團有限公司GRANDFIELDGROUPHOLDINGSLIMITED(股份代號:)(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重選退任董事、發行新股份及購回其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7樓2701-08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7至第21頁。

    不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細閱通告,並按照隨附委任代表表格上印付之指示將表格填妥並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並必須在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表格。

    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僅供識別目 錄– i –頁次釋義 .............................................................1董事會函件 .......................................................3附錄一 - 參與重選之退任董事資料 ................................9附錄二 -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2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7釋 義– 1 –在本通函(包括附錄)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7樓2701-08室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董事會」指董事會「公司細則」指本公司之現行公司細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緊密聯繫人士」指定義見上市規則「本公司」指鈞濠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核心關連人士」指定義見上市規則「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幣」指港幣,香港法定貨幣「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其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釋 義– 2 –「新發行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超過授出有關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之新股份「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指本通函第17至第21頁所載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購回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購回最多不超過授出有關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之股份「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01元之普通股「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指百分比董事會函件– 3 –鈞濠集團有限公司GRANDFIELDGROUPHOLDINGSLIMITED(股份代號:)(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馬學綿先生(主席)郭小彬先生周桂華女士郭小華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許培偉先生劉朝東先生崔慕勤先生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香港新界沙田石門安群街3號京瑞廣場一期19樓A室百慕達註冊辦事處: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敬啟者:重選退任董事、發行新股份及購回其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緒言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之資料,當中包括有關(i)重選退任董事;及(ii)授出發行新股份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 僅供識別董事會函件– 4 –重選退任董事根據公司細則第111條,郭小華女士、劉朝東先生及崔慕勤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而彼等均符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董事會已接獲來自劉朝東先生及崔慕勤先生(符合資格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的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彼等獨立性之確認函。

    劉朝東先生已於本公司任職逾九年。

    經考慮上市規則第3.13條載列之因素,董事會認為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繼續屬獨立。

    就重選劉朝東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言,由於劉朝東先生於二零零九年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已為本公司的審計提供寶貴的意見及貢獻。

    劉朝東先生具有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註冊稅務師、司法會計鑒定人以及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

    就重選崔慕勤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言,崔慕勤先生為澳洲會計師公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崔慕勤先生具備資格擔任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主席且崔慕勤先生向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提供寶貴意見及貢獻。

    董事會認為重選劉朝東先生及崔慕勤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將能夠推動董事會在技能及經驗方面的多元化並提高本公司之合規標準。

    因此,董事會建議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劉朝東先生及崔慕勤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須就上述董事之簡歷及其他詳情作出之披露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董事會函件– 5 –購回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本公司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根據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之普通決議案,股東給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之權力購回最多達於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股份。

    該一般授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務請 閣下垂注載於本通函第17至第21頁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所列之普通決議案。

    該項普通決議案建議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之權力,於有關決議案通過後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前,或於該決議案所列之較早期間內任何時間,購回最多達本公司於該普通決議案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之股份。

    根據上市規則,有關購回授權所需資料已載於說明函件,詳情見本通函附錄二。

    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股東於本公司在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給予董事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最多48,991,082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0%)之一般授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根據一般授權發行股份。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i)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新股份,惟總額不超過於有關普通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及(ii)將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之總數加入新發行授權。

    董事會函件– 6 –獲取新發行授權的理由本集團將繼續發掘潛在商機,為股東帶來長遠利益。

    鑒於本集團主要業務即物業開發,需要相對較大額的投資,以進行土地招標、土地收購、興建及開發土地等,董事認為,授出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將為本集團提供靈活度,可於董事認為適宜及恰當時發行證券以籌集現金或作為收購資產或開發項目之代價。

    董事會認為,建議授出發行新股之一般授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本公司目前無意亦無計劃動用新發行授權。

    本公司除集中發展其主要業務外,亦在物色合適潛在項目,藉此拓闊本集團收入來源。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尚未發現合適潛在項目,亦未訂立任何諒解備忘錄或任何協議。

    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之刊發規定,於物色到任何合適潛在項目時作出公佈。

    除上述者外,董事目前無意行使購回授權或新發行授權(倘董事於股東週年大會獲授)。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44,955,413股股份。

    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份總數於股東週年大會時維持不變,於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根據新發行授權可發行之股份總數將為48,991,082股股份,相當於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20%。

