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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科控股:建議(I)重選退任董事;(II)授予購回本公司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及(III)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4-30 06:05:00
    股票名称:融科控股 股票代码:02323.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4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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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通函乃要件 請即處理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融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之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且表明不會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導致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產生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n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23)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議(I)重選退任董事;(II)授予購回本公司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及(III)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3至8頁。

    融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文咸東街35-45B號2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8至22頁。

    隨函附奉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該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別刊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網站()及本公司之網站()內。

    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將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並盡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該表格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六)下午三時正前)交回。

    填妥及交付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並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件視為已撤銷。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目 錄– i –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1.緒言....................................................32.建議重選退任董事........................................43.購回及發行授權..........................................64.股東週年大會及委任代表之安排............................75.責任聲明................................................86.推薦建議................................................87.一般事項................................................8附錄一 -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9附錄二 -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詳情...............1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8釋 義– 1 –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列涵義:「股東週年大會」指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星期一)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文咸東街35-45B號2樓舉行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以考慮及(如適合)批准載於本通函第18至22頁之大會通告內所載之決議案;「審核委員會」指董事會之審核委員會;「董事會」指董事會;「購回授權」指本通函董事會函件第3(a)段所定義者;「組織細則」或「公司細則」 或「現有公司細則」指本公司之組織細則,經不時採納、修訂或更改;「密切聯繫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本公司」指融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323);「核心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董事」指本公司不時之任何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釋 義– 2 –「發行授權」指本通函董事會函件第3(b)段所定義者;「最後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二),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確定本通函若干資料之最後可行日期;「上市規則」指可能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修改之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提名委員會」指董事會之提名委員會;「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薪酬委員會」指董事會之薪酬委員會;「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股份」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或倘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其後出現拆細、合併、重新分類或重組,則指組成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之股份;「股東」或「成員」指股份之正式登記持有人;「主要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之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指百分比。

    董事會函件– 3 –Ren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23)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李永軍先生(主席)邢梦瑋女士(行政總裁)卓可風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劉斐先生麥國基先生徐鑫煒先生註冊辦事處: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Bermuda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1座2707室敬啟者:建議(I)重選退任董事;(II)授予購回本公司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及(III)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緒言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之資料,以便 閣下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涉及以下事項之決議案作出決定(其中包括);(i)重選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之董事;及(ii)授予董事購回授權;授予董事發行授權;及擴大發行授權,所擴大數目為本公司或可能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之已發行股份之全數。

    董事會函件– 4 –2.建議重選退任董事根據組織細則第84條,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為數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數並非三(3)的倍數,則須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數目)須輪席退任,每位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席退任一次。

    退任董事有資格競選連任及於其退任之大會上整個會議期間繼續擔任董事。

    輪席退任的董事包括(確定輪席退任董事的數目為必須)願意退任且不再競選連任的任何董事。

    此外退任的其他董事為自上次連任或委任起計任期最長而須輪席退任的其他董事,除非有數位董事於同日出任或連任董事,則將行退任的董事(除非彼等另有協議)須由抽簽決定。

    在決定輪席退任的特定董事或董事數目時,任何根據細則第83(2)條獲董事會委任的董事不應被考慮在內。

    根據組織細則第83(2)條,董事應有權不時及於任何時間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根據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作出之授權作為現有董事會新增成員,惟就此委任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股東不時於股東大會上決定之任何最高限額。

    任何獲委任董事的任期將直至其獲委任後本公司首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並具資格進行再次競選。

    根據組織細則第84條,李永軍先生(執行董事)及劉斐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

    所有退任董事均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董事會函件– 5 –劉斐先生、麥國基先生及徐鑫煒先生(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各自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就其獨立性發出年度確認書,並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之獨立性指引。

    提名委員會已評估及審閱各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年度獨立性書面確認書,並認為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仍被視為獨立。

    提名委員會亦已根據本公司的提名政策並考慮到本公司的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中所規定的董事會組成、其規模以及各種多元化方面(包括但不限於技能、知識和經驗),建議提名李永軍先生及劉斐先生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並推薦他們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

    董事會在考慮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後,接受了提名委員會的提名。

    因此,董事會推薦他們所有人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

    退任董事之履歷詳情根據上市規則第13.74條載於本通函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詳情)。

    任何股東如欲提名他人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參選董事,須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星期三)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將(i)其有意提呈有關決議案之書面意向通知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1座2707室(請註明董事會主席╱公司秘書收),或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而(ii)上述通知必須(a)載有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有關該候選人之履歷詳情;(b)經有關股東簽署;(c)經該候選人簽署表明彼願意獲選為董事;及(d)載有該候選人同意刊登其個人資料之書面確認。

