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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泰健康: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报告

    日期:2024-04-16 20:28:00
    股票名称:荣泰健康 股票代码:603579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196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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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保荐机构名称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刘光宇、周耿明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9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6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约59,398.23万元。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11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万和证券担任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万和证券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按要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其中于2024年1月9日对荣泰健康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符合相关规定。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3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4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了对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17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督导上市公司关注并适当加快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最后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保荐机构审阅了荣泰健康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三会会5议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1、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3、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4、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6、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7、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荣泰健康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6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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