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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安信: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日期:2023-01-20 04:29:1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905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ST安信: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1.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证券代码:600816证券简称:ST安信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保荐机构二〇二三年一月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于2023年1月3日出具的22293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安信信托”)已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等有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涉及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就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请予审核。

    2.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 本回复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回复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4.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目录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申请人第二大股东上海砥安,发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5.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是否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2)上海砥安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3)上海砥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安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4)请结合上海砥安股权结构等说明,上海砥安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6.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 ............................4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并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分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8.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 ...........................................................173、根据申报文件,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金额共计752.76亿元。

    10.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对外提供保底承诺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进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是否已实际承担保底责任,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保底承诺。

    11.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 .............................................................224、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原控股股东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已全部被冻结。

    13.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股票冻结的具体情况,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稳定性,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被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14.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5. .........................................285、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存在三笔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为4.9亿元,目前三笔担保涉及的主债务均已逾期。

    16.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用,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46、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存在多起大额诉讼尚未了结,涉及未决诉讼121笔,金额538.86亿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诉讼的基本案情和裁判情况,是否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裁判不利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7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经营环境、公司历史特定风险事项及影响经营的其他因素,说明公司经营能力较弱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公司净资产为负、收入规模较低、连续多年扣非亏损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未来业绩改善计划。

    (3)结合财务情况及退市条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退市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4)债务和解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相关资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产定价依据,债务和解对公司的财务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8、公司2020年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说明2020年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已经整改或消除,相关内部控制的规范整改情况,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69、请申请人说明当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等情况,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或确认的充分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5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等资产的主要构成,是否存在逾期无法收回等情形,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及计提的充分谨慎性。

    (2)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较高的合理性,未来是否有足够的所得税用以抵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8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申请人第二大股东上海砥安,发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是否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2)上海砥安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3)上海砥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安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4)请结合上海砥安股权结构等说明,上海砥安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是否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已明确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具体如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上海砥安,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上海砥安应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同日,公司与上海砥安签署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中载明上海砥安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及生效情形,相关约定如下:第2.1条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拟向上海砥安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75,310,335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第2.3条约定,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并按“进一法”保留元后两位小数的金额,即2.06元;第2.4条约定,乙方按照约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金额为认购股数乘以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应精确到人民币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具体由甲方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若甲方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乙方的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因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准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与甲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额有差异的,甲方有权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批准情况对乙方的认购股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不足一股的部分舍去取整)。

    第6.1条约定,上海砥安在发行完成后认购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第8.2条约定,生效条件包括: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②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非公开发行条件后向中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及《股份认购协议》已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此外,2023年1月18日,上海砥安出具《关于进一步明确拟认购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承诺函》,进一步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安信信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4,375,310,335股,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上海砥安应付认购款(即安信信托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13,139,290元。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规定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安信信托为持牌信托机构,主要收入来源为发行信托项目收取的信托报酬以及通过表内资产对外投资(固有投资业务)赚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

    前期因公司不当经营,安信信托出现经营风险。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0,819.60万元,2022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7利润为-125,774.93万元。

    尽管2022年9月公司已恢复主动经营信托业务资格,但受到净资本等因素制约,公司短期内仍无法有效开展信托和固有业务。

    综合上述考虑,结合认购对象上海砥安的认购意愿和资金实力,安信信托最终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股份数量43.75亿股并募集资金90.13亿元,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的80%。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安信信托净资本将大幅提升,对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有实质帮助,亦对全国范围内金融机构经营稳定,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虽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但具有稳定金融市场、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作用,具有客观必要性。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安信信托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56号文核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1,753,32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0,999,962.4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17,993,009.5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73,006,952.83元。

    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2月23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651号《验资报告》进行验资。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8安信信托属于金融企业,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之规定。

    二、上海砥安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上海砥安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安信信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上海砥安已对认购资金来源出具承诺:“本公司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因此,上海砥安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三、上海砥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安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一)安信信托股东中不存在上海砥安的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1、安信信托股东中不存在上海砥安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上海砥安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自然人股东;除安信信托外,上海砥安无对外投资;上海砥安认购公司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

    上海砥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确认其本人及其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海砥安外,其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组织未持有公司股份。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9此外,上海砥安已书面确认其在安信信托层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安信信托股东中不存在上海砥安的一致行动人。

    2、安信信托股东中不存在上海砥安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海砥安不存在任一股东依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而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详细论述参见本小题“四、请结合上海砥安股权结构等说明,上海砥安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海砥安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无子公司,安信信托股东中不存在上海砥安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二)上海砥安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安排本次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1年7月24日)。

    为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号),2022年8月30日,国之杰与上海砥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上海砥安转让安信信托576,543,1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

    当次转让于2022年8月31日取得上海银保监局批复,并于当日完成过户手续。

    当次转让前,上海砥安未持有安信信托股份。

    经核查,自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2022年8月31日,上海砥安未持有安信信托股份;自上海砥安持有安信信托股份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海砥安不存在减持安信信托股份的情形。

    此外,上海砥安已出具承诺,“自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安信信托股票的情形或相关计划/安排”。

    综上所述,上海砥安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安排。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0四、请结合上海砥安股权结构等说明,上海砥安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一)上海砥安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1、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股权情况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届时,上海砥安未持有公司股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册持股股数(股)持股比例(%)1信保基金公司1,455,000,00026.602上海砥安576,543,10410.543中国银行273,456,8965.0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信保基金公司代信保基金持有公司26.60%的股份,上海砥安持有公司10.54%的股份,中国银行持有公司5.00%的股份,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海砥安持有公司的股权情况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数量情况如下:序号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股)1上海砥安4,375,310,335合计4,375,310,33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持有4,951,853,439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50.30%。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上海砥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3、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1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采取定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持有公司50.30%股份,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上海砥安已出具《关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的承诺》,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

    因此,上海砥安系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人,上海砥安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1上海砥安50.30%2信保基金公司14.78%3其他股东34.92%上述交易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持有安信信托50.30%股份,成为安信信托控股股东,上海砥安和安信信托将均无实际控制人,分析如下:1、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上海砥安股权结构情况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海砥安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上海电气85,124.231324.322信保基金公司75,378.825921.543上海国盛63,156.687718.044上海国际63,156.687718.045上海机场63,156.687718.046上海维安26.87970.01合计350,000.0000100.00上海砥安不存在任一股东依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而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上海砥安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对上海砥安的实际控制上海砥安第一大股东上海电气持股比例为24.32%,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不存在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亦不存在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因此,上海电气对上海砥安不构成控制。

    4、各方股东均无法控制上海砥安董事会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3根据上海砥安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在上海砥安的公司治理层面上各方股东形成了均衡的治理结构。

    上海砥安的董事会目前由5名董事组成,上海电气、上海国盛、上海机场、上海国际和信保基金公司各提名1名董事;上海砥安设1名监事,由信保基金公司提名。

    上海砥安各股东对于管理层无推荐权利,上海砥安总经理由董事会按照过半数聘任决定。

    各方股东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海砥安的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无一方股东能够控制上海砥安董事会进而实现单一控制。

    5、上海市国资委不构成对上海砥安的实际控制上海电气、上海国盛、上海机场、上海国际为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合计持有上海砥安股份比例为78.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国有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上述四家公司享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权限,对其子公司实施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上述四家单位独立行使对上海砥安的股东权利,上海市国资委未直接干预上述四家单位对上海砥安股东权利的行使,也未要求上述四家单位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海砥安董事会、股东会上行使权利。

    上述四家单位针对上海砥安相关事宜内部决策相互独立,相互之间无重大影响,无一致行动安排。

    因此,上海市国资委未对上海砥安构成控制。

    综上所述,上海砥安不存在任一股东依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而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上海砥安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安信信托不存在投资者依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而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4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针对以上事项,中介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并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核对;2、取得并查阅了安信信托与上海砥安签署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与发行条件进行对照分析;3、取得并查阅了上海砥安对认购资金来源出具的承诺;4、查阅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中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并对安信信托股东中上海砥安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进行了分析;5、取得并查阅了上海砥安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减持安信信托股票的情形或相关计划/安排的承诺;6、取得并查阅上海砥安出具的《关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的承诺》;7、取得并查阅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预案、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8、查阅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并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核对;9、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并与上海砥安进行对照分析;10、审阅上海砥安填写的《机构股东调查表》及出具的说明;11、审阅上海砥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12、审阅上海砥安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13、网络检索并核查上海砥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5上海砥安的股权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14、网络检索并核查安信信托就国之杰向信保基金公司转让股份事宜披露的控股股东变更相关公告及信保基金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2、上海砥安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3、安信信托股东中不存在上海砥安的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上海砥安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安排;4、上海砥安系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人,上海砥安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不存在投资者依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而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已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符合《非公开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2、上海砥安已对认购资金来源出具承诺:“本公司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6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上海砥安不存在任一股东依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而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上海砥安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无子公司,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上海砥安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上海砥安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安排;4、上海砥安系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人,上海砥安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符合《非公开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不存在投资者依其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而实际控制发行人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7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并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分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安信信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除结构化主体(主要为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外其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安信信托最近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共6笔,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时间处罚单位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决定12020-3-31上海银保监局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0]1号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公司在信托业务中存在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违规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1、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2、限制向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配红利。

    同时,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处罚款共计1,400万元22020-4-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0]0435号公司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对违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指定详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32021-1-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1]0171号)对部分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导致的业绩亏损事项提出质疑;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梳理会计处理,审慎判断合理性,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2021-4-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1]0387号公司在前期展业过程中存在与部分第三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的情形要求公司审慎梳理并核实是否已经依法依规披露了所有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及其重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8序号时间处罚单位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决定要进展52021-7-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1]0788号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情形,因原控股股东国之杰及原实际控制人高天国涉嫌违法违规和经营不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发生经营风险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公司经营风险的化解工作,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62022-6-1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75号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提供大额保底承诺事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多笔诉讼披露不及时,主要资产受限情况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对上市公司、国之杰、王少钦,邵明安,杨晓波、王荣武予以公开谴责,认定王少钦、杨晓波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宝英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国建、陶瑾宇、王岗予以通报批评。

