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日期:2022-08-07 18:56:1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397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4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3-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下简称中国大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作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诺瓦星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3-2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2022年4月13日、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现金杜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 金杜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定义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同。

    5.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一、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申请文件显示,袁胜春、宗靖国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袁胜春、宗靖国分别持有发行人35.34%、23.87%股份(直接及间接合计);2021年9月,袁胜春、宗靖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任何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及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就任何事项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袁胜春意见为准。

    8. 3-3请发行人:(1)说明在2021年9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袁胜春、宗靖国是否曾签署过类似协议,2021年9月以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是否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规定。

    9. (2)说明袁胜春、宗靖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期限,约定期限届满后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10. (3)说明协议签署前报告期内袁胜春与宗靖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案与表决情况。

    11.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2. 回复:(一)说明在2021年9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袁胜春、宗靖国是否曾签署过类似协议,2021年9月以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是否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规定。

    13. 1、2021年9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袁胜春、宗靖国根据对袁胜春、宗靖国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2021年9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袁胜春、宗靖国未签署过类似协议,但一直共同控制诺瓦星云,因此,《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14. (1)袁胜春、宗靖国控制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远高于其他股东根据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18年1月1日,袁胜春直接持有发行人30.77%的股权,通过担任千诺管理、诺千管理执行事务合3-4伙人间接控制公司5.07%的股权;宗靖国直接持有公司20.39%的股权,通过担任繁星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3.48%的股权,二人合计控制了公司59.71%表决权。

    15.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袁胜春、宗靖国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千诺管理于2020年7月、2020年11月先后合计将所持有的发行人0.5%股份转让给翁京外,袁胜春、宗靖国直接持有、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未发生其他变化。

    16. 因此,截至2021年9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袁胜春直接持有发行人30.77%的股份,通过千诺管理、诺千管理间接控制发行人4.57%的股份;宗靖国直接持有发行人20.39%的股份,通过繁星管理间接控制发行人3.48%的股份;袁胜春、宗靖国合计控制发行人59.21%股份表决权。

    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的股本比例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1袁胜春1185.4530.77%2宗靖国785.5020.39%3西高投234.006.07%4赵小明216.005.61%5韩丹201.075.22%6周晶晶186.434.84%7梁伟186.434.84%8赵星梅154.464.01%9繁星管理133.923.48%10向健华124.203.22%11王伙荣115.563.00%12诺千管理97.712.54%13千诺管理78.452.04%14杨城77.042.00%15张都应38.521.00%16翁京19.260.50%17睿达投资18.000.47%3-5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合计3,852.00100.00%综上,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袁胜春、宗靖国合计控制发行人59.21%至59.71%股份表决权,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袁胜春、宗靖国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远高于其他股东,因此,袁胜春、宗靖国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

    (2)袁胜春、宗靖国为公司创始股东且一直在公司担任高管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对诺瓦有限相关创始股东的访谈并经核查,袁胜春、宗靖国均为诺瓦有限创始股东,其中,袁胜春自2008年诺瓦有限设立起即在诺瓦有限工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自2015年12月起至今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宗靖国自2008年诺瓦有限设立起即在诺瓦有限工作,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2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因此,袁胜春、宗靖国能够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实施重大影响。

    除上述外,袁胜春、宗靖国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能够对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实施重大影响;宗靖国担任发行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能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构成重大影响;袁胜春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能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实施重大影响。

    (3)袁胜春、宗靖国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保持一致行动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袁胜春、宗靖国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上的表决保持一致,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上的表决保持一致。

    具体情况请见本题之“三、说明协议签署前报告期内袁胜春与宗靖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案与表决情况”。

    3-6除上述外,根据对袁胜春、宗靖国的访谈,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袁胜春、宗靖国作为创始股东及创业伙伴,在公司长期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始终保持友好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决策,在公司战略发展方针及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始终保持一致行动。

    (4)其他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根据对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均认可在2021年9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袁胜春、宗靖国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地位。

    综上,鉴于(1)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袁胜春、宗靖国合计控制发行人59.21%至59.71%的表决权,且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任一股东持股比例远低于袁胜春、宗靖国;(2)袁胜春、宗靖国为公司创始股东,袁胜春一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宗靖国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于2015年12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二人能够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3)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袁胜春、宗靖国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共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且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始终保持一致;(4)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均认可袁胜春、宗靖国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地位。

