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 我们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4.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
5. 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6.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
7.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杨占武刘超赵德军2023年1月。
8.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