    就前述第6项处分,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王少钦、邵明安、杨晓波、王荣武、赵宝英、武国建、陶瑾宇已不再在安信信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上述第6项处分所涉事由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安信信托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上述第6项处分所涉事由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分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19规定内容符合情况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利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具体请参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4题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具体请参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3题、第5题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述序号6的行政处罚中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对象(王少钦、邵明安,杨晓波、王荣武)已不再担任安信信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受处罚对象的处罚决定为通报批评;公司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具体请参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8题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上述行政处罚涉及事项中,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亦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查询了发行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了解行政处罚情况;2、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取得并查阅了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监管决定书、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函,了解处罚相关原因与内容,核查行政处罚性质;取得发行人对相关处罚的整改材料及罚款缴纳材料,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0核查发行人对于处罚的整改情况;3、比对公司行政处罚情况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核查其经营合法合规及受到处罚情况,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于相关处罚的性质认定情况;5、取得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冻结国之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行人关于国之杰冻结股份处置情况的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国之杰持有安信信托股份的处置公告,以及发行人与上海砥安就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达成解决合意的相关文件;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涉及的保底承诺明细及保底承诺文件,对于信托计划已完成正常兑付涉及的保底承诺,取得并查阅了信托计划兑付凭证,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保底承诺涉及事项的和解协议、收回保底承诺的确认文件,取得并统计发行人诉讼、纠纷等情况,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和近期判例,审阅了相关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存量信托计划及投资人情况;7、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对外担保相关制度,发行人存续的三笔对外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协议,发行人存续的三笔对外担保相关的董事会决议、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文件、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批文件等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发行人存续的三笔对外担保业务的担保费计算明细、收取凭证等相关财务凭证,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访谈,对涉及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进行了函证;8、取得并审阅了会计师对发行人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对象已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行政处罚对应的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发行人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1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23、根据申报文件,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金额共计752.76亿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对外提供保底承诺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进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是否已实际承担保底责任,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保底承诺。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上述对外提供保底承诺的情况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存量保底承诺问题。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了结的保底承诺对应本金金额为17.08亿元,具体情况如下:保底承诺解决进展本金金额(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了结的保底承诺7,527,663.36解决进展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处置变现,向投资人分配信托财产406,847.65通过与投资人达成和解等方式,投资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6,950,015.72尚未了结的保底承诺170,800.00二、公司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已实际承担保底责任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金额共计7,527,663.36万元,上述保底承诺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自有资金购买上述752.76亿元的全部或部分信托份额或其受益权,亦不存在以自有资金兑付上述信托项目的情形。

    因此,公司未实际承担保底责任。

    三、公司是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3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通过兑付信托计划本金或原状分配底层信托资产等方式,公司解决保底承诺所涉及事项,涉及金额40.69亿元,公司不再承担保底风险,未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利益流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通过包括收回承诺文件、与对手方达成和解等方式解决保底承诺所涉及事项,涉及保底承诺金额695.00亿元。

    根据相关和解安排,已和解对象(1)放弃和解生效前任何协议、安排、承诺、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2)放弃相关兜底函、承诺函、信托受益权转入协议、流动性支持函或其他相关载明特定权利义务安排的文件项下的所有权利,确认该等文件自动终止;(3)解除对发行人固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股权等)或发行人管理的信托财产的冻结/查封/担保/其他权利负担(如适用);(4)撤回对发行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支付令/其他权利或执行主张(如适用),且不得再就和解生效前的任何协议、安排、承诺、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向发行人提起新的诉讼/仲裁/支付令/其他权利或执行主张。

    因此,根据上述和解安排,不会造成公司重大经济利益流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此外,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近期司法判例和律师对保底承诺文件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保底承诺事项属于刚兑行为,应属无效。

    公司判断保底承诺事项属于刚兑行为应属无效的依据如下:(一)从法律层面分析首先,信托受托人出具的刚兑承诺因违反了《信托法》第34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其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92条规定:“(第一款)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第二款)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4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进一步阐释,“由于信托法赋予了受托人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处于保护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要求受托人能够向其作出保本保收益或者是在信托财产发生损失时能够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等承诺,而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为了提高信托产品的吸引力,追求信托产品管理运用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往往会迎合委托人的上述要求。

    这种商业安排,从个体理性的角度,无疑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保底或者刚兑的商业安排,直接违反了《信托法》第34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信托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说是财产独立原则的一种延伸。

    当信托合同中约定了刚性兑付,信托公司对投资人作出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如果是以固有财产对产品可能的风险进行兜底,这种做法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原则,不符合受托人应隔离自身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的要求。

    ”综上,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作出的“保本保收益”刚兑承诺,实质是信托受托人以自有资金去担保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以及《信托法》第34条的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刚兑承诺应属无效。

    (二)从既往判例分析《九民纪要》颁布后,上海金融法院及各地法院一般认为,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保本保收益承诺应属无效。

    序号案号/法院刚兑协议约定内容法院认定1(2021)沪74民终6XX号上海金融法院《保证与回购协议》约定:1.自乙方认购之日起,期限满18个月时;2.未达到主合同项下本息收益;甲方应按下列计算公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甲方应按以下时间点支付对应的回购价款。

    在《保证与回购协议》中,XX公司向投资者XXX就上述《基金合同》下的投资认购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确固定回报的承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约定显然为刚性兑付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约定。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5序号案号/法院刚兑协议约定内容法院认定2(2021)冀民终3XX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托转让协议》约定,XX银行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XX信托公司,同时约定了转让款的计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等条款。

    自XX银行认购XX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时双方就另行签订了XX银行定期收回固定本金和固定收益的协议。

    ……上述约定,XX银行不需要承担信托投资的任何风险,保证本金和收益的固定回报,而XX信托公司则要兜底承担全部风险。

    双方约定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保底或刚性兑付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定《信托转让协议》及《信托转让补充协议》是对本案信托产品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2020)冀民终7XX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转让价款=乙方认购款×(1+[7.0%]×认购之日至投资期限届满之日之间的天数/365)—乙方已于主合同中实际获得的本息收益。

    无论信托投资风险如何,XX银行均能从受托人XX信托公司处获得投资本金和年利率7%的固定收益,故,上述协议属于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信托公司对投资人作出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是以自有财产对产品可能的风险兜底,这种做法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原则……《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4(2020)湘民终1XXX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为XX公司,受让人为XX信托公司;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根据《信托合同》所享有的信托资金,转让价款=标的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1+6.5%/年×转让方实际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天数/365)—转让方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期间已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受托人XX信托公司受让了原由XX公司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

    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从上表可以看出,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以及各地高院就类似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保底承诺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刚兑承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保底承诺文件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序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出具时间法律意见结论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019年10月本所律师倾向性认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受托人向其发行的信托产品项下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但提示贵司注意,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信托公司保本保收益相关行为的效力缺乏统一认识和司法指导案例,不排除相关司法裁判机关仍可能对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保本保收益承诺作出不同于本所倾向性意见的判决结果。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6序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出具时间法律意见结论2君泽君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九民纪要》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所作的司法判例,本所律师认为针对保底承诺文件的性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信托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涉及到对信托计划的多种增信措施,有些会起到和保证担保同样的效果,但其法律性质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保证担保;…….(3)从已签署的保底承诺文件的程序上判断,在上述保底承诺文件生效前,安信信托均未履行法定的担保程序。

    同时,由于《九民纪要》已明确金融机构的刚兑条款无效,因此即使接受保底承诺文件的一方日后以该保底承诺行为属于保证担保为由提起诉讼,上述保底承诺文件在后续的司法审判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2022年4月安信信托作为信托受托人向信托受益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构成“保本保收益”刚兑安排,应属无效。

    从上表可以看出,多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保底承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了绝大部分的保底承诺等事项,目前尚余未解除的保底承诺合计余额为17.08亿元,金额已大幅减少。

    针对尚余保底承诺事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近期司法判例和律师对保底承诺文件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保底承诺事项属于刚兑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以往保底承诺事项的整体解决情况历史数据的分析,尚余保底承诺事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此外,就公司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公司已与上海砥安达成解决合意。

    2020年3月31日,上海银保监局出具《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0]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对公司采取以下审慎监管措施:(一)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二)限制向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配红利。

    同时,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处罚款共计1,400万元。

    2020年4月7日,安信信托公告了《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对上述处罚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0年3月31日,上海银保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3号),取消时任公司总经理杨晓波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7综上所述,公司已就前期违规出具保底承诺事项采取纠正措施,上海银保监局已对公司和相关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公司未实际承担前述保底承诺的保底责任,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前期违规出具保底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已经消除。

    四、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保底承诺公司前期因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大量持有保底承诺的投资人向公司提起诉讼。

    经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附件所示公司诉讼或仲裁请求案件中,不存在相对方向司法机关提交前期未披露的有效保底承诺作为证据的情形。

    考虑到风险发生时点距今已有一定时间,绝大部分持有保底承诺的相对方出于保全资产考虑已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主张,公司基于合理推断认为后续出现新增机构或自然人向发行人或司法机关提交前期未能识别的生效保底承诺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后续出现未披露保底承诺的风险较小。

    此外,就公司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公司已与上海砥安达成解决合意。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针对以上事项,中介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涉及的保底承诺明细及保底承诺文件;2、对于信托计划已完成正常兑付涉及的保底承诺,取得并查阅了信托计划兑付凭证;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保底承诺涉及事项的和解协议、收回保底承诺的确认文件;4、取得并统计发行人诉讼、纠纷等情况,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和近期判例,审阅了相关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5、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上海砥安就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8侵占影响达成解决合意的相关文件;6、取得并查阅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监管决定书,了解处罚相关原因与内容;7、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存量信托计划及投资人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金额共计7,527,663.36万元,上述保底承诺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发行人未实际承担保底责任。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解决保底承诺事项,尚未解决的保底承诺对应信托项目本金17.08亿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附件所示发行人诉讼或仲裁请求案件中,不存在相对方向司法机关提交前期未披露的有效保底承诺作为证据的情形。

    考虑到风险发生时点距今已有一定时间,绝大部分持有保底承诺的相对方出于保全资产考虑已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主张,发行人基于合理推断认为后续出现新增机构或自然人向发行人或司法机关提交前期未能识别的生效保底承诺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后续出现未披露保底承诺的风险较小。

    就发行人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发行人已与上海砥安达成解决合意。

    综上所述,公司已就前期违规出具保底承诺事项采取纠正措施,上海银保监局已对公司和相关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公司未实际承担前述保底承诺的保底责任,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前期违规出具保底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已经消除。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294、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原控股股东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已全部被冻结。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股票冻结的具体情况,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稳定性,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被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原控股股东国之杰股票冻结的具体情况,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稳定性截至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日,国之杰持有安信信托462,929,34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46%,上述股份均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编号:(2022)沪74执恢26号),关于国之杰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9月23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安信信托112,270,691股股票。

    本次司法处置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处置前处置后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国之杰462,929,3428.46350,658,6516.41陶世青00112,270,6912.05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编号:(2022)沪74执932号),关于国之杰与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2月2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安信信托119,320,937股股票。

    本次司法处置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处置前处置后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国之杰350,658,6516.41231,337,7144.23何昌进00119,320,9372.18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编号:(2022)沪74执933号),关于国之杰与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2月9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安信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0信托26,490,315股股票。

    本次司法处置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处置前处置后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国之杰231,337,7144.23204,847,3993.75张岳洲0026,490,3150.48上述司法处置完成后,国之杰持有公司204,847,399股股份,持股比例降低至3.75%。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国之杰持有公司股票冻结的情况如下:序号首轮查封申请人冻结股数1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2,337,404股2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2,509,995股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冻结股票涉及诉讼正在法院审理中。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国之杰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75%,持股比例较小,国之杰已不再是公司主要股东,因此上述国之杰股票冻结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稳定性造成影响。

    二、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被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因原控股股东国之杰及原实际控制人高天国涉嫌违法违规和经营不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发生经营风险,包括与部分第三方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信托项目的保底承诺,对于上述损害,上市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消除:(一)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公司积极推进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与各保底承诺持有人展开和解谈判,和解协议约定,同意和解的机构投资人放弃就安信信托出具的兜底函和过往不当经营的全部追偿权。

