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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电电气:广电电气-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4 01:40:2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299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9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广电电气:广电电气-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341670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网址:二〇二三年五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鹏律师、张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5.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6.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7.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股东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8.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3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淑文女士主持。

    9.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1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2,187,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00%。

    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2023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14.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1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7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6%。

    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1、《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2、《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3、《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5、《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6、《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7、《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9、《关于2023年度银行融资额度的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徐晨李鹏_______________张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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