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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皖天然气: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皖天然气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6 18:14:4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3628)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皖天然气: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皖天然气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吴佳玥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2: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5.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342,032,808股。

    9.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1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8,300股。

    11.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2,371,108股。

    12.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1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15. 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16.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皖能集团及其关联企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的议案》。

    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港华(安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的议案》。

    股东香港中华煤气(安徽)有限公司由于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全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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