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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的谐波: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日期:2024-05-18 00:00:00
    股票名称:绿的谐波 股票代码:688017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1028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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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的谐波: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4-1-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零二四年五月4-1-2目录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6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7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8六、发行人的业务.......................................................................................................8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14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20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1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1十二、发行人的税务.................................................................................................22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23十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3十五、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24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284-1-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2. 本所接受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谐波”或“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事宜,于2023年3月6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5月11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3年9月7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3.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变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出具律师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4.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进行必要的讨论,取得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5. 4-1-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6.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有关事宜均有赖于发行人境外律师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事宜发表意见。

    8.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9.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10.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11. 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

    12.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5. 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保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6.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4-1-5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4-1-6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已分别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

    发行人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22日。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22日。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即2024年10月22日。

    除上述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部分内容更新如下:(一)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左昱昱、左晶,二人系兄弟关系。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二人合计持有公4-1-7司68,765,2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77%。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据此,本次发行并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预案》及其修订稿、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0153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24)00703号)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4)00702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1810号)、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左昱昱、左晶,二人系兄弟关系。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二人合计持4-1-8有公司68,765,2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77%。

    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一)发行人目前股本情况根据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序号前十大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1左晶34,382,63720.382左昱昱34,382,63620.383先进制造业基金8,129,0414.824孙雪珍5,224,2513.10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044,2812.996谱润投资4,070,0002.41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3,000,0001.78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653,6501.57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汇兴回报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869,9571.1110李谦1,806,7671.07(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情况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冻结或质押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资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新如下:公司名称证书编号批准机关核发日期有效期绿的谐波GR202332002882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11.63年开璇智能GR20233201156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12.33年4-1-9(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2家境外子公司UNIMOTIONTECHNOLOGYPTE.LTD.及UnimotionTechnologyGmbH100%股权,该等境外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章第(一)节“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精密传动装置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谐波减速器、机电一体化执行器及精密零部件。

    根据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4,013.40万元、442,214.80万元和35,318.98万元,分别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99.27%、99.21%和99.16%。

    综上所述,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关联方根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4月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1)控股股东序号控股股东持股比例(%)1左晶20.38%2左昱昱20.38%(2)实际控制人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1左昱昱直接持有公司20.38%的股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与左晶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左晶直接持有公司20.38%的股份,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职务,与左昱昱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左昱昱和左晶系兄弟关系且为一致行动人。

    4-1-102.报告期内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1孙雪珍报告期内曾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谱润投资报告期内曾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先进制造业基金报告期内曾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1苏州镌山控股股东左昱昱、左晶分别直接持有50%出资份额的企业2江苏镌极控股股东左昱昱、左晶共同通过苏州镌山间接持有51.5464%股权的企业3上海镌极江苏镌极的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左昱昱、左晶共同间接持有51.5464%股权的企业4苏州市镌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左昱昱、左晶分别直接持有45%股权的企业5苏州镌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左晶持有16%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6苏州镌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左晶持有18%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1)控股子公司公司名称发行人持股比例恒加金属发行人持股100%麻雀智能发行人持股100%开璇智能发行人持股64.04%钧微动力发行人持股52.92%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100%优默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持股100%优默科技(德国)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持股100%(2)参股公司公司名称发行人持股比例国泰智达发行人持股50%赛威德发行人持股34.28%科爱佳发行人持股10%4-1-11公司名称发行人持股比例图漾信息发行人持股4.12%瑞步康发行人持股8.94%机器人创新公司发行人持股2%福赛特发行人持股0.84%海莫迅(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璇智能持股30%5.关联自然人除前述关联方中的关联自然人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还包括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左昱昱、左晶、张雨文、李谦、王世海、储建华、陈恳、吴应宇、潘风明、李炳华、王刚、沈燕、归来、田航宇、吴利伦、陈志华、钱月明。