    購回授權及新發行授權將於下列日期屆滿(以最早者為準):(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b)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要求本公司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間屆滿時;及(c)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變更授權的時間。

    董事會函件– 7 –此外,本公司亦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一項獨立普通決議案,以將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倘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購回之該等股份加至新發行授權。

    股東週年大會及委任代表安排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7至第21頁。

    隨函附奉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委任代表表格。

    委任代表表格必須按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妥,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授權書之核證副本,必須在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除主席以誠信原則作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股東於股東大會進行之任何表決均須以按股數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因此,根據公司細則第73條,股東週年大會主席將要求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之所有決議案以按股數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記錄日期釐定股東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之最後記錄日期(鑒於不暫停辦理過戶,即為登記任何股份過戶的最後日期)將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辦理登記手續。

    推薦意見董事認為,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建議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及擴大發行授權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之有關決議案。

    一般資料謹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附錄所載之額外資料。

    董事會函件– 8 –責任聲明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之規定而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本通函負全責。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本通函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聲明產生誤導。

    此 致列位股東 台照為及代表董事會鈞濠集團有限公司主席馬學綿謹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錄一 參與重選之退任董事資料– 9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參與重選之退任董事之簡歷及其他詳情如下:-執行董事郭小華女士(「郭女士」),現年49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郭女士持有英國牛津布魯克斯大學國際商業管理學士學位及香港理工大學專業會計碩士學位。

    郭女士於二零零零年加入本集團並負責本集團之財務管理。

    郭女士於會計及行政管理方面擁有逾10年經驗。

    郭女士曾任本集團之業務發展部副總裁及財務部副總裁。

    郭女士亦為本公司數間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之董事。

    郭女士為本公司總經理曾義先生及曾芷諾女士之姨母。

    曾義先生及曾芷諾女士分別持有本公司主要股東Rhenfield Development Corp.50%股權。

    郭女士亦為執行董事郭小彬先生之胞姊。

    除以上披露者之外,郭女士於過往三年並無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公眾公司中出任董事職務,亦無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郭女士已與本公司訂立執行董事之委任函件,年期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彼須根據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重選連任。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郭女士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每月港幣41,800元(此乃經參考郭女士之經驗、職務及職責以及具相若規模及類似業務之公司之現行市場水平後釐定)。

    於在本公司每完成十二(12)個月的服務後,郭女士將獲得額外一個月的基本董事袍金作為年終獎。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郭女士擁有300,000股股份權益。

    除以上披露者之外,郭先生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界定的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或相關股份權益,郭女士與任何其他董事、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本公司高級管理層概無任何關係。

    附錄一 參與重選之退任董事資料– 10 –獨立非執行董事劉朝東先生(「劉先生」),現年55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亦為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成員、薪酬委員會成員、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成員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員會主席。

    劉先生具有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註冊稅務師、司法會計鑒定人以及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

    一九九零年,劉先生在中國安徽江淮職業大學修畢財務會計專業。

    二零零六年在中國華中科技大學修畢法學專業。

    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四年,劉先生於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主辦會計、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七年於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任部門經理及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九年於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佛山分所任副總經理。

    劉先生現為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

    除以上披露者之外,劉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公眾公司中出任董事職務,亦無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五洲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五洲」,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並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除牌(前股份代號:1369))及其董事╱前董事須受聯交所採取的若干紀律行動規限。

    根據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之監管公佈,劉先生(五洲的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被聯交所批評因未能確保五洲設立及維持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及風險管理系統,而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08條及其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且未能竭力促使五洲就五洲的交易遵守規則。

    劉先生已獲指示參加18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劉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獨立非執行董事之委任函件,年期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彼須根據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重選連任。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劉先生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每月港幣10,000元(此乃經參考劉先生之經驗、職務及職責以及具相若規模及類似業務之公司之現行市場水平後釐定)。

    附錄一 參與重選之退任董事資料– 11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劉先生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界定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權益,劉先生與任何其他董事、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本公司高級管理層概無任何關係。

    崔慕勤先生(「崔先生」),現年42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亦為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之成員以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主席。

    崔先生已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獲委任為九毛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22,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之聯席公司秘書之一。

