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第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3.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可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内审负责人、法律顾问、证券事务代表、子公司总经理组成。
4. 第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组织日常工作以及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5. 第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6. 第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7.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8.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9.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10. 第九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11. 第十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12.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13.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14. 第十二条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15.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16.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