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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3-01-20 04:41:2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928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688350证券简称:富淼科技公告编号:2023-011转债代码:118029转债简称:富淼转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

    3.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4.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5.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2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622.79万元及相关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膜科技”)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25.19万元及相关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渠环保”)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借款利率为无息,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

    8. 详情参照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9.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3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金渠环保拟分别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及“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0. 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11.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12.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开户主体募投项目开户银行账号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8018288809301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10528101040015660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4公司与富淼膜科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甲方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13.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鉴于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8018288808736。

    14. 甲方一、乙、丙三方已针对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15. 甲方二为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一拟通过向甲方二提供借款的方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此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80182888093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950套/年5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6.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未尽事项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刘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公司与金渠环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7协议》主要条款如下:甲方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10528101040015033。

    甲方一、乙、丙三方已针对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甲方二为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8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一拟通过向甲方二提供借款的方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此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1052810104001566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3,600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刘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9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10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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