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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宏气体:金宏气体: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3-02-04 01:47:3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228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金宏气体:金宏气体: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88106证券简称:金宏气体公告编号:2023-00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披露了《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3. 公司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担任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

    4. 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招商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吴证券承接。

    5.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6. 公司、项目所属子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

    7.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37.10万元。

    8.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86.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951.06万元。

    9. 截至2020年6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号”的《验资报告》。

    10.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11. 二、《三方协议》、《四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项目所属子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四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1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集资金余额备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1102265519000071458739,116.18活期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10538901040105884730.530.62活期存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512902736810403856.974.30活期存款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0500200101003094919,513,241.30活期存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260065662911,291,000.67活期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110226552900007452211,040,789.76活期存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71101880002140339,311,543.98活期存款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661010018888119011,297,692.94活期存款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东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4.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15.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16.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对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二、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三、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项目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东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对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二、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三、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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