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鼎胜新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鼎胜新材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2-08-07 16:04:3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413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鼎胜新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鼎胜新材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8月5日在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铝工业园区B区西侧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洁律师、王晶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陈洁律师、王晶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5.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2的。

    8.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9.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10. 公司已于2022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5日10时30分在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铝工业园区B区西侧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5日9:15至15:00。

    12.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8月1日。

    13.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80,185,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77%。

    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8,27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88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1,909,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96%。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31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8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该等股东均于2022年8月1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公司董事长王诚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陈魏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分别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4(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80,185,8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314,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5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4、发行数量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5、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6、限售期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8、上市地点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7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10、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三)《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四)《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8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9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九)《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新设投资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614,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7%。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48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0四、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以下无正文)。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