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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法律意见书3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 法律意见书4 立意见。
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0年12月1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
2020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张婷婷女士和刘华女士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5 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其中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考核目标值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113.51亿元,同比增长41.23%,达到第二个归属期的目标值,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将于2024年5月17日届满,经公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均选择放弃本次归属,公司拟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6.2140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6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作废《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经办律师: 黄超颖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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