    2021年以来,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经充分协商,大量保底承诺持有人与公司达成了和解。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尚余保底承诺17.08亿元。

    (二)公司已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风险化解程序,目前原控股股东国之杰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已通过司法裁定、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具体进展如下: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1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通知书(编号:(2021)沪74执198号、(2021)沪74执202号),关于国之杰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的公司52,000,000股和48,000,000股股票,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请求抵债,故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抵债过户至该案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名下。

    2022年8月30日,上海砥安和国之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砥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576,543,104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54%;2022年8月30日,中国银行和国之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银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273,456,896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00%。

    2022年9月9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代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通过司法处置的方式获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国之杰持有的1,455,0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6.60%。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编号:(2022)沪74执恢26号),关于国之杰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的公司112,270,691股股票。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编号:(2022)沪74执932号),关于国之杰与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的公司119,320,937股股票。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编号:(2022)沪74执933号),关于国之杰与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的公司26,490,315股股票。

    上述国之杰冻结股票处置均用于解决前述损害和偿还公司债务。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国之杰持有公司204,847,399股股份,持股比例降低至3.75%,国之杰已不再是公司主要股东,国之杰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均已被冻结,相关处置进展请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原控股股东国之杰股票冻结的具体情况”。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2(三)就公司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公司已与上海砥安达成解决合意。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国之杰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75%,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上述国之杰股票冻结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稳定性造成影响。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害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针对以上事项,中介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查阅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目前冻结国之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通知文件;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国之杰冻结股份处置情况的公告;3、取得并查阅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国之杰持有安信信托股份的处置公告;4、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上海砥安就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达成解决合意的相关文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国之杰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3.75%,持股比例较小,国之杰已不再是发行人主要股东,国之杰股票冻结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稳定性造成影响。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因原控股股东国之杰及原实际控制人高天国涉嫌违法违规和经营不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风险,发行人已通过与保底承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3诺持有人达成和解、处置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推进解决。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害的情形,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45、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存在三笔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为4.9亿元,目前三笔担保涉及的主债务均已逾期。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用,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上述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公司以固有财产开展担保业务,通过为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服务,帮助客户降低融资成本,延长融资期限。

    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为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0亿元,该额度项下,对外担保逐笔报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批及备案。

    上述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经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公司为天津3家机构的贷款分别提供了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业务在业务开展时,公司已依据董事会决议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在当年及之后各年度定期报告中,对上述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用,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公司存续的三笔对外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人均受同一自然人控制,公司开展上述相关担保业务时均由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部分企业向安信信托提供了反担保。

    上述担保业务为公司以固有财产开展的担保业务,对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3家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分别为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52%/年、2.5%/年、2.5%/年,且由于被担保人自身经营原因,上述三笔担保业务涉及的三笔贷款出现逾期,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就上述三笔对外担保业务累计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64.11万元。

    三、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经比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公司上述三笔担保业务不属于违规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所规定的违规担保情形公司三笔对外担保是否涉及该情形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公司依据董事会决议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经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批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上述三笔对外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人均受同一自然人控制,被担保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与安信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超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上述三笔对外担保金额为4.9亿元,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后,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公司在当年及之后各年度定期报告中,对上述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于2020年4月、2021年4月和2022年4月分别就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不涉及相关情形综上所述,上述三笔担保业务不属于违规担保。

    因此,安信信托开展上述三笔担保业务不构成“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针对以上事项,中介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相关制度;2、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存续的三笔对外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反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6担保合同等相关协议;3、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存续的三笔对外担保相关的董事会决议、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文件、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批文件等相关内部审批文件;4、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专项说明等相关公告文件;5、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访谈;6、对涉及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进行了函证;7、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存续的三笔对外担保业务的担保费计算明细、收取凭证等相关财务凭证。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三笔对外担保,为发行人以固有财产开展的担保业务,并按照约定的担保费率向被担保人收取相应费用,存续的对外担保均由交易对手及其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提供了反担保措施。

    发行人开展对外担保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在当年及之后各年度定期报告中,对上述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三笔对外担保不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76、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存在多起大额诉讼尚未了结,涉及未决诉讼121笔,金额538.86亿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诉讼的基本案情和裁判情况,是否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裁判不利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上述诉讼的基本案情和裁判情况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安信信托未决诉讼基本案情及裁判情况详见“附件1:安信信托未决诉讼基本案情及裁判情况”。

    二、上述诉讼是否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裁判不利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上述诉讼是否涉及公司主营业务上述诉讼中起诉案件均涉及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系公司过往业务经营过程中因持有的金融资产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另有少量因持有的金融资产引发的其他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上述诉讼中应诉案件大部分涉及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系与机构之间发生的且与已披露的保底承诺相关的营业信托纠纷、信托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要求公司承担受托人相关责任的营业信托纠纷,少量与机构之间发生的且不涉及保底承诺的营业信托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合资、合同房地产合同纠纷、股权质权纠纷;另有少量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二)裁判不利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上述诉讼裁判不利,不会对安信信托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81、因公司存在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上海银保监局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公司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自2020年3月31日起被暂停。

    2022年9月27日,根据验收情况,上海银保监局决定解除对公司采取的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已恢复,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诉讼的诉讼请求及现有裁判结果,上述纠纷案件均不会导致安信信托业务开展的限制或对安信信托现有经营资质的暂停、吊销或撤销。

    若上述诉讼裁判不利,不会对公司的业务资质及未来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九题之“一、当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等情况,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或确认情况”。

    综上所述,虽上述诉讼中部分涉及公司主营业务,但公司目前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已恢复,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诉讼的诉讼请求及现有裁判结果均不会导致对安信信托业务开展的限制或对安信信托现有经营资质的暂停、吊销或撤销,且公司预计负债和应付款项可以较为充分的覆盖目前公司全部风险敞口。

    因此,上述诉讼若裁判不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上述诉讼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的规定,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均不涉及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且安信信托作为被告的上述诉讼仅由个别债权人或投资者自行提起,不存在集体诉讼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因此,上述诉讼所涉安信信托的行为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安信信托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39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针对以上事项,中介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取得安信信托提供的诉讼清单及相关诉讼的诉状、应诉通知书、判决书及裁定书等诉讼资料;2、审阅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3、审阅公司与机构债权人的和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委员会相关文件、加入确认书等;4、审阅了公司提供的预计负债及其他应付款明细;5、就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访谈了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1、虽然上述诉讼中部分涉及发行人主营业务,但发行人目前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已恢复,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诉讼的诉讼请求及现有裁判结果均不会导致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的限制或对发行人现有经营资质的暂停、吊销或撤销,且发行人预计负债和应付款项可以较为充分的覆盖目前公司全部风险敞口。

    上述诉讼若裁判不利,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上述诉讼所涉发行人的行为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0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经营环境、公司历史特定风险事项及影响经营的其他因素,说明公司经营能力较弱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公司净资产为负、收入规模较低、连续多年扣非亏损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未来业绩改善计划。

    (3)结合财务情况及退市条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退市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4)债务和解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相关资产定价依据,债务和解对公司的财务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结合行业经营环境、公司历史特定风险事项及影响经营的其他因素,说明公司经营能力较弱的原因及合理性宏观经济方面,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发达经济体长期运用低利率政策刺激需求,但边际效用逐渐减少,叠加疫情期间社交限制和国际政治摩擦不断加剧,全球经济发展缺乏强劲动能。

    就国内市场而言,受到长达三年疫情影响,包括房地产行业在内的大量行业景气度出现较大下滑,部分信托产品最终融资人出现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导致信托行业存量资产质量下降幅度较大,部分信托计划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

    信托行业方面,过去20年发展过程中,依托于架构设计灵活、信托资产独立于信托管理人等优势,信托机构主要扮演了金融市场“影子银行”的角色。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信托在金融市场中的主要业务场景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业务转型驱动下,信托资产规模从2017年4季度末26.25万亿元的高点渐次回落。

    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1.07万亿元,环比略降356.3亿元,降幅0.17%。

    与2017年末的历史峰值相比,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下降19.71%。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1信托资产规模及增速情况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信托资产规模的下降直接影响了以规模作为收入基数的信托机构整体利润水平,包括头部信托公司在内的全行业信托机构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利润下滑。

    微观层面,安信信托在前期展业过程中,存在与部分第三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的情形。

    由于部分涉及信托计划未能按期兑付,安信信托面临大量投资人发起诉讼或赔偿主张,导致公司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流动性危机。

    2020年3月31日,上海银保监局出具《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0]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认定公司在信托业务中存在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违规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等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上海银保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以下审慎监管措施:(一)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二)限制向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配红利。

    同时,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处罚款共计1,400万元。

    上述监管措施导致安信信托2020年3月以来无法开展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对公司新增业务开展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

    2022年9月27日,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2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解除强制措施[2022]1号),决定解除对安信信托采取的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此外,报告期内安信信托信托业务交易对手以中小企业为主,由于中小企业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较大,部分交易对手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信托报酬,同时,公司管理层综合评估信托计划交易对手状况、可供分配信托利益等因素,认为由于部分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未能正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信托报酬,虽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公司有提取信托报酬的权利,但是暂无充足证据表明相关信托报酬可以收到,为了使财务报表准确地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成果,公司对该等项目未确认或未足额确认信托报酬。

    上述原因导致公司信托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持续下滑。

    综合上述宏观、行业及企业自身经营因素,安信信托目前经营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资本补充提升造血功能,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二、结合公司净资产为负、收入规模较低、连续多年扣非亏损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未来业绩改善计划(一)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安信信托收入分别为47,814.02万元、29,821.77万元、22,467.56万元及17,997.9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99,282.78万元、-673,800.28万元、-112,920.96万元和-125,774.93万元,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98,817.06万元、-581,406.95万元、-87,399.78万元和-72,798.78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安信信托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763,090.80万元、89,290.52万元、24,955.33万元和-100,819.60万元。

    自公司2019年出现经营风险以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导致净资本急剧下降。

    公司出现大额亏损主要是因为:1、利息收入下降:因公司生息资产规模下降,公司利息收入逐年下降。

    采取的措施:公司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风险化解,在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本将恢复至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将运用自有资本发放固有资金贷款及开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3展投资业务,提高生息资产规模。

    2、利息支出增加:为解决公司流动性问题,安信信托在报告期内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借款并获得信保基金公司和信保基金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导致报告期内安信信托利息支出(含罚息)增幅较大。

    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信保基金公司和信保基金部分债务达成和解。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安信信托付息负债总额大幅下降,2022年度利息支出金额预计较2021年度大幅下降。

    3、信托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降: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0]1号),公司被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同时,公司信托业务交易对手以中、小企业为主。

    由于中小企业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较大,部分交易对手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信托报酬。

    公司管理层综合评估信托计划交易对手状况、可供分配信托利益等因素,认为由于部分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未能正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信托报酬,虽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公司有提取信托报酬的权利,但是暂无充足证据表明相关信托报酬可以收到,为了使财务报表准确地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成果,公司对该等项目未确认或未足额确认信托报酬。

    上述原因导致信托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持续下滑。

    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安信信托进一步加强存续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后续管理,积极推进资产清收处置。

    2021年以来,公司遵照上海银保监局要求积极整改,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控合规体系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业务转型研究和业务资源储备。