    董事會函件– 6 –3.購回及發行授權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舉行之本公司上屆股東週年大會上,董事獲授一般授權以分別行使本公司權力購回股份及發行新股份。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授出之購回授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然而,直至最後可行日期,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授出之發行授權並無行使529,600,000股股份(即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授出上述發行授權時之當時已發行股本之20%)。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批准授予董事以下新一般授權以使彼等可:(a)於聯交所購回,或本公司股份可能在其上市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總數最多達於該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股份(「購回授權」);及(b)配發、發行或處置額外股份總數最多達於該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20%之股份(「發行授權」)。

    普通決議將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出擴大發行授權,所擴大數目為本公司或可能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之總數。

    在股東週年大會後舉行之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前或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第5及第6項普通決議案所述之任何較早日期前,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將一直有效。

    就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而言,董事謹此表明彼等並無即時計劃據此購回配發及發行任何股份。

    待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所載之第6項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並假設本公司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不會發行其他股份,本公司將根據第6項普通決議案獲准發行最多529,600,000股股份(佔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

    董事會函件– 7 –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本公司須向股東寄發一份說明函件,當中載有上市規則規定之若干資料,以便股東能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授出購回授權作出知情決定。

    上市規則就有關購回授權所規定之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4.股東週年大會及委任代表之安排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8至22頁。

    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提呈決議案,以批准(其中包括)(i)重選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之董事;及(ii)授予董事購回授權;授予董事發行授權;及擴大發行授權,所擴大數目為或可能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之已發行股份之全數。

    股東週年大會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舉行。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股份過戶登記。

    為符合資格出席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舉行之應屆股東週年大會,股份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之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隨本通函附奉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該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別刊載於聯交所之網站()及本公司網站()內。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簽署,並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盡快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六)下午三時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件視為已撤銷論。

    董事會函件– 8 –為維持良好企業管治及按上市規則規定,股東週年大會主席將根據組織細則要求對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之每項決議案以一股一票點票方式進行表決,惟股東週年大會主席以誠實信用之原則作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釋義見上市規則第13.39(4)之附註)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除外。

    於以一股一票點票方式進行表決時,每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之代表)出席之股東均可就其所持有之每股繳足股份投一票。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以一股一票點票方式進行之表決結果,將根據上市規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作出公佈並分別刊載於聯交所及本公司之網站內。

    5.責任聲明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6.推薦建議董事認為,建議重選退任董事、授予購回授權及授予╱擴大發行授權乃符合本公司、本集團及股東整體之利益。

    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全部有關決議案。

    7.一般事項謹請 閣下注意本通函附錄一(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及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詳情)。

    此 致列位股東 台照主席李永軍謹啟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附錄一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9 –以下為上市規則規定須送呈股東之說明函件,旨在使彼等可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有關授予購回授權之普通決議案,作出知情之決定。

    1.購回股份之理由董事相信,建議授予購回授權乃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購回股份或可提高每股股份之資產淨值及╱或每股股份之盈利,惟須視乎當時市場情況及融資安排而定。

    董事正尋求授予購回授權,使本公司在適當之情況下可靈活購回股份。

    在任何情況下購回股份之數目、價格與其他條款將由董事經考慮當時情況而在有關時間決定。

    2.已發行股份總數於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2,648,000,000股股份。

    待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所載之第5項有關授予購回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並假設本公司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當日前不會發行或購回股份,根據購回授權,董事有權於購回授權有效期間購回最多264,800,000股股份(佔股東週年大會舉行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3.購回股份之資金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只會動用根據其組織章程大綱、組織細則、百慕達法例及╱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之規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資金。

    附錄一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0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細則賦予本公司購回股份之權力。

    百慕達法例規定,一間公司就購回股份事宜而支付之股本只可從有關股份之已繳股本、或該公司原可供派息或分派之款項、或就此而發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項中撥付。

    購回股份時應付之溢價,只可從該公司原可供派息或分派之款項或該公司於購回股份前之股份溢價賬中撥付。

    4.購回股份之影響倘購回授權於建議之購回期間內任何時間獲全部行使,本公司之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狀況(與本公司即將刊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年報所載經審核賬目內披露之狀況比較)或會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然而,倘行使購回授權會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需求或董事不時認為對本公司適當之資本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則董事不擬在該等情況下行使購回授權。

    5.收購守則倘因根據購回授權行使購回股份之權力而導致一名股東佔本公司之投票權比例權益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而言,該項增加將被視作一項收購。

    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群一致行動之股東可獲得或鞏固其對本公司之控制權,而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及第32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以收購上述股東或一群股東尚未擁有之全部股份。

    倘董事全面行使根據購回授權建議授出以購回股份之權力,屆時(假設有關股權於最後可行日期維持不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永新華集團(定義見下文)被視為擁有權益之於本公司之應佔股權將增加至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6.22%。