    6.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以及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主要如下: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1苏州市沧浪区核艺轩工艺店实际控制人左晶配偶兄弟董中民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2苏州众普、苏州众盛实际控制人之妹左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分别持有发行人0.67%的股份,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3苏州日晟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昱昱配偶兄弟郭剑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4宁波菲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担任董事的企业5慈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报告期内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已于2024年2月不再担任6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2023年6月不再担任7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报告期内曾为该公司母公司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已于2023年6月不再担任8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9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10南京名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储建华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63%的企业11苏州璇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兼副总经理储建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股52.5%的企业12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4-1-12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13江苏国泰华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14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15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16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17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18张家港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19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20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21江苏国泰国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22江苏国泰汉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23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24江苏国泰国贸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25国泰国华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26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27江苏国泰国绵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28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29上海漫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30衢州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31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32上海国泰邦特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33江苏国泰华欣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34上海树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35北京云圣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田航宇担任董事的企业4-1-13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36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田航宇担任董事的企业37南京奇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田航宇担任董事的企业7.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暂不存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其他关联方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过去12个月内具有前述1-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协议、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说明,2023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更新如下:1.经常性关联交易2023年度,发行人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单位:万元关联方交易内容2023年度金额占比上海新时达销售商品537.061.51%江苏镌极销售商品260.230.73%赛威德销售商品33.500.09%合计830.792.33%公司与赛威德2023年关联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力控打磨头及打磨头电控系统,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购买商品、接收劳务的关联交易单位:万元4-1-14关联方交易内容2023年度金额占比国泰国华采购商品4.460.05%江苏镌极采购商品53.230.57%合计57.690.62%发行人向江苏镌极的关联采购主要产品为工作台及电机座,与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向国泰国华采购产品价格参照向其他第三方的采购价格,价格公允且交易规模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偶发性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说明,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新增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根据左昱昱及左晶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4月末,左昱昱、左晶下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如下: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1苏州市镌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左昱昱、左晶分别直接持有45%股权的企业2苏州镌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左晶持有16%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3苏州镌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左晶持有18%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上述企业均不涉及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两家境外控股子公司UNIMOTIONTECHNOLOGYPTE.LTD.及UnimotionTechnologyGmbH。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2024年1月29日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苏园行审境外投备[2024]第12号)江苏省商务厅2024年1月4-1-1531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2400143号),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持有UNIMOTIONTECHNOLOGYPTE.LTD.100%股权,UNIMOTIONTECHNOLOGYPTE.LTD.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76.95万元(折合52.5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切削机床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经济贸易咨询;销售代理;企业管理咨询。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2024年3月19日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苏园行审境外投备[2024]第42号)及江苏省商务厅2024年3月21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2400334号),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通过UNIMOTIONTECHNOLOGYPTE.LTD.持有UnimotionTechnologyGmbH100%股权,UnimotionTechnologyGmbH投资总额为人民币660.3万元(折合93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机床和机械零件及装置的研发、贸易和销售,谐波减速器贸易。

    (二)发行人的租赁房产1.自第三方租赁房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2项自第三方租赁房产,具体如下:承租人出租人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用途租赁面积(m2)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新合丰置业有限公司扬富路11号南岸新地一期项目之W02楼3层306室2024.05.06-2024.11.05研发、办公148.79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中新国际商务合作中心私人有限公司大牌55亚逸拉惹弯1楼26号,新加坡邮区1399492023.10.01-2024.09.30注册虚拟办公室(仅提供地址和邮件转发服务,无物理空间使用权限)--就前述第1项租赁房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提供该等租赁房产的房屋权属证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租赁该等房产用于研发及办公,可替代性强,若由于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其他出租方原因导致发行人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而必须搬迁时,发行人子公司将及时找到替代性的房产。

    并且,自租用上述租赁房屋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的实际使用。

    4-1-162.向第三方租赁房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租赁的下述房产租赁合同已到期并续签,续签具体情况如下:承租人出租人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用途租赁面积(m2)苏州市吴中区木渎特种不锈钢材料厂恒加金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工业园木胥路65号第35幢2023.08.01-2024.07.31工业生产用房861.84(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1.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确认,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已取得的3项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完成了续展手续,具体如下:序号商标权人商标名称注册号类别有效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1绿的谐波1139338072024.01.28-2034.01.27原始取得无2绿的谐波1139324672024.06.21-2034.06.20原始取得无3绿的谐波1080550972023.07.14-2033.07.13原始取得无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权利限制。

