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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水集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3 05:14:5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7311)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宁水集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ZhongLunisformedasanLLPunderPRClaw.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NanjingHaik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三年五月法律意见书目录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四、结论意见............................................................................................................6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邮政编码:518026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电话/Tel:(86755)33256666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和实时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法律意见书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5.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6. 2.2023年5月22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358号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5行政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7.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法律意见书数为82,314,48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11%。

    1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3,41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11.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2.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2,687,89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75%。

    1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35,9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674%。

    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候选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5. 3.本所律师以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6. 4.公司董事长张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8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法律意见书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8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8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687,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5,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31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7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12.1选举张裕松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意82,314,49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2,4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58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赖继红刘佳经办律师:袁晓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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