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4-4-1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中。
2.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王瑞庆、李雯、李轩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3.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2号)规定,本。
4. 人或本公司确认《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与本人或本公司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新。
5.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6. 任。7-4-4-2(此页无正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之签署。
7. 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瑞庆李雯李轩。
8.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