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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得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日期:2024-04-19 18:47:08
    股票名称:联得装备 股票代码:300545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448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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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得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545证券简称:联得装备公告编号:2024-022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原章程条款修改后条款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1、利润分配原则。

    6. 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7. 2、利润分配形式。

    8.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9. 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1、利润分配原则。

    10. 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11. 2、利润分配形式。

    12.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3. 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4.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6.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元。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除外)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10、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除了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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