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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瓷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日期:2024-04-26 02:30:44
    股票名称:中瓷电子 股票代码:003031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364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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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3031证券简称:中瓷电子公告编号:2024-024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控制度体系,提高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1 第一条为维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2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3 第四十二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二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4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第四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6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其中,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7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2)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4)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2)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4)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其他同类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其他同类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8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拒绝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9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0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11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除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外,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12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3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1、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的决策机制与程序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1、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其他特殊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则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抵偿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其他特殊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则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抵偿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4)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前款所称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4)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前款所称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本次《公司章程》仅作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所述修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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