    2022年9月27日,安信信托已取得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恢复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批准。

    4、信用减值损失显著增加:2018年至2020年,公司贷款及债权投资逾期资产规模快速上升,逾期天数持续增加,导致公司贷款及债权投资的五级分类从正常类逐步调整成损失类。

    安信信托在报告期内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对上述金融资产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安信信托积极盘活固有业务的底层资产,通过对部分底层借款人提起诉讼等方式力争提升回款金额。

    此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4具之日,安信信托固有资产中部分逾期贷款和金融资产平均减值率已处于较高水平,后续各类资产继续计提减值的空间较小,预计不会对报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因保底承诺计提预计负债继而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以来公司因前期信托业务中存在保底承诺引发部分诉讼,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和其他应付款导致利润下滑。

    采取的措施:2021年以来,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经充分协商,大量保底承诺持有人与公司达成了和解。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造成公司大额亏损的事项现正在落实明确的解决措施,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已在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中得到较为充分的反应,后续预计不会对安信信托未来的期间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的多项风控监管指标将在非公开发行补充公司资本后,逐步恢复至正常水平。

    自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遵照上海银保监局要求积极整改,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控合规体系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业务转型研究和业务资源储备。

    2022年9月27日,公司已取得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恢复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批准。

    恢复正常经营后,安信信托已按照既定的经营计划逐步开展信托业务。

    因此,公司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未来业绩改善计划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安信信托净资本得以大幅提升,固有业务资金规模得到增强,公司将运用自有资本发放固有资金贷款及开展投资业务,提高生息资产规模,可以直接提升公司的资产回报绝对金额。

    此外,2022年12月,安信信托与信保基金就豁免部分待和解债务达成一致,豁免债务构成公司的债务重组利得,进一步提升了安信信托净资产。

    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与此次债务重组利得,公司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进行了模拟测算:单位:亿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58加:2022年12月的债务重组利得12.61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90.13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模拟净资产90.16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5注:1)债务重组利得不考虑所得税费用2)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考虑募集资金相关费用3)2022年12月28日,安信信托与信保基金达成和解的债务总额合计55.24亿元。

    对于债务和解总额55.24亿元超过司法偿债确认42.63亿元部分的12.61亿元,构成公司的债务重组利得如上表所示,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与此次债务重组利得,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0.16亿元,属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多项风控监管指标将恢复至正常水平。

    另一方面,安信信托将变成由上海砥安控股的上市公司,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将成为公司的主要间接或直接股东。

    上述企业在自身主营业务领域均具有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安信信托后续也将在各股东单位的支持下着重推动信托业务战略转型、渠道建设、风险管控、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

    公司应对业务重启,已加快人才招聘力度,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吸引一流人才加盟。

    公司亦将在新股东方的领导下,打造发展优势,推进公司更名,重塑品牌形象。

    根据新股东方的资源禀赋,寻找细分市场,在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领域选择确定一个或几个主要发展方向,开发优势产品,打造品牌团队,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经营,逐步确立市场领先优势,最终实现业绩持续改善,各项经营指标挤身行业前列。

    三、结合财务情况及退市条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退市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安信信托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22,467.56万元,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399.78万元,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955.33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6(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安信信托2022年1-9月营业收入为17,997.9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798.78万元,2022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0,819.60万元。

    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均为负值,安信信托可能触发前述上市规则“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进而在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报告并公告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若2023年度安信信托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仍然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则安信信托可能在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并公告后退市。

    就上述情况,公司已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之“重大风险提示”之“二、公司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三)强制退市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受内外部多重不利因素影响,目前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若公司经营业绩不满足上市规则要求,公司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7此外,根据本问题回复之“二、结合公司净资产为负、收入规模较低、连续多年扣非亏损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未来业绩改善计划”中对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模拟测算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安信信托净资产将大幅提升,公司不再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债务和解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相关资产定价依据,债务和解对公司的财务影响2021年7月23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分别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

    《债务和解协议》签署后,各协议项下所列各项抵债资产的权利将分别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信保基金和信保基金公司,以此抵偿公司分别对信保基金、信保基金公司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负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一)债务和解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1、与信保基金的债务和解进展情况2021年7月23日,公司与信保基金就上述流动性支持债务达成和解,并签署《债务和解协议》。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约定:(1)公司相对于信保基金存在44.5亿元本金和13.08亿元利息的待和解债务(截至2021年7月23日,此后可根据《债务和解协议》暂停计算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2)信保基金通过司法拍卖、司法抵债或者其他适当程序取得安信信托14.55亿股票全部权利,另外再分别取得4.45亿元和3.55亿元还款后,债务和解完成。

    (3)偿债条件分别满足后,公司可以向信保基金申请豁免相应待和解债务。

    (4)若债务和解失败,待和解债务继续有效,现存融资文件项下的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费用等债权继续持续计算,暂停计算部分恢复计算。

    2022年9月,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中所涉14.55亿股安信信托股份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了信保基金,司法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8判决抵偿公司所负债务人民币42.63亿元,前述股票已于2022年9月19日过户至信保基金。

    2022年12月27日,安信信托向信保基金发送《关于商请确认受偿以及豁免部分待和解债务的函》,商请确认:(1)申请确认上述司法偿债系对于36.5亿元本金及利息的待和解债务进行清偿,截至2021年7月23日36.5亿元本金所涉待和解债务本息合计47.20亿元。

    (2)申请对于前述36.5亿元本金对应债务中未被司法偿债所覆盖的部分,即合计4.57亿元的债务,进行不可撤销、不附带条件的豁免,该等豁免不受《和解协议》第2.4条“和解失败”情形的影响。

    (3)申请确认安信信托剩余未偿还的待和解债务为8亿元本金及其利息。

    2022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信保基金《关于对安信信托商请确认受偿以及豁免部分待和解债务的回函》,同意公司所商请的相关事项,具体而言:(1)同意确认司法偿债将相对于36.5亿元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利息截至2021年7月23日合计47.20亿元的待和解债务进行清偿。

    (2)同意对于前述36.5亿元本金对应债务中未被司法偿债所覆盖的部分,即合计4.57亿元的债务,进行不可撤销、不附带条件的豁免。

    为免疑义,该等豁免不受《和解协议》第2.4条“和解失败”情形的影响。

    (3)安信信托剩余的待和解债务为8亿元债务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利息。

    2、与信保基金公司的债务和解进展情况2021年7月23日,信保基金公司与安信信托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约定:(1)安信信托应将其持有的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2.9792%股权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信保基金公司;上述抵债资产进行处置所得现金应全部用于清偿信保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2)在抵债资产通过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已支付至信保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或者信保基金公司已登记为抵债资产涉及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且完成股权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之日,信保基金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49豁免信保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中全部未偿本金及违约金;(3)安信信托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安信信托已按照信保基金和解协议完成募集资金还款后,信保基金公司豁免安信信托剩余的信保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

    2021年11月,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公司名下的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占比为32.9792%的股权被以人民币110,483万元变卖给第三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拍卖所得款项已转至信保基金公司。

    2021年12月,安信信托向信保基金公司发出《关于商请豁免全部待和解债务的函》,信保基金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安信信托出具《关于对安信信托商请豁免全部待和解债务的回复》,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选择权,信保基金公司同意豁免《债务和解协议》项下剩余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全部待和解债务。

    信保基金公司的上述豁免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且不可撤销。

    信保基金公司进行债务豁免依据的条件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关,即使后续安信信托未能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仍无需就已被豁免的债务向信保基金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3、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债务和解进展情况2021年7月23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

    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0“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以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

    2022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公司确认了关于公司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4,000万元质押贷款债权的相关权利已移交完毕。

    对于信银国际3.4%股权的交易,待信银国际完成相应决策程序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批复(如需)后,安信信托将尽快完成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完成资产交割。

    对于本次交易中存在权利限制情形的置出资产,待查封冻结机构解除权利限制后,公司将尽快完成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完成资产交割。

    对于其他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标的资产,公司将与交易对手方协商办理相关资产交割手续。

    (二)相关资产定价依据1、与信保基金的相关资产定价依据2022年9月,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沪74执82、83号),国之杰持有的14.55亿股安信信托股票归申请执行人信保基金公司所有,前述股票以第三次公开处置保留价每股人民币2.93元的价格,抵偿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人民币426,315万元。

    相关资产定价依据法院裁定确定。

    2、与信保基金公司的相关资产定价依据2021年11月,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沪74执609号之一),公司名下的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占比为32.9792%的股权被以人民币110,483万元变卖给第三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相关资产定价依据法院裁定确定。

    3、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相关资产定价依据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1安信信托与中国银行的债务重组为一揽子安排,协议中并未对单一资产或资产包进行定价。

    尽管如此,安信信托已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该次重大资产出售出具了《股权价值估值报告》(格律沪咨报字(2021)第016号)、《资产评估报告》(格律沪评报字(2021)第041号),上述报告的估值结论及评估结论如下:“采用成本法,截止估值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的股权价值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值为人民币113,883.23万元。

    采用市场法、成本法进行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其部分资产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评估值为人民币104,803.92万元。

    ”相关资产的具体评估/估值结果如下:序号资产名称评估/估值(万元)估值部分1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113,883.23评估部分2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1,630.973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471.684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41.145安信信托持有“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390.916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9,277.417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3,716.818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475.009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12,500.00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2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评估、估值合计218,687.15(三)债务和解对公司的财务影响1、与信保基金的债务和解对公司的财务影响2022年9月,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中所涉14.55亿股安信信托股份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了信保基金,司法判决抵偿公司所负债务人民币42.63亿元,股票已于2022年9月19日过户至信保基金。

    后续,公司将根据《债务和解协议》及相关各方沟通确认的实际情况,对新构成的债务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022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信保基金《关于对安信信托商请确认受偿以及豁免部分待和解债务的回函》,双方就本次债务和解受偿确认及豁免达成一致。

    安信信托与信保基金达成和解的债务总额合计55.24亿元,包括本金36.5亿元、2021年7月23日前的利息10.7亿元、2021年7月23日后计提利息8.04亿元。

    对于债务和解总额55.24亿元超过司法偿债确认42.63亿元部分的12.61亿元,构成公司的债务重组利得。

    鉴于信保基金为安信信托第一大股东,上述债务和解事项适用会计准则中关于权益性交易的相关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将计入资本公积,不会对安信信托当期损益造成影响。

    2、与信保基金公司的债务和解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后,安信信托就上述股权拍卖所得与公司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投资收益4.3亿元。

    信保基金公司在待和解债务取得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占比为32.9792%的股权拍卖所得清偿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选择权的行为,构成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5.07亿元。

    3、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债务和解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3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等金融资产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清偿债务和抵债资产于股东大会批准日终止确认,本次债务重组形成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6.15亿元。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历史特定风险事项,取得发行人对外作出的兜底承诺的相关文件,分析发行人经营能力较弱的原因及合理性;2、取得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出具的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文件;3、了解发行人经营能力较弱和内部控制的规范整改情况,了解发行人未来业绩改善计划;4、获取并审阅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了解发行人财务情况,并对发行人执行走访、函证等核查程序;5、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了解发行人债务和解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获取并审阅发行人债务和解所涉及资产的定价材料,包括执行裁定书、资产评估/估值报告等;获取并审阅发行人债务和解相关的账务处理材料,分析债务和解对发行人的财务影响;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受宏观经济、所处行业及企业自身经营因素影响,目前经营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资本补充提升盈利能力,恢复正常经营;2、发行人现已取得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恢复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批准。

