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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富达:宁波富达独立董事对外担保及十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3-29 01:19:3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789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宁波富达:宁波富达独立董事对外担保及十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1宁波富达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十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公正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根据国资管理要求,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本公司需为该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累计发生额0.00亿元,报告期末为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余额0.00亿元。

    2. 除此之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非控股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情况。

    3. 2、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额为23,000.00万元;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34,300.00万元,占公司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92%,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20,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95%;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余额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00%;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余额14,3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97%。

    4. 截止2023年3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公司为新平公司保证担保1,698.55万元,公司为蒙自公司保证担保2,181.98万元,科环公司为甬舜公司保证担保11,279万元。

    5.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必要担保,且资金使用情况正常,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6.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4,224,324.79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45,138,666.20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4,513,866.6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368,147,446.45元,减去实施上年度分红应付普通股股利361,310,267.75元,年末母公司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27,461,978.28元。

    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十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45,241,0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2元(含税),分配金额为216,786,160.65元,结余10,675,817.63元结转下期。

    8. 202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9.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88.77%。

    10.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1.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议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公正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拟就2023年度对外担保作如下计划安排:2023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参)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10亿元,其中:(一)2023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单个担保对象的担保总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13. 具体担保对象及金额为:为富达新型建材(蒙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建材公司”)担保2.00亿元,为新平瀛洲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担保2.00亿元,为蒙自瀛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自公司”)担保2.00亿元。

    14. (二)2023年度控股子公司无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计划。

    15. (三)2023年度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科环公司计划为其控股子公司宁波甬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舜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

    16. (四)2023年度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科环公司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浙江上峰科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科环”)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0亿元。

    (五)2023年度为非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10.10亿元。

    (六)截止2022年3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公司为新平公司保证担保1,698.55万元,公司为蒙自公司保证担保2,181.98万元,科环公司为甬舜公司保证担保11,279万元。

    (七)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担保计划中除科环公司为上峰科环提供的担保是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外,其余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必要担保,同意上述担保计划,并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议并认可《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作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公正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续聘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机构信息、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和项目级成员信息的独立性、诚信记录进行深入了解,结合2022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和内部控制审计单位,财务审计费80万元,内控审计费20万元。

    公司续聘程序和费用定价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议并认可《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包括:1、已单独审议并托管的宁波城投的二个商业地产项目;2、已单独审议的宁波富达金驼铃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给关联方苏州金驼铃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服务费用;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定,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单独确认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事项:宁波科环、甬舜建材以公开招标方式向关联方出售的水泥;甬舜建材以公开招标方式与关联方签署的施工合同;按国家认定或政府定价,广场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水、电、气等物资。

    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1,843.00万元,占2022年末公司净资产343,886.61万元的3.44%。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计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决策程度规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不存在严重依赖关联交易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建军先生、马林霞女士、王海雄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4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认为:该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独立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就第十届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对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同意提名张建军先生、马林霞女士、腾飞女士、汪沁女士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崔平女士、邱妘女士、徐衍修先生作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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