    2.专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确认,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共计18项,具体如下: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取得方式权利限制1绿的谐波一种提供恒定顶出力的磨床尾架实用新型20232012693252023.01.12原始取得无2绿的谐波一种助力自行车驱动装置的组装方法发明20221025450742022.03.15原始取得无4-1-17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取得方式权利限制3绿的谐波一种中置式驱动装置及助力自行车发明202210253220X2022.03.15原始取得无4绿的谐波一种超小阻尼型谐波减速器发明20161119813972016.12.22原始取得无5绿的谐波一种内圆磨床头架装置实用新型20232055722092023.03.21原始取得无6麻雀智能一种舵机效率检测机实用新型20232079860352023.04.12原始取得无7麻雀智能一种刚度检测机实用新型20232079860882023.04.12原始取得无8开璇智能一种液压制动装置实用新型20232029565462023.02.23原始取得无9开璇智能一种谐波数控转台主从控制系统发明20211082867742021.07.22原始取得无10开璇智能带输出制动的三次谐波传动第四轴转台发明20211015648152021.02.04原始取得无11开璇智能大功率无刷直流电机转矩波动控制装置及控制方法发明201710583165X2017.07.17原始取得无12开璇智能大功率永磁同步电机制动能量回收装置及控制方法发明20171058316452017.07.17原始取得无13开璇智能一种超薄型外转子谐波减速一体机发明20191039025222019.05.10原始取得无14开璇智能一种电机转子及电机转子加工工艺发明20211116731472021.10.04继受取得无15开璇智能一种高端设备制造用激光切割夹持设备发明20201159100432020.12.29继受取得无16开璇智能、韦汉培内藏式机器人一体化关节模组发明20201115154542020.10.26继受取得无17开璇智能一种高防护等级一体机发明20191039023782019.05.10原始取得无18钧微动力一种由二维活塞泵构成的电机泵及液压装置实用新型20232033260892023.02.28原始取得无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权利限制。

    4-1-1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确认,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4项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具体如下: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取得方式权利限制1绿的谐波一种结构紧凑的谐波减速器实用新型20132076558232013.11.28原始取得无2绿的谐波一种精密型谐波减速器实用新型201320764554X2013.11.28原始取得无3绿的谐波一种利用精密谐波减速器的机械手实用新型201320722914X2013.11.13原始取得无4恒加金属锥型直角传动装置实用新型20132040661552013.07.10继受取得无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序号著作权人软件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权利范围1绿的谐波、东华大学谐波减速器快速检测软件V1.02023SR12556782023.10.18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麻雀智能MagicMES智能制造系统[简称:MagicMES]V23.0.12024SR02048342024.01.3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3麻雀智能MagicSPC系统[简称:MagicSPC]V1.6.12024SR03718482024.03.1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4.域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已取得的1项域名办理完成了续期手续,具体如下:4-1-19序号注册人域名注册时间到期时间ICP备案号1麻雀智能magicitech.com2019.07.312025.07.31苏ICP备20028631号-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的上述域名,该等域名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业务合同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确认并提供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履行的重大合同/协议。

    除特别说明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要销售合同,以及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主要采购合同,或其他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协议,具体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上述重大业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签署4项正在履行中的借款合同:2023年7月26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9082023280599),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利息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5BPS计算,借款用途为置换招商银行贷款及支付货款等。

    2023年7月2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发行人放款6,000万元。

    2023年7月28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110200010-2023年(吴县)字02455号),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利息按借款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5个基点计算,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

    2023年7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向发行人放款4-1-204,000万元。

    2023年9月15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2610120230175),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5日,利息按每笔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15个基点计算,借款用途限于经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审批同意的提款申请书中所述贷款用途。

    2023年9月15日,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向发行人放款5,000万元。

    2023年9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苏光木贷2023107),约定借款金额为1亿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26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25个基点计算,借款用途为支付材料款。