    恢复正常经营后,安信信托已按照既定的经营计划逐步开展信托业务,发行人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已制定了合理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3、发行人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风险,发行人已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进行了风险提示;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44、发行人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有利于推动发行人与上述三家主要债权人之间进一步实现债务和解,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发行人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债务和解已经完成,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债务和解部分完成,一方面降低了发行人的有息负债,一方面形成债务重组收益增加了发行人的净资产,从而优化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针对以上事项,发行人会计师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1、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历史特定风险事项,取得发行人对外作出的兜底承诺的相关文件,分析发行人经营能力较弱的原因及合理性;2、取得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出具的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文件;3、了解发行人经营能力较弱和内部控制的规范整改情况,了解发行人未来业绩改善计划;4、对发行人三年一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或审阅,复核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5、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了解发行人债务和解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获取并审阅发行人债务和解所涉及资产的定价材料,包括执行裁定书、资产评估/估值报告等;获取并审阅发行人债务和解相关的账务处理材料,分析债务和解对发行人的财务影响;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1、发行人受宏观经济、所处行业及企业自身经营因素影响,目前经营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资本补充提升盈利能力,恢复正常经营;2、发行人现已取得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恢复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5批准。

    恢复正常经营后,安信信托已按照既定的经营计划逐步开展信托业务,发行人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已制定了合理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3、发行人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风险,发行人已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进行了风险提示;4、发行人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有利于推动发行人与上述三家主要债权人之间进一步实现债务和解,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发行人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债务和解已经完成,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债务和解部分完成,一方面降低了发行人的有息负债,一方面形成债务重组收益增加了发行人的净资产,从而优化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68、公司2020年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说明2020年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已经整改或消除,相关内部控制的规范整改情况,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对安信信托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2653号)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2654号)。

    就上述情形的整改和消除情况说明如下:一、2020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已经整改消除(一)2020年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1、保底承诺等事项前期,安信信托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存在尚未了结的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金额共计752.76亿元。

    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50宗,涉诉本金184.91亿元。

    针对一审未判决的诉讼,公司无法判断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故未确认预计负债。

    针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保底承诺等事项,因无法判断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安信信托未就这些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同时由于无法评估和判断保底承诺对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控制权的影响,安信信托在判断合并结构化主体范围时,未考虑提供的保底承诺这一因素。

    上述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违反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4]127号)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且相关协议或合同文件未履行安信信托相关制度规定的用印审批流程。

    安信信托的内部控制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与合同用印审批相关的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安信信托已对内控管理特别是印鉴管理授权审批各环节中存在问题进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7行了整改,但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经正常用印审批流程违规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仍然存在。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安信信托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连续发生重大亏损;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负债余额为人民币66.28亿元。

    此外,安信信托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因上述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引发诉讼50宗,涉诉本金184.91亿元。

    针对一审未判决的诉讼及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保底承诺等事项,公司管理层无法判断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

    (二)2020年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整改和消除情况1、保底承诺等事项一方面,安信信托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保底承诺所涉及事项,具体包括收回承诺文件、与对手方达成和解、兑付信托计划本金或原状分配底层信托资产等方式。

    另一方面,公司启动全面深入自查,未发现除前期已经发现的保底承诺之外的其他针对第三人的保底类承诺。

    根据相关和解安排,已和解对象(1)放弃和解生效前任何协议、安排、承诺、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2)放弃相关兜底函、承诺函、信托受益权转入协议、流动性支持函或其他相关载明特定权利义务安排的文件项下的所有权利,确认该等文件自动终止;(3)解除对发行人固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股权等)或发行人管理的信托财产的冻结/查封/担保/其他权利负担(如适用);(4)撤回对发行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支付令/其他权利或执行主张(如适用),且不得再就和解生效前的任何协议、安排、承诺、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向发行人提起新的诉讼/仲裁/支付令/其他权利或执行主张。

    因此,根据上述协议安排,预计不会造成安信信托重大经济利益流出,亦不会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日,公司尚未解决保底承诺涉及信托本金20.07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8亿元。

    安信信托已根据法院审理结果,综合考虑涉诉信托项目底层资产违约时间、资产质量等因素计提相应损失1.94亿元。

    除根据法院审理结果已计提相应损失外,其他尚余保底承诺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小,相关分析具体如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近期司法判例和律师对保底承诺文件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保底承诺事项属于刚兑行为,应属无效。

    未经判决的保底承诺事项不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相关事项已作为或有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出了相应披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公司判断保底承诺事项属于刚兑行为应属无效的依据如下:(1)从法律层面分析首先,信托受托人出具的刚兑承诺因违反了《信托法》第34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其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92条规定:“(第一款)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第二款)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进一步阐释,“由于信托法赋予了受托人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处于保护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要求受托人能够向其作出保本保收益或者是在信托财产发生损失时能够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等承诺,而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为了提高信托产品的吸引力,追求信托产品管理运用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往往会迎合委托人的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59上述要求。

    这种商业安排,从个体理性的角度,无疑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保底或者刚兑的商业安排,直接违反了《信托法》第34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信托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说是财产独立原则的一种延伸。

    当信托合同中约定了刚性兑付,信托公司对投资人作出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如果是以固有财产对产品可能的风险进行兜底,这种做法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原则,不符合受托人应隔离自身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的要求。

    ”综上,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作出的“保本保收益”刚兑承诺,实质是信托受托人以自有资金去担保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以及《信托法》第34条的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刚兑承诺应属无效。

    (2)从既往判例分析《九民纪要》颁布后,上海金融法院及各地法院一般认为,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保本保收益承诺应属无效。

    序号案号/法院刚兑协议约定内容法院认定1(2021)沪74民终6XX号上海金融法院《保证与回购协议》约定:1.自乙方认购之日起,期限满18个月时;2.未达到主合同项下本息收益;甲方应按下列计算公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甲方应按以下时间点支付对应的回购价款。

    在《保证与回购协议》中,XX公司向投资者XXX就上述《基金合同》下的投资认购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确固定回报的承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约定显然为刚性兑付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约定。

    2(2021)冀民终3XX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托转让协议》约定,XX银行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XX信托公司,同时约定了转让款的计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等条款。

    自XX银行认购XX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时双方就另行签订了XX银行定期收回固定本金和固定收益的协议。

    ……上述约定,XX银行不需要承担信托投资的任何风险,保证本金和收益的固定回报,而XX信托公司则要兜底承担全部风险。

    双方约定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保底或刚性兑付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定《信托转让协议》及《信托转让补充协议》是对本案信托产品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2020)冀民终7XX号河北省高《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转让价款=乙方认购款×(1+[7.0%]×认购之日至投资期限届满之日之间的天数无论信托投资风险如何,XX银行均能从受托人XX信托公司处获得投资本金和年利率7%的固定收益,故,上述协议属于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信托公司对投资人作出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是以自有财产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0序号案号/法院刚兑协议约定内容法院认定级人民法院/365)—乙方已于主合同中实际获得的本息收益。

    对产品可能的风险兜底,这种做法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原则……《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4(2020)湘民终1XXX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为XX公司,受让人为XX信托公司;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根据《信托合同》所享有的信托资金,转让价款=标的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1+6.5%/年×转让方实际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天数/365)—转让方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期间已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受托人XX信托公司受让了原由XX公司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

    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从上表可以看出,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以及各地高院就类似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保底承诺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刚兑承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3)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保底承诺文件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序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出具时间法律意见结论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019年10月本所律师倾向性认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受托人向其发行的信托产品项下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但提示贵司注意,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信托公司保本保收益相关行为的效力缺乏统一认识和司法指导案例,不排除相关司法裁判机关仍可能对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保本保收益承诺作出不同于本所倾向性意见的判决结果。

    2君泽君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九民纪要》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所作的司法判例,本所律师认为针对保底承诺文件的性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信托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涉及到对信托计划的多种增信措施,有些会起到和保证担保同样的效果,但其法律性质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保证担保;…….(3)从已签署的保底承诺文件的程序上判断,在上述保底承诺文件生效前,安信信托均未履行法定的担保程序。

    同时,由于《九民纪要》已明确金融机构的刚兑条款无效,因此即使接受保底承诺文件的一方日后以该保底承诺行为属于保证担保为由提起诉讼,上述保底承诺文件在后续的司法审判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2022年4月安信信托作为信托受托人向信托受益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构成“保本保收益”刚兑安排,应属无效。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1从上表可以看出,多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保底承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安信信托已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了绝大部分的保底承诺等事项。

    针对尚余保底承诺事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近期司法判例和律师对保底承诺文件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保底承诺事项属于刚兑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以往保底承诺事项的整体解决情况历史数据的分析,尚余保底承诺事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未经判决的保底承诺事项不是安信信托的现时义务,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相关事项已作为或有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出了相应披露,安信信托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

    综合上述整改情况,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保底承诺等事项已初步消除。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安信信托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推进风险化解工作,主要包括:(1)2021年7月2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信保基金公司和信保基金分别就32.78亿元、12.00亿元和44.50亿元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债务和解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信保基金公司的和解协议主要条款在2021年内已经履行完毕。

    此外,公司于2022年12月收到信保基金《关于对安信信托商请确认受偿以及豁免部分待和解债务的回函》,双方就本次债务和解受偿确认及豁免达成一致。

    安信信托与信保基金达成和解的债务总额合计55.24亿元,包括本金36.5亿元、2021年7月23日前的利息10.7亿元、2021年7月23日后计提利息8.04亿元。

    公司付息负债规模大幅下降。

    (2)2021年7月及2022年2月,安信信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拟向上海砥安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375,310,335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安信信托净资本将大幅提升,上海砥安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3)积极消除保底承诺影响。

    通过收回兜底文件、达成和解、兑付信托利益等各种方式,消除了大部分保底承诺。

    对于需要计提损失的,已根据法院审理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2结果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4)解除审慎监管2022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解除强制措施[2022]1号),根据验收情况,决定解除对公司采取的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综合上述整改情况,以及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2115号)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2116号),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安信信托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

    同时,公司会计师就出具2020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2119号)。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已初步消除。

    二、相关内部控制的规范整改情况,是否健全有效2019年,公司已加强并完成用印流程与使用行为管理,设置用印环节的检查及监督机制,通过流程及操作规范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首先,在公司制度层面,公司已明确禁止出具此类文件;其次,在用印全流程层面,其一,公司用印流程已转为线上审批,经过前、中、后台多部门审核、各层级把关。

    线上审批完成后,由印章管理员办理用印手续,并要求复印件留档,由公司保存,最大可能规避风险,形成用印事务闭环;其二,公司印章保险柜双钥匙,由印章管理员、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保管,并启动360度无死角监控的专用用印室,确保印章安全;其三,公司已更换用印人员并严格强调用印纪律;最后,在制度规范层面,公司正积极修订印章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与明确各类文件用印要求。