    彼為澳洲會計師公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由二零一八年十月起,崔先生一直為Richdale Consultants Limited之公司顧問,該諮詢公司為私人及上市公司顧客提供企業諮詢服務,包括財務報告事宜、遵守各項規則及法規、集資及企業發展規劃。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彼為保利物業管理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秘書兼財務主管,該公司於中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彼於二零零三年自澳洲麥考瑞大學獲得商業學士學位。

    除以上披露者之外,崔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公眾公司中出任董事職務,亦無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崔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獨立非執行董事之委任函件,年期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彼須根據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重選連任。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崔先生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每月港幣10,000元(此乃經參考崔先生之經驗、職務及職責以及具相若規模及類似業務之公司之現行市場水平後釐定)。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崔先生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界定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權益,崔先生與任何其他董事、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本公司高級管理層概無任何關係。

    除以上披露者之外,並無有關重選郭女士、劉先生及崔先生之其他事宜需提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規定披露。

    附錄二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2 –本附錄作為說明函件,乃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而編製,為 閣下提供有關購回授權之資料。

    1.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准許以聯交所為第一上市地位之公司,於聯交所或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並就此目的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身證券,惟須受到若干限制,其中較重要之限制概述如下:—(a)資金來源按照本公司章程文件及本公司註冊成立之司法權區之法例,用以購回證券之資金必須從合法可撥作該用途之資金中撥付。

    (b)購回股份之最高限額本公司建議購回之股份須悉數繳足。

    於聯交所購回之股份數目最多達於有關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2.發行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244,955,413股股份。

    倘有關普通決議案獲通過,以批准購回授權,且於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前並無發行或購回額外股份,則本公司可全面行使購回授權,購回最多24,495,541股股份。

    附錄二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3 –3.購回之原因董事相信,股東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便在市場購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最佳利益。

    此項購回或會提高本公司之資產淨值及╱或每股資產淨值及╱或其每股盈利,惟須視乎當時之市場狀況及財務安排而定,而董事僅在認為對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有利之情況下,方會進行購回。

    4.提供購回之資金購回股份所需之資金,須完全由本公司備有之流轉現金或營運資金融資撥付,及在任何情況下,將從根據公司細則及百慕達適用法例可合法運用於此用途之款額撥付。

    於任何時間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均可能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需求或資產負債水平(與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其最近期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之日期)之狀況比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然而,倘董事認為行使購回授權於任何情況下將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需求或資產負債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不會建議行使購回授權,惟董事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有關購回乃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則除外。

    5.董事之承諾董事已確認,彼等將遵照上市規則、百慕達之任何適用法例及公司細則行使購回授權。

    董事亦已確認,本通函附錄二所載的說明函件及建議股份回購均無不尋常之處。

    6.收購守則之影響倘若因董事根據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權力以購回股份,而導致任何股東在本公司所持之投票權權益比例上升,該項權益比例上升將根據收購守則第32條被視為收購投票權。

    因此,一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之股東可取得或鞏固本公司之控制權,從而須依照收購守則第26條之規定提出強制收購建議。

    附錄二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4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據董事所知,下列股東於已發行股份總數中擁有5%以上之權益:股東姓名╱名稱身份╱權益性質持有股份數目所佔現有持股量概約百分比倘購回授權獲悉數行使所佔之持股量概約百分比Rhenfield Development Corp. (附註1)實益擁有人134,868,67955.06% 61.18%曾義所控制法團之權益(附註1) 134,868,67955.06% 61.18%曾芷諾實益擁有人1,036,772,136(附註2)423.25% 470.28%所控制法團之權益(附註1) 134,868,67955.06% 61.18%呂健忠(附註3)配偶權益1,171,640,815478.31% 531.45%周偉康實益擁有人14,869,5146.07% 6.74%附註:1. Rhenfield Development Corp.由曾義先生及曾芷諾女士分別持有50%,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彼等被視作於134,868,679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2.曾芷諾女士個人擁有1,036,772,136股股份,其中252,359,145股股份指本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轉換價每股港幣0.38元發行總本金額為港幣95,896,475.43元之可換股債券之本公司相關股份。

    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公佈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之通函。

    曾芷諾女士擁有權益之783,938,461股股份指曾芷諾女士根據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之有條件認購協議有條件同意認購本金額最高為港幣101,912,000元之新可換股債券按初步轉換價每股股份港幣0.13元悉數轉換後的本公司相關股份。