    2023年9月27日,光大银行苏州木渎支行向发行人放款1亿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述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新增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七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列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事项。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一)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发生1次章程修订,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修订时间股东大会主要修订内容12023.10.2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因发行人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达到归属条件并完成归属,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4-1-21序号修订时间股东大会主要修订内容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的条款进行修订。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股东大会情况如下:序号届次召开日期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10.2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情况如下:序号届次召开日期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09.20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10.30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02.024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04.2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监事会情况如下:序号届次召开日期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09.20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10.30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02.024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04.2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程序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如下变化:4-1-222023年9月21日,发行人发布公告说明公司非独立董事王刚因公司内部调整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2023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储建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3年9月21日,发行人发布公告说明公司非职工监事赵洪锋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2023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王刚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增值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3%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5%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新增享受一项税收优惠,具体如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9月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司作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3(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根据发行人确认,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收到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如下:序号补贴时间补贴项目补贴金额(万元)12023年2017-2020年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项目1,152.302引进先进设备进行精密数控机床及机器人用核心功能部件生产及技术改造项目737.003新型高精度谐波减速器与驱控一体化模组研发及产业化550.00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1.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披露的《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4-1-24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修订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际使用情况更新如下:单位:万元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截至日实际投资金额1年产50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项目年产50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项目48,108.4448,108.4429,169.65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6,536.786,536.783,351.643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34,000.0034,000.00合计——88,645.2266,521.29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更新如下:单位:万元开户银行类型金额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年化收益率收回情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定期存款12,000.002023-9-262024-3-261.70%未收回交通银行苏州木渎支行定期存款8,000.002023-9-282026-9-282.85%未收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结构性存款3,000.002023-10-202024-1-181.00%-2.95%未收回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定期存款10,000.002023-10-242026-10-242.85%未收回合计-33,000.00----1.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更新2023年9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4-1-25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更新2023年9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超额募集资金12,0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3年10月23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38,941.21万元(含累计募集资金理财产品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及公司公告文件,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存在如下问题: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但相关理财产品已于2023年10月7日到期收回,且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相关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进行存放及现金管理的情况,但截至《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出具日均已转回。

    公司承诺后续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如需购买非募集资金专户的理财产品,公司将设立理财专用账户并公告,并在理财专用账户中进行管理。

    公司相关人员已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运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4-1-26十六、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涉诉及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新增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况。

    (以下无正文)4-1-2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华晓军经办律师:赵吉奎经办律师:张尹昇年月日4-1-28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一、经销合作协议序号签订年度客户名称主要内容执行情况12022.12客户一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22021.12客户一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32023.01客户二谐波减速器执行中42022.01客户二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52021.01客户二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62020.01客户二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72018.10客户二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82020.03客户三谐波减速器执行中92015.03客户三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二、销售合同序号签订日期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内容总金额(含税)(万元)执行情况12022.11客户四减速机/谐波减速机1,334.32执行完毕22022.05客户五谐波减速器2,649.89执行中32022.04客户六谐波减速器1,087.03执行中4-1-29序号签订日期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内容总金额(含税)(万元)执行情况42021.07客户四谐波减速器1,113.93执行完毕52019.06客户七谐波减速器1,116.70执行完毕三、采购合同序号签订年度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总金额(万元)执行情况12023.10供应商一工程设计376.00执行中22023.06供应商二钢材420.00执行中32023.06供应商二钢材341.71执行中42022.10供应商二钢材392.04执行完毕52022.03供应商三钢材724.56执行完毕62021.04供应商三钢材362.28执行完毕72022.06供应商三钢材734.05执行完毕82022.06供应商二钢材765.00执行完毕92022.03供应商二钢材695.27执行完毕102019.03供应商四软件产品与服务698.63执行完毕112019.03供应商四设备2,506.94执行完毕122017.05供应商五工程施工59,950.00执行完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 (一)发行人目前股本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资质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1)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2.报告期内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1)控股子公司 (2)参股公司 5.关联自然人 6.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以及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主要如下: 7.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其他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购买商品、接收劳务的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二)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1.自第三方租赁房产 2.向第三方租赁房产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 2.专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域名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业务合同 (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1.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更新 2.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更新 3.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十六、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涉诉及处罚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 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一、经销合作协议 二、销售合同 三、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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