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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CHINABOHAIBANKCO.,LTD.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668)2023年度股東大會補充通告茲提述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日期均為2024年6月7日的2023年度股東大會通函(「首份通函」)及通告(「第一份通告」),當中載列(其中包括)將於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2時於中國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218號渤海銀行大廈6702會議室舉行2023年度股東大會(「2023年度股東大會」)上提請股東大會審議之決議案。
3. 茲補充通告於2023年度股東大會上,除第一份通告內所載列的決議案外,將審議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普通決議案14.續聘2024年度外部審計師上述議案的詳情載於本行日期為2024年6月13日的有關召開2023年度股東大會的補充通函。
4. 承董事會命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錦虹董事長2024年6月13日截至本通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王錦虹先生、屈宏志先生、杜剛先生及趙志宏先生;非執行董事歐兆倫先生、元微女士、段文務先生、胡愛民先生及張雲集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毛振華先生、牟斌瑞先生、謝日康先生、朱寧先生及岑紹雄先生。
5. –2–附註:1除上述補充決議案外,第一份通告所載的決議案保持不變。
6. 有關2023年度股東大會將審議的其他決議案、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安排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詳情,請參閱第一份通告及首份通函。
7. 2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可委任代理人出席及投票。
8. 受委任代理人毋需為本行股東。
9. 3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書面委託書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10. 4如 閣下欲委任代表出席2023年度股東大會, 閣下須按隨附的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
11. H股股東須將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如代表委任表格是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連同經公證人證明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交回至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內資股股東則須將上述文件交回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地址:中國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218號,郵政編碼:300012);惟無論如何須不遲於2023年度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前24小時交回。
12. 填妥及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親身出席2023年度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回。
13. 5.與第一份通告一併寄發的代表委任表格(「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不包含本補充通告所載的第14項新增決議案。
14. 因此,本行已編製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並隨本補充通告附上。
15. 已交回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之股東請注意:(i)若股東並無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如填寫正確無誤)即被視作該股東交回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
16. 股東以此方式委任之代理人將有權對(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指示以外)2023年度股東大會上以適當方式正式提呈之任何決議案(包括本補充通告所載的第14項新增決議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棄投票。
(ii)若股東於2023年度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將撤銷及取代其之前交回之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
而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如填寫正確無誤)即被視作該股東交回之唯一有效代表委任表格。
(iii)若股東於遲於2023年度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則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將告無效,而且該股東之前提交之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亦會被撤銷。
按無效或被撤銷之代表委任表格聲稱獲委任之代理人(不論是根據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或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所投票數將不會於就所提呈決議案進行之任何投票表決中計算在內。
因此,建議股東於截止時間後不要提交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
倘有關股東擬於2023年度股東大會上投票,則須親自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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