    董事認為,有關增加不可能導致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及第32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之責任。

    於最後可行日期,董事現時無意行使購回授權。

    附錄一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1 –於最後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釐定主要股東(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持股百分比(倘董事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如下:股東名稱╱姓名附註身份權益性質於最後可行日期所持普通股數目於最後可行日期佔已發行股本百分比倘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後佔已發行股本百分比永新華集團有限公司(「永新華集團」)(1)實益擁有人好倉624,960,00023.60% 26.22%優福投資有限公司(「優福」)(2)實益擁有人好倉340,192,95712.85% 14.27%智勝企業投資有限公司(「智勝」)(3)實益擁有人好倉170,097,3336.42% 7.14%附註:1.李永軍先生(「李先生」)(執行董事)被視為擁有永新華集團持有之624,960,000股股份權益,於最後可行日期約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3.60%。

    根據證券及其貨條例,劉新軍女士為李先生之配偶被視為擁有李先生所持有股份之權益。

    2.孫明文先生為優福全部已發行股本之實益擁有人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被視為於優福持有之340,192,957股股份中擁有權益,於最後可行日期約佔全部已發行股份約12.85%。

    3.朱彥斌先生為智勝全部已發行股本之實益擁有人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被視為於智勝持有之170,097,333股股份中擁有權益,於最後可行日期約佔全部已發行股份約6.42%。

    附錄一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2 –6.一般事項各董事或(就彼等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彼等各自之任何密切聯繫人士目前概無意在授出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後,將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接獲任何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通知,謂彼等目前有意在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授予後,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諾不會將彼等持有之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聯交所承諾,將按照上市規則及百慕達適用法例之規定行使本公司之權力以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

    附錄一 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 13 –7.股份市價股份於過去12個月內每月及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在聯交所進行買賣之每股股份最高及最低價格如下:月份最高價最低價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四月0.0310.023五月0.0300.023六月0.0260.022七月0.0240.019八月0.0220.017九月0.0180.015十月0.0180.013十一月0.0250.012十二月0.0250.014二零二四年一月0.0200.013二月0.0170.013三月0.0180.014四月(截至最後可行日期) 0.0500.0148.本公司作出之股份購回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前過去六個月內並無在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

    附錄二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詳情– 14 –根據上市規則,將按照組織細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提名重選連任之董事之詳情載列如下。

    (1)李永軍(「李先生」)李先生,55歲,曾為董事會非執行董事並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獲委任為董事會主席。

    彼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加入本集團,並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由非執行董事調任為執行董事。

    李先生主要負責領導董事會,確保董事會有效運作並向董事會提供業務戰略及管理意見。

    李先生於企業策略決策及公司管理方面具有逾二十年工作經驗。

    彼現任永新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永新華控股」)董事長。

    永新華控股由李先生創立於二零零三年,其為綜合多功能企業,並為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業之合作夥伴。

    其主要業務包括於金融機構之股權投資、文化行業整合及創新發展、發展及建設文化業園區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自二零一八年五月至二零二二年十月,李先生擔任皇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一間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727))之執行董事及董事會副主席。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李先生為皇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之行政總裁。

    李先生亦擔任全球希望聯合會亞洲區主席、「一帶一路」絲路規劃研究中心副主席、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副會長及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副會長。

    李先生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取得中國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彼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在中國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證書。

    附錄二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詳情– 15 –於最後可行日期,李先生擁有624,960,000股股份的實益權益,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股份」)總數約23.60%。

    李先生為本公司主要股東(「股東」)永新華集團有限公司(「永新華集團」)全部已發行股份之唯一實益擁有人,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被視為於永新華集團擁有624,960,00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3.60%。

    李先生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之權益及淡倉之詳情已於本公司年報第138頁董事會報告中題為「董事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之權益」段落披露。

    李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新服務合約,以取代與本公司訂立之先前的服務合約,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彼於三年任期屆滿後可按相同條款及條件根據新服務合約續期,除非由其中一方可向另外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前的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彼須根據本公司組織細則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流告退及膺選連任。

    彼之酬金由股東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授出授權,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後由董事會批准,並已參考彼於本公司擔任之職務及責任及當前市況,及須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不時進行檢討。

    根據與本公司先前的服務合約,李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並有權收取約78,571港元的年度酬金。

    根據新服務合約,李先生有權收取董事酬金約2,102,214港元的年度酬金及酌情花紅,該金額乃參照李先生的職務及職責以及本集團於有關財政年度的業績等多個因素予以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並無擔任本公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亦無於過去三年內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任何其他公眾公司出任任何其他董事職位。