    此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稳健经营。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3综上所述,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审阅了会计师对发行人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2653号)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2654号);2、了解发行人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的形成原因、整改和消除情况,统计并分析发行人提供保底承诺及和解的情况;3、获取并统计发行人诉讼、纠纷等情况,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和近期判例,审阅了相关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测算并分析保底承诺等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20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已经整改消除,发行人已对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持续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针对以上事项,发行人会计师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1、保底承诺等事项(1)与安信信托管理层对尚余保底承诺及发生损失可能性的判断进行讨论,并获取了管理层的相关声明;(2)针对一审未决诉讼向安信信托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实施函证;(3)获取并阅读安信信托管理层聘用的律师对尚余保底承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4(4)聘请律师对尚余保底承诺出具《法律意见书》;(5)查阅近期同类型诉讼判例;(6)了解并测试安信信托针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的整改情况,此外于年报内控审计时,对安信信托贷款业务、投资业务、信托业务、合同管理以及用印、诉讼管理等内部控制实施审计程序。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1)与安信信托管理层、治理层、相关监管部门及重组方对安信信托持续经营能力、相关应对计划及其实施进展进行讨论;(2)获取并阅读分析安信信托管理层出具的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和应对;(3)获取并阅读分析债务和解协议、股份认购协议;(4)关注影响持续经营相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5)针对保底承诺解决情况实施的程序,包括:1)与安信信托管理层对尚余保底承诺及发生损失可能性的判断进行讨论,并获取了管理层的相关声明;2)针对一审未决诉讼向安信信托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实施函证;3)获取并阅读安信信托管理层聘用的律师对尚余保底承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聘请律师对尚余保底承诺出具《法律意见书》;5)查阅近期同类型诉讼判例;(6)检查安信信托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2020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已经整改消除,发行人已对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持续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59、请申请人说明当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等情况,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或确认的充分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当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等情况,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或确认情况(一)当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等情况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安信信托未决诉讼基本案情及裁判情况详见“附件1:安信信托未决诉讼基本案情及裁判情况”。

    安信信托存在部分可能会对固有资产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安信信托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与尚未和解的执行阶段案件及未涉及保底承诺的其他执行阶段案件。

    对于上述安信信托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作为被告涉诉案件72宗,涉诉金额为117.94亿元,公司一方面积极与案件相对方进行沟通,并与大部分相对方实现和解。

    根据相关和解安排,已和解对象(1)放弃和解生效前任何协议、安排、承诺、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2)放弃相关兜底函、承诺函、信托受益权转入协议、流动性支持函或其他相关载明特定权利义务安排的文件项下的所有权利,确认该等文件自动终止;(3)解除对发行人固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股权等)或发行人管理的信托财产的冻结/查封/担保/其他权利负担(如适用);(4)撤回对发行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支付令/其他权利或执行主张(如适用),且不得再就和解生效前的任何协议、安排、承诺、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向发行人提起新的诉讼/仲裁/支付令/其他权利或执行主张。

    因此,根据上述协议安排,预计不会造成发行人重大经济利益流出,亦不会对发行人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

    若剔除已和解部分,剩余可能会对安信信托固有资产造成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合计争议金额为14.00亿元。

    对于安信信托尚未和解的执行阶段案件及未涉及保底承诺的其他执行阶段案件,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相关诉讼合计争议金额为4.31亿元。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6此外,除前述诉讼和纠纷案件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安信信托已识别前期出具的兜底文件中,尚有对应信托本金6.28亿元的投资人未与安信信托实现和解,亦未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结合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的未决诉讼情况、执行阶段案件情况、未提起诉讼的兜底文件情况,安信信托按照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谨慎估计风险敞口,上述事项的风险敞口合计为24.60亿元,该风险敞口金额并非公司未来将实际发生的赔偿支出,公司目前持续通过与尚未了结的对应信托本金17.08亿元的保底承诺持有人开展和解工作、进一步向法院补充未决诉讼的相关证据、对执行阶段案件申请再审等积极手段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出。

    (二)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或确认情况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安信信托预计负债与其他应付款明细情况如下: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预计负债明细情况单位:元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对外提供担保262,216,043.50238,470,831.3640,500,000.0015,000,000.00未决诉讼2,394,418,645.592,000,170,388.862,239,685,041.24991,399,790.08信托业务准备31,300,000.0031,300,000.0031,300,000.0043,300,000.00合计2,687,934,689.092,269,941,220.222,311,485,041.241,049,699,790.08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明细情况单位:元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历史存款久悬户10,253,541.9810,253,541.9810,253,541.9810,253,541.98信托业保障基金及同行借款本金及利息7,560,745,238.776,983,702,397.7410,372,926,092.946,941,412,800.13应付手续费支出7,130,281.397,001,800.766,998,658.236,998,658.23结构化主体股东及其他单位借款502,934,290.70502,771,090.70498,539,990.28493,922,982.83应付赔偿款3,847,096,940.443,569,426,819.972,650,693,126.60378.672,485.76暂收项目款及其他654,117,907.93826,493,834.39618,855,076.73587,646,892.21合计12,582,278,201.2111,899,649,485.5414,158,266,486.768,418,907,361.14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7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已计提预计负债-未决诉讼23.94亿元与其他应付款-应付赔偿款38.47亿元,合计62.41亿元。

    上述预计负债和应付款项可以较为充分地覆盖前述风险敞口。

    此外,为进一步消除保底承诺影响,确保安信信托正常经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就公司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公司已与上海砥安达成解决合意。

    因此,安信信托目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和潜在纠纷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取得了发行人起诉、应诉事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裁定通知书;2、通过公开资料检索了发行人的涉诉事项,取得了相关文件;3、复核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取得了发行人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数据,并与诉讼情况进行比对;4、取得了发行人对外作出的兜底承诺的相关文件,整理分析未解决部分存续金额,测算风险敞口;5、取得发行人与相关方和解的协议、决议等文件;6、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上海砥安就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达成解决合意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和其他应付款项能够较为充分覆盖当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和潜在纠纷等涉及的风险敞口。

    此外,就发行人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发行人已与上海砥安达成解决合意。

    综上所述,发行人目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和潜在纠纷预计不会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8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针对以上事项,发行人会计师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1、了解安信信托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等情况,包括(1)取得了安信信托起诉、应诉事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裁定通知书;(2)通过公开资料检索了安信信托的涉诉事项,并与管理层对其发生损失可能性的判断及账务处理进行讨论;2、向安信信托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实施函证;3、获取并阅读安信信托管理层聘用的律师对尚余保底承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聘请律师对尚余保底承诺出具《法律意见书》;5、查阅近期同类型诉讼判例;6、取得了安信信托对外作出的兜底承诺的相关文件,整理分析未解决部分存续金额,测算风险敞口;7、取得发行人与相关方和解的协议、决议等文件;8、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上海砥安就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达成解决合意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和其他应付款项能够较为充分覆盖当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和潜在纠纷等涉及的风险敞口。

    此外,就发行人未能解决/尚未发现的保底承诺/原股东侵占影响,发行人已与上海砥安达成解决合意。

    综上所述,发行人目前尚未解决的诉讼、纠纷和潜在纠纷预计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等资产的主要构成,是否存在逾期无法收回等情形,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及计提的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69充分谨慎性。

    (2)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较高的合理性,未来是否有足够的所得税用以抵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等资产的主要构成,是否存在逾期无法收回等情形,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及计提的充分谨慎性截至2022年9月30日,安信信托合并报表口径资产总额166.01亿元,其中非流动资产108.97亿元,占资产总额65.64%。

    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构成,账面金额分别为18.38亿元、9.32亿元、36.33亿元和44.7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07%、5.61%、21.89%和26.94%。

    (一)发放贷款和垫款和债权投资截至2022年9月30日,安信信托发放贷款和垫款原值85.34亿元,减值准备66.95亿元,减值率78.46%;债权投资余额34.60亿元,减值准备25.28亿元,减值率73.07%。

    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亿元项目原值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减值率发放贷款和贷款85.3466.9518.3878.46%债权投资34.6025.289.3273.07%合计119.9492.2327.7076.90%公司对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损失。

    在减值测试过程中,综合考虑了金融工具逾期天数、债权类资产的增信措施、抵质押品状况及其价值变化等参数,最终确定金融资产减值金额。

    公司贷款及债权投资减值测试过程为,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等对贷款、债权投资底层资产价值进行判断,该过程综合考虑了金融工具逾期天数、债权类资产的增信措施、抵质押品状况及其价值变化等参数。

    在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将金融资产逾期天数作为判断金融资产预期信用减值损失的重要参数,需综合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对违约损失率及违约概率的影响。

    一般将金融资产按逾期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70天数划分为以下区间:未发生逾期、逾期90天以内、逾期90天以上,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金融资产违约概率判断为100%。

    同时,需综合评估债权资产增信措施及抵质押品的预期可变现价值,对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影响,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综上所述,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贷款、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相关减值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二)其他非流动资产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全部为“长安权·深圳南玻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南玻项目),南玻项目底层资产主要为深圳市金弘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两块土地使用权。

    两块土地使用权分别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南玻大道和宝安区福永街道,面积分别为207,570.36㎡和17,054.57㎡。

    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亿元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结构化主体合并形成的其他资产44.73-44.73合计44.73-44.73公司在合并日,参考评估、估值结果调整两块土地使用权的合并层面成本。

    公司根据信托计划对土地使用权持有目的,将其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南玻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公司根据评估机构估值和外部第三方报价,合理估计南玻项目可收回金额,具体过程如下:1、外部第三方报价:某集团向公司和天津弘基信和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弘安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于2020年10月出具《投资意向书》,于2021年2月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天津弘基信和商贸有限公司80%的股权意向收购价格40亿元。

    2、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两块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咨询,咨询结论:于咨询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71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经假设开发法测算,深圳市金弘安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宝安区福永街道二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67.87亿元。

    综上所述,针对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减值迹象。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较高的合理性,未来是否有足够的所得税用以抵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累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6.33亿元,具体构成如下:单位:亿元项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债权投资减值准备64.2116.0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8.857.21贷款减值准备29.787.45预计负债16.014.00可弥补亏损6.481.62合计145.3336.33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由两方面构成:(1)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34.71亿元;(2)历年可弥补亏损6.48亿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62亿元。

    对于因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等情形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中一部分暂时性差异,相关信用损失有可能在诉讼和解、资产价值回升等情形下,原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另一方面,相关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将在资产实际核销、处置的期间进行税务报损,并使用不超过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目前积极盘活固有业务的底层资产,税务报损和弥补期间并未明确,尚留存较长期间可由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