    金杜认为,于2021年9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袁胜春、宗靖国,《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并未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1)最近两年公司股本结构保持稳定且实际控制人袁胜春、宗靖国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未发生重大变化如上所述,最近两年(2020年7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内,除袁胜春控3-7制的千诺管理于2020年7月、2020年11月先后合计将所持有的发行人0.5%股份转让给翁京外,袁胜春、宗靖国直接持有、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未发生其他变化,公司股本结构总体保持稳定。

    袁胜春、宗靖国在过去两年内保持合计控制发行人59.21%至59.71%股份表决权,未发生重大变动,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袁胜春、宗靖国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远高于其他股东,因此,袁胜春、宗靖国在过去两年中始终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

    (2)最近两年袁胜春、宗靖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保持一致行动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自2020年7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袁胜春、宗靖国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前均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照一致意见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最近两年袁胜春、宗靖国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上的提案与表决保持一致,且未出现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自2020年7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共计9次,袁胜春与宗靖国均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且在历次股东大会中的提案与表决均保持一致,具体如下: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出席情况表决情况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7.21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2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11.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3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1.25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4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4.2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5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6.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6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10.31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一致同意3-8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出席情况表决情况7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11.1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除袁胜春、宗靖国、赵小明、翁京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8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12.9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一致同意92021年度股东大会2022.4.2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除袁胜春、宗靖国、赵小明、赵星梅、周晶晶、王伙荣、杨城、翁京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如上表所述,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袁胜春、宗靖国均出席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并在全部表决事项上保持一致,未出现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亦在历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涉及袁胜春、宗靖国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亦未曾出现被否决的情况。

    自2020年7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共计18次,袁胜春与宗靖国均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且在历次董事会中的提案与表决均保持一致,具体如下: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出席情况表决情况1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7.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由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外,其余议案均由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2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11.14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由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外,其余议案均由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3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1.9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4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2.1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5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4.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6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4.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7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6.9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由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外,其余议案均由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8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6.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3-9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出席情况表决情况9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7.27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0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10.1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11.3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除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由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外,其余议案均由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2021.11.24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12.2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4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1.11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5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4.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除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由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外,其余议案均由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6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2.4.2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7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2022.7.5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1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7.1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如上表所述,最近两年,袁胜春、宗靖国作为公司董事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并在全部表决事项上保持一致,未出现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3)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提名情况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2019年3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根据有提案权股东的提前沟通和酝酿,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7名,其中,袁胜春担任董事长,宗靖国担任董事,除董事张凯由西高投推荐外,其余4名董事(翁京及独立董事毛志宏、闫玉新、张建奇)均由袁胜春和宗靖国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袁胜春推荐并经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后选举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西高投提3-10名的李建涛接替张凯作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综上,自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董事会7名董事中,除股东西高投提名的1名董事外,袁胜春、宗靖国二人担任或协商确认了拟提名的共6名董事,占有董事会多数席位,能够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4)发行人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体保持稳定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的确认、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核查,最近两年公司董事会未发生人员变动,袁胜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宗靖国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同时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二人在董事会、管理层职务未发生变化,其对公司所能施加的重大影响未发生变化,并始终担任决策者及创业核心角色。

    此外,除2021年7月,公司为业务经营发展需要新增聘任具有相关管理经验的陈卫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外,过去两年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且根据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公司管理层各司其职,在经营管理中未发生重大分歧,公司经营管理整体保持稳定。

    (5)发行人其他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2022年2月14日,除袁胜春、宗靖国以外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赵小明、韩丹、周晶晶、梁伟、赵星梅、向健华、王伙荣、杨城、张都应、陈卫国、何国经签署《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书》,确认如下:“截至2021年9月21日《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前,袁胜春、宗靖国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协商决策,并未发生重大分歧,共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本人认可袁胜春、宗靖国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并无异议。

    ”3-11根据对除袁胜春、宗靖国以外的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包括董事会秘书翁京、副总经理陈卫国、财务总监张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均认可袁胜春、宗靖国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在最近两年内及《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后,袁胜春、宗靖国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协商决策,并未发生重大分歧,能够保持共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鉴于(1)最近两年公司股本结构保持稳定且实际控制人袁胜春、宗靖国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未发生重大变化;(2)自2020年7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袁胜春、宗靖国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前均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照一致意见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最近两年袁胜春、宗靖国在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上的提案与表决保持一致,且未出现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3)发行人董事会7名董事中,除股东西高投提名的1名董事外,袁胜春、宗靖国二人担任或协商确认了拟提名的共6名董事,占有董事会多数席位,且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提名的情形;(4)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会未发生人员变动,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总体保持稳定;(5)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均认可袁胜春、宗靖国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地位。