    除因擔任執行董事(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起擔任非執行董事及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起擔任董事會主席)所產生之關係外,李先生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連。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並無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須予披露的任何其他權益或淡倉,及並無其他有關調任的資料須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予以披露,亦無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附錄二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詳情– 16 –(2)劉斐先生(「劉先生」)劉先生,52歲,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彼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加入本集團。

    現任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成員及薪酬委員會成員。

    彼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辭任本公司授權代表。

    劉先生現為香港執業會計師。

    劉先生於一九九四年畢業於香港大學,獲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並於二零零七年取得香港理工大學企業金融學碩士學位。

    劉先生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加入北京金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聯席公司秘書及合資格會計師。

    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劉先生擔任北京金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秘書。

    加入北京金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劉先生為方正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418 )及北大資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618)之集團財務總監及合資格會計師,該兩間公司均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劉先生曾於二零一四年一月至二零二二年七月為未來世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572)之執行董事。

    劉先生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辭任泰山石化集團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1192)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在香港聯交所主板除牌。

    自二零一七年三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劉先生為華訊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833)之非執行董事。

    亦自二零零八年四月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擔任雅天妮集團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789)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自二零一九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為惠陶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8238)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劉先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起獲委任為國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8156 )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及自二零二零年三月起獲委任為中國航天萬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1185)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劉先生並獲委任為中州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8416)之公司秘書,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創業板上市並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劉先生擔任天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退市之前於聯交所主板上市(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1219)。

    附錄二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詳情– 17 –劉先生已就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與本公司签订委任書,初步任期三年,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任期自當前委任任期屆滿後次日起自動續期三年,除非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或本公司於初步任期期末屆滿或其後之任何時間送達不少於三個月的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彼須根據本公司組織細則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流告退及膺選連任。

    於本年度,劉先生有權收取22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

    應付劉先生之董事酬金待股東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授出授權,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後,經董事會參考彼於本公司擔任之職務及責任及當前市況後批准,並須由薪酬委員會不時進行檢討。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劉先生並無擔任本公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亦無於過去三年內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任何其他公眾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職位。

    除因擔任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成員及薪酬委員會成員所產生之關係外,劉先生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連,亦無在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之權益或視作權益及淡倉,且並無任何其他有關劉先生之事宜須呈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之規定作出披露。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8 –Ren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23)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知茲通告融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文咸東街35-45B號2樓舉行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大會」),討論下列事項:普通決議案1.考慮及採納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會與獨立核數師報告。

    2.各自作為個別決議案,重選下列退任董事出任本公司董事:(a)李永軍先生為執行董事;(b)劉斐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授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之酬金。

    4.本公司重新委任核數師,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5.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9 –「動議(a)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購回其股份(「股份」),惟須遵照一切適用法例之規定;(b)將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目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發生之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決議案給予之授權經由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予以撤銷或修訂時;及(iii)本公司之組織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時。

    」6.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法定而未發行之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或須行使上述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b)上文(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將會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上述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0 –(c)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已發行股份總數,除因:(i)供股(定義見下文);(ii)行使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權(如適用);(iii)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出之獎勵股份(如適用);及(iv)當時採納而依照本公司之組織細則實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以配發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外,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目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發生之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決議案給予之授權經由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予以撤銷或修訂時;及(iii)本公司之組織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時;及「供股」乃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或其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於該等股份或股份類別之持股比例提出之配售股份建議(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就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彼等認為必要或適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1 –7.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待載於召開本大會通告之第5及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上文第6項決議案所指一般授權,於董事根據該一般授權可能配發及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之股份總數上,加上一筆相當於根據上文第5項決議案所指授權或可能購回之股份總數之數目,惟該數目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承董事會命融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秘書蘇志陽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註冊地址: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Bermuda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1座2707室附註:1.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倘超過一名代表獲委任,則委任書上須註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關股份數目與類別。

    2.委任代表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六)下午三時正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據將被視作已撤回論。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2 –3.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股份過戶登記,期間將不會登記本公司股份過戶。

    為符合資格出席上述大會及於會上投票,未登記為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之人士務請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之前,將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適當過戶表格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辦理登記。

    4.就上述通告所載第5、6及7項普通決議案而言,董事謹聲明,彼等並無即時計劃根據相關授權發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或購回本公司任何現有股份。

    5.除大會主席於大會上提呈有關批准程序及行政事宜(釋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39(4)條之附註)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本通函所載之任何決議案之表決須於大會上以一股一票點票方式進行。

    6.如果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或超強颱風過後的「極端情況」公告於股東週年大會當日上午九時後及在或上午十時正前的任何時間生效,會議將根據本公司細則延會,股東將獲通知延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在必要時根據本公司細則向股東發出通告。

    7.本通告中所提及的時間和日期均指香港時間和日期。

    本通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李永軍先生(董事會主席)、卓可風先生及邢梦瑋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劉斐先生、麥國基先生及徐鑫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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