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海外監管公告此乃中信泰富特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登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及指定的巨潮資訊網()關於新增募集資金專戶並签订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3. 中信泰富特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
4. 1证券代码:000708证券简称:中信特钢公告编号:2022-04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82号)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特钢”或“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6. 截至2022年3月3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5,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8,723,584.91元。
7.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3月3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209号)。
8.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参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下属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等9家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2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10.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的募投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向“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建设主体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供60,000万元以推进“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的实施。
11. 实施主体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
12. 近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3. 截止2022年8月,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开户主体开户行专户账号账户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81105010137020104230.00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3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14.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15.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16.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薛万宝、康昊昱、乔端和彭思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4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5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6日*******完香港,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於本公告日期,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為朱鶴新先生(董事長)、奚國華先生及李慶萍女士;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為宋康樂先生、彭豔祥先生、于洋女士、張麟先生、楊小平先生及唐疆先生;及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蕭偉強先生、徐金梧博士、梁定邦先生、科爾先生及田川利一先生。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