    金杜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符合“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规定。

    (二)说明袁胜春、宗靖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期限,约定期限届满后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3.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诺瓦星云实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后;期满后,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仍可延长。

    ”根据对袁胜春、宗靖国的访谈及其确认:“双方自诺瓦有限设立以来便长期共3-12事,合作关系良好,目前不存在放弃对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和安排,后续双方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及确认,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852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拟发行股票不超过1,284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1,284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所示: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上市前本次发行后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1袁胜春1185.4530.77%1185.4523.08%2宗靖国785.5020.39%785.5015.29%3西高投234.006.07%234.004.56%4赵小明216.005.61%216.004.21%5韩丹201.075.22%201.073.91%6周晶晶186.434.84%186.433.63%7梁伟186.434.84%186.433.63%8赵星梅154.464.01%154.463.01%9繁星管理133.923.48%133.922.61%10向健华124.203.22%124.202.42%11王伙荣115.563.00%115.562.25%12诺千管理97.712.54%97.711.90%13千诺管理78.452.04%78.451.53%14杨城77.042.00%77.041.50%15张都应38.521.00%38.520.75%16翁京19.260.50%19.260.38%17睿达投资18.000.47%18.000.35%本次发行——1,284.0025.00%合计3,852.00100.00%5,136.00100%如上表所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袁胜春直接持有发行人23.08%股份,通过诺千管理、千诺管理间接控制发行人3.43%股份,袁胜春直接、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26.51%股份,仍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宗靖国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直接持有3-13发行人15.29%股份,通过繁星管理间接持有发行人2.61%股份,宗靖国直接、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17.90%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袁胜春、宗靖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44.41%股份表决权,虽较本次发行上市前有一定程度的稀释,但由于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袁胜春、宗靖国合计控制发行人表决权仍明显高于其他股东。

    2021年12月10日,发行人股东韩丹、赵小明、周晶晶、赵星梅、梁伟、张都应、向健华、王伙荣、杨城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就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事项,本人不会与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或单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以其他方式谋求一致行动。

    2、本人将仅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行使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

    公司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主动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中进行投票的除外。

    3、保证不谋求公司的控制权,亦不会故意做出损害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

    4、如果本人违反承诺为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进行赔偿。

    ”综上,鉴于:(1)本次发行上市后,袁胜春、宗靖国合计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仍明显高于其他股东,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构成重大影响并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2)公司股东韩丹、赵小明、周晶晶、赵星梅、梁伟、张都应、向健华、王伙荣、杨城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但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违约或者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3-14就上述公司可能变为无实际控制人风险,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五、管理和内控风险”之“(一)不当控制风险”予以补充披露。

    (三)说明协议签署前报告期内袁胜春与宗靖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案与表决情况。

    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共计18次,袁胜春与宗靖国均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且在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中的提案及表决均保持一致,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出席情况表决情况1—2018.3.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2—2018.10.9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3—2018.10.12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4—2018.12.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5—2018.12.29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6—2019.1.24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7—2019.2.2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8—2019.3.22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9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3.2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0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6.24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1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11.2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1.2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3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6.22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3-15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出席情况表决情况14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7.21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5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11.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6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1.25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7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4.2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8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6.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共计24次,袁胜春与宗靖国均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且在历次董事会中的提案及表决均保持一致,历次董事会的表决情况如下: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出席情况表决情况1董事会会议2018.3.10袁胜春、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2董事会会议2018.5.4袁胜春、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3董事会会议2018.9.12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4董事会会议2018.10.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5董事会会议2018.11.19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6董事会会议2018.12.14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7董事会会议2019.1.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8董事会会议2019.2.11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92019年第3次临时董事会会议2019.3.17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0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9.3.2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1第一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19.5.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5.31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13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11.12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3-16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出席情况表决情况14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12.1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5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6.2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16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7.6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17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11.14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18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1.9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19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2.1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20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4.8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2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4.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2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6.9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除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外,其他议案一致同意2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6.30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会议一致同意24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7.27袁胜春和宗靖国均出席一致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3-1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孙勇高照单位负责人:王玲二〇二二年月日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