    因历年可弥补亏损6.48亿元,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62亿元,公司自2019年起,因存在未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如下:单位:亿元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72形成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2019年3.010.752020年1.380.352021年2.090.52合计6.481.6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上述历年形成的未弥补亏损,公司仍然可以在较长期间内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另一方面,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公司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完成重组和化解风险工作,公司将逐渐步入正常经营,预计未来期间有可能取得足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存在重大减值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获取并审阅发行人发放贷款和贷款、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了解发行人相关资产的逾期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对发行人相关资产执行了函证、走访等核查程序;2、了解并审阅发行人相关资产的减值政策,分析发行人相关资产减值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发行人的相关减值政策;3、了解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提政策、主要构成及形成原因,分析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发行人未来业绩改善计划,分析发行人取得足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发放贷款和贷款、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等资产主要由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73开展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形成,部分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等资产存在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形,发行人已根据相关减值政策并结合资产质量计提减值准备,相关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相关减值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2、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存在重大减值风险。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针对以上事项,发行人会计师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1、获取并审阅发行人发放贷款和贷款、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了解发行人相关资产的逾期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对发行人相关资产执行了函证、走访等核查程序;2、了解并审阅发行人相关资产的减值政策,分析发行人相关资产减值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发行人的相关减值政策;3、了解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提政策、主要构成及形成原因,分析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发行人未来业绩改善计划,分析发行人取得足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1、发行人发放贷款和贷款、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等资产主要由公司开展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形成,部分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等资产存在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形,发行人已根据相关减值政策并结合资产质量计提减值准备,相关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相关减值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2、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存在重大减值风险。

    2-7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2-75(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朱钰姜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2-76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2-77附件1:安信信托未决诉讼基本案情及裁判情况一、起诉案件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1安信信托四川户信名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户信华立实业有限公司杨升四川省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籼霖黄海燕彭毅贵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刘松(2018)沪民初7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60,098,928.00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责任,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及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目前二审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未决2安信信托温州精诚华嘉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浙闽物流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黄兆情黄祥苗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沪74民初14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34,255,900.002020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温州精诚华嘉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本息等,并要求温州浙闽物流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黄兆情、黄祥苗、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安信信托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刘沧龙罗晓娟(2020)沪74民初1544号其他合同纠纷1,284,556,102.702020年,安信信托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债权回购价款本金、溢价款、违约金,请求处置其他被告的质押股权用于清偿债务或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安信信托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刘沧龙罗晓娟(2020)沪74民初1541号其他合同纠纷1,325,630,582.372020年,安信信托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股票受益权借款本金、回购溢价款、违约金、律师费,请求处置被告的质押股权用于清偿债务或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安信信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2022)沪0110民初/2020年,原告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拒不配合打开质押黄金保险柜而提起的要求被告配合开箱的诉讼。

    案件目前已撤回起原告撤诉2-78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684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上海杨浦法院已出具撤诉裁定。

    6安信信托重庆金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沐平中俞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三五中国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莱卡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金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绿谷实业有限公司闫友谊(2020)沪74民初369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76,145,565.732020年,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责任,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及相应其他责任。

    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目前二审正在上海高院审理中。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未决7安信信托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瀚博汇鑫(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刘沧龙(2021)沪0110民初42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807,057.392021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贷款本金、逾期利息,请求判令其有权对瀚博汇鑫(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34%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安信信托成都凌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瀚博汇鑫(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08,580,265.842020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成都凌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贷款本金、罚息,请求判令其有权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6%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瀚博汇鑫(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资金补足义务,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费用。

    目前,该案件一审未决。

    一审未决9安信信托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641,258,121.402020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要求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补足义务,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处置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93.75%的股权和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票、刘沧龙持有的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并优先受偿处置价款,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费用。

    目前该案件一审未决。

    一审未决10安信信托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5号2,525,583,479.822020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一审未决2-79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四川广鹏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求判令对各被告持有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四川世纪众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西藏天仁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费用。

    目前该案件一审未决。

    11安信信托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刘松郑立(2022)沪74民初28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04,261,744.53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责任,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一审未决12安信信托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144号其他合同纠纷564,582,996.27原告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主债务人偿还相应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要求其他担保人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一审未决13安信信托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国泰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裕文杨赛球"(2021)沪74民初1366号其他合同纠纷888,619,112.47原告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一偿还相应本金、收益及违约金,承担律师费,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偿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持有的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及被告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目前已一审判决支持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已提起上诉。

    一审未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二审未决14安信信托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赛盛投资有限公司西宁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卫军冯娟(2021)沪74民初13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66,194,895.612021年,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相应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承担律师费,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各被告持有的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目前已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未决15安信信托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14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90,823,800.00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其按照《最高额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16安信信托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141号536,336,357.16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归还本息并承一审全部支持原告诉讼2-80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起因系原告系渤海信托管理的某单一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该笔信托财产用于向上海慧曈发放贷款,信托到期后,渤海信托将该笔债权原状返还原告,原告直接将上海慧曈诉至法院。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做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生效)。

    请求17安信信托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925号其他合同纠纷1,273,847,310.282021年,原告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因系原告系某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资管计划资金用于附条件受让慧曈对天津能源化工清算中心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后原告通过原状分配的方式取得向两被告直接追偿的权利。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做出判决(判决已生效),部分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对方当事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故按撤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18安信信托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33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00,900,030.71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按照《最高额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做出判决(一审判决未生效),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9安信信托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14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326,427,825.74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谷欣资产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要求保证人慧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0安信信托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3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64,685,895.86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谷欣资产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要求保证人慧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1安信信托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生命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小明(2022)沪74民初2631号其他合同纠纷426,179,809.95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生命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高小明。

    起因系原告与慧曈签署《投资合作协议》《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协议,约定原告受让慧曈持有的合肥天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标的公司)7.5%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如标的公司未按约定一审未决2-81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足额支付股权收益的、慧曈承担补足义务且原告在慧曈违约时,慧曈应回购股权收益权。

    为担保债务履行,慧曈将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原告、合肥生命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高小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前述合同签订后,慧曈违约,故原告将慧曈及相应保证人诉至法院。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22安信信托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14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69,820,991.52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其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3安信信托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8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84,442,001.712021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按照《最高额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组织谈话并短信告知该案因并入(2022)沪74民初2321号而审结。

    并案处理,一审未决24安信信托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3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364,058,102.42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未做出判决。

    (2021)沪74民初817号案件已并入本案。

    并案处理,一审未决25安信信托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1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85,346,125.96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上海逸合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要求保证人慧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6安信信托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15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34,412,839.70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逸合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7安信信托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32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68,130,361.63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逸合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8安信信托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800号457,451,427.842022年,经上海高院作出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裁定后,原告重新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2-82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要求山东熠峰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要求保证人谷欣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加入人润峰电力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做出判决(未生效)。

    请求29安信信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21)沪74民初2797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431,800,000.002021年,原告因作为受益人的质押黄金虚假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单下因黄金虚假导致的原告的损失,目前该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中,已开庭。

    一审未决30安信信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2021)沪74民初2799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382,016,000.002021年,原告因作为受益人的质押黄金虚假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单下因黄金虚假导致的原告的损失,目前该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中,尚未开庭。

    一审未决31安信信托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叶成山东岚桥石化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290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14,663,540.072021年,安信信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2安信信托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叶成刘京霞岚桥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29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393,195,816.402021年,安信信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3安信信托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沃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阳航向置业有限公司(2021)沪0110民初16062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54,180,874.092021年,原告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起诉被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作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支付费用、支付投资回报、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目前案件杨浦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正在二审上诉中。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未决34安信信托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陈承守(2021)沪74民初3391号其他合同纠纷253,775,643.952021年,原告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新明集团支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及逾期利息,要求其他担保人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生效,已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83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35安信信托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4089号其他合同纠纷211,842,836.282021年,原告因被告违反案涉《转让协议》,要求被告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并要求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目前该案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中,已开庭。

    一审未决36安信信托上海达优塑模有限公司娄底市金源工业炉料有限公司湖南轩能炉料有限公司黄明阳(2021)沪74民初42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5,527,283.472021年,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责任,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生效,已进入执行阶段。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37安信信托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沪0110民初158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37,850,401.44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逸合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38安信信托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4432号其他合同纠纷979,146,102.642021年,原告因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被告,要求回购义务人被告承担支付收益权回购款、回购溢价款、违约金等责任,要求回购义务人股东被告承担在其未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上诉中。

    一审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未决39安信信托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兼善鹏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沪74民初435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76,797,887.242021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兼善鹏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因系里鹏未按约定支付股权收益款、兼善鹏诚明知原告享有股权收益但拒不支付相关款项。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40安信信托北京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农国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沐平(2021)沪74民初48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888,780,091.802021年,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责任,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暂未生效。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41安信信托三亚小洲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亚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沪74民初43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815,089,859.642021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三亚小洲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本息等,并要求三亚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尚未开庭,暂未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42安信信托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2022)沪0110民初6033号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判决原告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84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纠纷43安信信托管瑞华(2022)沪74民初458号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2022年,原告因执行异议对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相关执行裁定。

    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4安信信托管瑞华(2022)沪74民初459号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2022年,原告因执行异议对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相关执行裁定。

    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5安信信托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赛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展高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盛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辛怀亮谢永录海西正乾锂业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16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854,392,987.322022年,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并要求担保人被告等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中,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46安信信托上海飏翊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16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556,386,236.362022年,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主债务人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等,以及支付股权收购款及相应违约金,并要求担保人被告等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中,已经开庭。

    一审未决47安信信托高恩彬高恩飞(2022)沪74民初1655号执行异议之诉02022年,原告因执行异议对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相关执行裁定。

    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8安信信托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172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7,733,333.32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要求重庆逸合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其中重庆逸合将对深圳逸合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原告同时主张应收账款的优先权并要求深圳逸合将相应金额支付给原告。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49安信信托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1721号146,895,096.80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一审未决2-85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50安信信托海南北纬十八度果业有限公司东方新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屿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闫琦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海南共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齐源小镇发展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19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08,960,000.002022年,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主债务人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担保人被告对本金利息等承担担保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中,尚未开庭。

    一审未决51安信信托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27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68,069,819.15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井陉润恒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主张谷欣资产承担连带责任等。

    目前,审理法院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2安信信托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云04民初46号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的诉讼案件中,保全了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我司的共管账户,我司多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3安信信托舟山恒富置业有限公司(2022)沪0110民初189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5,977,074.252022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舟山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借款利息等。

    目前,审理法院尚未经开庭,暂未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54安信信托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杜秀敏(2022)沪74民初32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37,626,250.962022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本息等,并要求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杜秀敏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尚未经开庭,暂未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55安信信托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3279号金融借款合同526,882,761.772022年,原告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本息等,并要求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汉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杜一审未决2-86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汉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杜秀敏纠纷秀敏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尚未经开庭,暂未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56安信信托临沂旭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润恒光能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337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696,763.90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临沂旭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润恒光能有限公司、要求临沂旭峰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主张其他保证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7安信信托沾化润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337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828,986.12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沾化润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要求沾化润峰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主张其他保证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8安信信托微山县天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33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93,615,235.62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微山县天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微山县天沐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主张其他保证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9安信信托微山县旭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33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79,333,512.28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微山县旭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微山县旭沐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主张其他保证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60安信信托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融泰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海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天津能源化工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22)沪74民初359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27,278,246.352022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本息等,并要求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融泰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海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天津能源化工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天津汉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杜秀敏、仲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泛亚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尚未经开庭,暂未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2-87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情况天津汉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杜秀敏仲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泛亚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61安信信托刘沧龙(2022)沪74民初350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08,580,265.842022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刘沧龙,要求其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目前,审理法院尚未经开庭,暂未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62安信信托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汉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融泰恒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融泰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海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杜秀敏(2022)沪74民初372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961,082,086.962022年,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本息等,并要求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汉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融泰恒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融泰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海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杜秀敏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尚未经开庭,暂未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2-88二、应诉案件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1中民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02民初84号借款合同纠纷1,483,919,896.112018年5月4日,被告上海聚中建筑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亿元,2019年2月13日,被告安信出函承诺对尚存欠款14,889亿元承担清偿义务,直到2019年6月24日,仍未能偿还欠款本息,目前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2西藏宽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1231号其他合同纠纷52,656,726.032019年,原告因被告出现严重兑付风险,特诉至法院,请求原告履行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义务,目前暂未判决。

