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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洋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4 17:22:5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850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科洋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3)第12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电话:021-38862276传真:0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3)第128号致: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3.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7. 2、2023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题、召开方式等事项。

    8.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53,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5%。

    1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1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格。

    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15.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16.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1、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753,3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753,3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753,3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753,3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753,3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753,3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753,3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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