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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机重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21 04:53:5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408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国机重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核查意见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重装”或“公司”)2020年度重新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对国机重装关于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原承诺主要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了《关于瑕疵房产完善产权证书的承诺函》,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所属企业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装备”)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取得68项无证房产的权属证书。

    2. 二、原承诺履行情况为推进承诺履行,公司积极向地方政府持续沟通汇报,根据政府管理要求,结合权证完善的难易程度,公司制定了以土地权证的办理和完善为突破口的分步实施权证完善计划。

    3. 通过不懈努力,截止2022年3月,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土地权属证书的办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切实推进承诺履行。

    4. 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房产权证办理工作。

    5. 三、延长承诺期限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一)延长承诺期限的原因1、本次承诺中涉及相关房产为二重装备2010年前在厂区内实施技改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附属设施,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6. 由于公司近年来改革发展涉及相关单位机构调整及经办人员变动较大,给办理无证房产权证需要提供的有关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资料搜集带来一定困难,并且需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核认可,导致时间进度未达预期。

    7. 2、根据政府相关要求,房产需完善土地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目前已完成68项房产涉及土地权属证书的办证工作。

    8. 3、办理68项房产权属证书需履行竣工测绘、规划建筑面积测绘、房产测绘、房屋质量安全性鉴定等诸多程序性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办理流程较长,且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房产的房屋测绘、竣工测绘、质量安全鉴定工作不能如期进行,导致办理进度延后。

    9.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前期对办理周期预估存在偏差,预计在承诺到期(2023年2月16日)之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房产权属证书。

    10. (二)延长承诺期限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承诺所涉相关房产主要为公司厂区内生产经营用房,已形成一定的历史使用惯性,实际使用权属无争议,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没有因产权瑕疵问题形成使用或经营障碍,对公司持续经营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 四、承诺拟延长期限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承诺拟延长期限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将承诺履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16日,并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办理完毕相关房产权证。

    12.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公司将进一步梳理待办房产权证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及办证流程,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交流,努力争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持续推动竣工测绘、规划建筑面积测绘、房产测绘、房屋质量安全性鉴定等工作,确保在2025年2月16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房产权证。

    13. 五、关于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合规性说明对照监管指引第4号第13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14. ”公司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确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程序复杂、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承诺期限到期前履行完毕的情况。

    15. 同时,按照监管指引第4号第14条规定,在原定承诺期限到期前履行承诺期限延长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要求。

    16.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瑕疵房产完善产权证书的承诺期限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针对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本次延长瑕疵房产完善产权证书承诺期限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瑕疵房产完善产权证书的承诺期限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延长承诺瑕疵房产完善产权证书期限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国机重装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专项意见,本次延长承诺履行期限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国机重装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于宏刚张冠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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