    一审未决3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1239号其他合同纠纷681,374,028.102019年,原告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等。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4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1238号其他合同纠纷511,254,271.052019年,原告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等。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5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2840号其他合同纠纷708,708,375.00原告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等。

    案件目前在上海金融法院处于一审未结状态。

    一审未决6北京首金惠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2510号其他合同纠纷54,932,191.782019年,原告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等。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7孙喜悦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03号营业信托纠纷5,167,381.882019年,原告以到期未兑付信托收益及本金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偿付信托本金、利息及资金占用利息。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8孙喜悦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99号营业信托纠纷1,553,938.442020年,原告以到期未兑付信托收益及本金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偿付信托本金、利息及资金占用利息。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9韩世荣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4825号营业信托纠纷8,723,276.982020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支付本金及经济损失。

    目前,审理法院尚已经开庭,已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原告上诉,目前处于二审未决状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未决10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3007号350,000,000.002019年,原告以到期未兑付未能兑付信托本金及利息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支付本金及利息。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89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营业信托纠纷11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30号营业信托纠纷250,000,000.002020年,原告以到期未兑付未能兑付信托本金及利息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支付本金及利息。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12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31号营业信托纠纷300,000,000.002020年,原告以到期未兑付未能兑付信托本金及利息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支付本金及利息。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1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32号营业信托纠纷200,000,000.002020年,原告以到期未兑付未能兑付信托本金及利息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支付本金及利息。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14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3024号其他合同纠纷321,362,911.572019年,原告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受让信托受益权、受偿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等。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15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3029号其他合同纠纷1,326,661,474.122019年,原告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受让信托受益权、受偿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等。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16夏惠萍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38号其他信托纠纷4,200,000.002020年,原告以未收到信托计划兑付本金和收益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披露信托计划兑付情况,赔偿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尚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17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19)沪74民初3070号信托合同纠纷105,432,609.762019年,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受让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为由起诉,主张其支付转让价款、资金占用损失及诉讼费等。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18薛文芳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5406号营业信托纠纷3,269,0002020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起诉我司,主张支付本金和相关经济损失,后经开庭审理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原告上诉,目前处于二审未决状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未决19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3号其他合同纠纷177,869,400.002019年,原告因被告未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价款提起诉讼,目前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20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5号其他合同纠纷198,317,200.002019年,原告因被告未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价款提起诉讼,目前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2-90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21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1656号合同纠纷311,399,999.992020年,原告因被告未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价款提起诉讼,目前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22程章宏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95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100,000.002020年,原告以被告未偿还信托项目本息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归还信托认购资金本息。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3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43号营业信托纠纷234,140,696.79原告因营业信托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信托受益权受让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

    案件目前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处于一审未决状态。

    一审未决24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3232号营业信托纠纷497,836,489.042020年,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款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违约金及欠付收益等。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5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云01民初302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694,937,863.002020年,富滇银行起诉安信信托。

    起因系富滇银行向安信信托转让某资管计划的收益权,安信信托未按约支付受让款。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请求。

    二审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中止26四川都澄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沃尔夫实业有限公司安信信托重庆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阳航向置业(2020)沪0110民初17440号股权转让纠纷125,670,000.002020年,原告以重庆沃尔夫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为由起诉,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损失等,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91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有限公司俞双成聂显权胡磊27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云01民初797号信托纠纷888,067,770.292020年,富滇银行起诉安信信托。

    起因系富滇银行向安信信托转让某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安信信托未按约支付受让款。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并做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请求。

    二审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中止28叶杨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2400号营业信托纠纷6,539,491.002020年原告以被告不兑付本金及预期收益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本金、赔偿可得利益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目前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9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信信托、国之杰、高天国(2020)沪74民初1465号其他合同纠纷340,273,165.002020年,原告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要求安信按合同约定受让/指定第三人受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并履行相关义务。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30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沪74民初2489号其他信托纠纷401,944,966.672020年,原告以其他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要求被告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价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31林轶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4838号营业信托纠纷10,545,369.872020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要求被告支付信托本金、收益、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32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0)云01民初2139号信托纠纷572,949,000.002020年,富滇银行起诉安信信托。

    起因系富滇银行向安信信托转让某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安信信托未按约支付受让款。

    目前,案件已经一审判决,一审支持诉讼请求,目前二审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一审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中止2-92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3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国之杰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松郑克昌安信信托(第三人)(2020)沪74民初3231号其他合同纠纷232,768,782.562020年,原告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责任,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及相应其他责任。

    目前,案件已经一审判决。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34李恺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8459号营业信托纠纷3,000,000.002020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要求安信信托承担归还信托本息以及全部诉讼费用、误工费用。

    目前,一审尚未判决。

    一审未决35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沪74民初32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11,122,089.632020年,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价款本金及相应收益和违约金,要求其他担保人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目前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处于一审未决状态。

    一审未决36叶帆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4840号营业信托纠纷289,726.031、2020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我司,主张安信信托受托人责任。

    2、审理情况: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37叶帆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14839号营业信托纠纷5,863,582.571、2020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我司,主张我司受托人责任。

    2、审理情况: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93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38施敏安信信托深圳市耀华骏马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沃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安企业有限公司(2020)沪0110民初19527号营业信托纠纷8,224,482.002020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两案(19527、19526),请求安信信托向原告赔偿信托资金和利息、请求判令安信信托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527号案与19526号案于2022年6月合并为一案,案号为19527。

    此案目前处于一审未决状态。

    一审未决39叶帆安信信托(2020)沪0110民初22663号营业信托纠纷6,367,661.432020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资金、信托收益,此案目前处于一审未决状态。

    一审未决40叶帆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957号营业信托纠纷1,212,526.032021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资金、信托收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

    此案目前处于一审未决状态。

    一审未决4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安信信托(第三人)(2020)沪74民初370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64,707,513.342020年,长城将上海鹏欣等诉至法院,安信为第三人。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做出判决(已生效)。

    安信信托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诉请中未要求安信信托履行支付义务2-94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42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14340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3,931,848.40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安信信托支付律师费及相应利息。

    目前案件已判决,支持了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43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14342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597,181.16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安信信托支付律师费及相应利息。

    目前案件已判决,驳回了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4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14341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2,796,848.12原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安信信托支付律师费及相应利息。

    目前案件已判决,支持了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部分诉讼请求。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45王继贞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诉前调4314号营业信托纠纷3,827,821.102021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46胡波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928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821,606.242021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47重庆金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14339号抵押合同纠纷4,573,635.892021年,原告因抵押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注销相关抵押权并将不动产权证进行返还,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

    案件由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将相关产证进行归还。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已执行完毕48张惠良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13457号营业信托纠纷1,000,000.002021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95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49孙中飞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初7354号营业信托纠纷3,476,124.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0周泽华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14289)其它合同纠纷3,324,798.682021年,原告以其它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1黄瑜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10351号营业信托纠纷3,741,466.692021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2资阳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阳航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沃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1)沪0110民初15975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67,414,871.492021年原告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各被告,主张解除相关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移交相关项目施工场地,赔偿原告过渡费损失和违约金67,414,871.49元,此案目前处于一审已判决未生效状态。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请求53王琍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22011号其它合同纠纷762,839.822021年,原告以其它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被告支付欠款。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4杨秀梅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初6114号营业信托纠纷3,290,000.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96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55王昱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629号营业信托纠纷3,000,000.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6三亚海岸投资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弘弘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小洲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琼02民初16号股权质权纠纷600,000.002022年,原告以股权质权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其律师费损失等。

    目前,审理法院尚未开庭,暂未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57周庆珍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初5059号营业信托纠纷1,080,000.002022年,原告起诉安信,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58张翠华安信信托深圳市华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月耀华投资有限公司方月明唐宝文深圳市耀华骏马实业有限公(2022)沪0110民初3824号营业信托纠纷3,327,066.671、2022年,原告起诉我司(该案为撤诉后重新起诉案件),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我司支付相关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相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审理情况: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97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司59张翠华安信信托方月明唐宝文深圳市耀华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沃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安企业有限公司(2022)沪0110民初3825号营业信托纠纷5,553,333.322022年,原告起诉我司(该案为撤诉后重新起诉案件),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我司支付相关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相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60张海卫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初4430号营业信托纠纷25,000,000.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赔偿原告逾期分配产生的损失,此案目前处于一审未决状态。

    一审未决61邱从平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初7965号营业信托纠纷40,000.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被告提供相关材料。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98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62李宁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初10808号营业信托纠纷4,260,624.65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63杨伟建安信信托(2021)粤0304民初25851号劳动争议纠纷126,500.002021年原告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该案件目前已作出二审判决。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已执行完毕64杨伟建安信信托(2021)粤0304民初32401号劳动争议纠纷48,850.572021年原告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基本工资和项目提成,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未决状态。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请求,二审未决65于淼安信信托(2021)粤0304民初18436、32233号劳动争议纠纷871,311.732021年原告以营业劳动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基本工资、形目提成、绩效奖金,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未决状态。

    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请求,二审未决66张惠良安信信托(2021)沪0110民初19790号营业信托纠纷3,655,499.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67王建国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6982号营业信托纠纷4,500,000.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68周明罡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5831号营业信托纠纷1,211,456.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69王家茹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6641号营业信托纠纷12,500,000.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信托关系并返还原告信托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及赔偿原告损失250万元,该案件审理法院暂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99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70上海新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8676号营业信托纠纷3,518,794.52原告因营业信托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信托本金、预期信托收益以及占用资金利息。

    案件目前由杨浦区法院审理,尚未开庭。

    一审未决71J银行天津万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杜秀敏(2022)沪0110民初1930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4,238,451.262022年,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万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贷款本息等,并要求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杜秀敏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开庭,已组织初步交换证据,暂未作出判决。

    一审未决72钱悦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8646号营业信托纠纷5,725,700.2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73周惠嬿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5824号营业信托纠纷1,641,655.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74陶勇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8679号营业信托纠纷1,248,956.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2-100序号原告被告一审案号及案由争议金额(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75李宁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初10809号营业信托纠纷1,244,906.85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已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76王根宝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10920号营业信托纠纷1,273,207.53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77张清照安信信托贵州宏德置业宏德温泉孙永林茹会明(2022)沪0110民初23225号其它信托纠纷1,119,655.922022年,原告以其它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78周惠嬿安信信托(2022)沪0110民诉前调5822号营业信托纠纷1,515,375.002022年,原告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安信信托,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法院暂未开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79关振宇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安信信托(第三人)(2022)京0105民初25909号信托纠纷729,000.002022年,原告以信托纠纷为由起诉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主张受托人责任。

    目前,本案审理中,暂未做出判决。

    一审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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