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
3.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4.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偿债能力良好,本次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的不超过。
5. 人民币6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规模适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6.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下无正文。
7. )2(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赵朝辉王洪波王功2023年3月。
8.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