    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之公佈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之通函。

    3.呂健忠先生為曾芷諾女士之配偶。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呂健忠先生被視為於曾芷諾女士擁有權益之相同數目股份中擁有權益。

    附錄二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5 –假設已發行股份總數由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起至股東週年大會日期止期間維持不變,倘購回授權獲全面行使,則Rhenfield Development Corp.、曾義先生及曾芷諾女士股權增加會導致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然而,董事目前無意行使購回授權,導致任何上述股東或任何其他人士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或公眾持有之股份數目下降至低於指定最低百分比25%。

    董事於認為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之情況下,將行使購回授權所賦予之權力購回股份。

    7.董事、彼等之緊密聯繫人士及核心關連人士董事或(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彼等所知)彼等之緊密聯繫人士目前均無意在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之情況下,根據購回授權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亦無接獲任何其他核心關連人士通知,倘購回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獲股東批准,彼等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諾不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8.本公司購回股份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並無在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

    附錄二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6 –9.股份價格以下為股份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曆月各個月份於聯交所進行買賣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每股價格最高價最低價港幣元港幣元二零二三年四月0.2700.229二零二三年五月0.2800.205二零二三年六月0.5500.212二零二三年七月0.2500.250二零二三年八月0.2950.190二零二三年九月0.3450.165二零二三年十月0.3600.113二零二三年十一月0.1850.102二零二三年十二月0.1280.100二零二四年一月0.2150.119二零二四年二月0.1920.108二零二四年三月0.1500.106二零二四年四月(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0.1420.12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7 –鈞濠集團有限公司GRANDFIELDGROUPHOLDINGSLIMITED(股份代號:)(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茲通告鈞濠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7樓2701-08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以下事項: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考慮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與本公司核數師報告。

    2. (a) (i)重選郭小華女士為執行董事;(ii)重選劉朝東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iii)重選崔慕勤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b)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每名董事酬金;3.續聘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 僅供識別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8 –4.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經修訂與否)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A) 「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額外股份或可轉換為股份之證券、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認購任何股份之類似權利,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b)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應授權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將會或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c)董事會根據本決議案(a)段批准所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配發者),惟根據以下事項而配發者除外:(i)供股(定義見本決議案(d)段);(ii)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執行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iii)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或本公司現時所採納之任何類似安排而發行股份,藉以向僱員或董事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授出或發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權利;或(iv)根據當時有效而可兌換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任何證券或票據之條款行使認購或兌換之權利;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之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而上述批准則須據此受到限制;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9 –(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直至下列日期(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百慕達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將予舉行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之限期屆滿之日;及(iii)在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日;及「供股」乃指於董事會釐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所持股份之比例公開提呈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區法例之法律或實務問題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其認為必需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動議:(a)在本決議案(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本通告所載第4(A)(d)項決議案)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可能在該處上市,並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份,惟須遵守及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認可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條文及所指定之方式進行;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0 –(b)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購回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購回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亦須據此受到限制。

    」(C) 「動議待本通告所載第4(A)及4(B)項決議案獲通過後,藉著加上根據及按照本通告第4(B)項決議案所批准本公司可購回本公司股份總數,以增加及擴大董事會根據及按照本通告所載第4(A)項決議案所批准可能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本公司股份總數,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根據上述第4(B)項決議案購回本公司股份總數,而上述批准則須據此受到限制。

    」承董事會命鈞濠集團有限公司主席馬學綿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百慕達註冊辦事處: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香港新界沙田石門安群街3號京瑞廣場一期19樓A室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1 –附註:1.隨函奉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委任代表表格。

    2.委任代表之文書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公司,則委任代表之文書須加蓋公司印鑑或經由任何負責人、授權人或其他獲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3.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所召開之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且持有兩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東,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委任代表出席大會,並代其投票(受本公司公司細則條文所規限)。

    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倘股東委任超過一位委任代表,則委任表格須註明每位委任代表所代表之本公司股份數目。

    4.委任代表表格必須按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妥及簽署,並須不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5.股東在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仍可依願親身出席上述通告召開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表格將被視為已予撤回。

    6.釐定本公司股東(「股東」)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之最後記錄日期(鑒於無暫停辦理過戶期,即為登記任何股份過戶的最後日期)將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

    所有本公司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7.倘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上午七時正後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以通知股東重新安排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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