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2.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3. 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股东西藏国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丽娜女士,不存在《中。
4.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5.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和履职能力,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相应选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6.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张丽娜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7. )2023年1月19日(此页无正文,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宋衍蘅。
8. 高金波梅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