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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陆家嘴: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日期:2023-02-07 03:43:4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6082)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92次 互动意愿(强)

    陆家嘴: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1. 1股票代码:A股:600663股票简称:陆家嘴编号:临2023-007B股:900932陆家B股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1,830,6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尚待履行,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国际信托”)与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告方”)因债券交易产生债务纠纷,陆家嘴国际信托于前期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财产保全。

    3. 该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案号:(2022)沪74民初1067号。

    4.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

    5. 2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经过开庭审理,陆家嘴国际信托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2022)沪74民初106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830,600,000元、期内利息5,585,461.11元;(二)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3月21日的违约金62,624,000元,自2022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本金1,830,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损失664,913.7元、律师费损失735,306.6元;(四)若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原告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权登记证明苏(2021)宁浦不动产证明第0002874号、苏(2021)宁浦不动产证明第0002881号所载明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

    6. 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抵押合同》(编号:LJZXT[2020]-J-JIAHE73号-DY02)的约定配合办理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9号6幢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六)若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原告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权登记证明皖(2021)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409306号所载明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金额346,0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优先受偿。

    7. 上述抵3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七)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 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9.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9,46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54,466.15元,由被告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1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2.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判决尚待履行,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3. 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并根据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4.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5. 特此公告。

    16.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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