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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乐德: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3-01-20 02:02:3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11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富乐德: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301297证券简称:富乐德公告编号:2023-001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2号)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6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7,4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842,172.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2,565,827.50元。

    3.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2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742号”《验资报告》。

    4.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中国银行铜陵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光大证券与2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富乐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光大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序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用途1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115100788013000018226,797,512.22验资总账户2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11510078801100001823120,000,000.00陶瓷熔射及研发中心项目3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H1071530005490,000,000.00陶瓷热喷涂产品维修项目4四川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H107153000620.005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5700018080083922866,157,400.00陶瓷热喷涂产品维修项目6四川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570001808073929580.007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12194119981080957,814,300.00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8上海富乐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1219425860101100.009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铜陵太阳历广场支行1782695939378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10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营业室130802002920025075268,594,097.50超募资金11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3405016657080000105155,000,000.00超募资金12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22500860178100000655,000,000.00超募资金13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区支行1264910104000576440,000,000.00超募资金合计639,363,309.72注1:账户余额为截至2023年1月16日数据。

    5.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置换或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6. 注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铜陵太阳历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营业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区支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中国银行铜陵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下属支行,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铜陵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名义签署。

    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上海富乐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中国银行铜陵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行、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9.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0.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1.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3.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14.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5.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瑞荣、谭轶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16.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4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1、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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