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新时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5-23 00:54:3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267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新时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

    2.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3.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5. 二、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2、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7. 3、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 4、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9.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10.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2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9名激励对象授予1,503.18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20元/份。

    11. 特此意见(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王田苗严杰钟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2023年5月22日。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