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日期:2023-05-25 20:06:0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291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1. 关于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发行保荐书3-1-2-1目录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3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3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4四、内核情况简述.................................................................................................5第二节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承诺...........................................................................8第三节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9一、推荐结论.........................................................................................................9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9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10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11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14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16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20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20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21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23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24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26发行保荐书3-1-2-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新黎明”)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郭明安和钱亚明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3.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郭明安和钱亚明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 发行保荐书3-1-2-3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1、保荐代表人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郭明安和钱亚明。

    5. 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郭明安,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曾作为保荐代表人主持赛伍技术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航天电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奥雷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国投资本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6. 钱亚明,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曾作为保荐代表人主持昀冢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天孚通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参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江苏银行优先股发行项目。

    7. 2、项目协办人本次新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孙璐薇,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孙璐薇,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通泰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亚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上海环境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航天长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上海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8. 3、其他项目组成员其他参与本次新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姚泽安、金鸣。

    9.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发行保荐书3-1-2-41、公司名称: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西横港街15号3、设立日期:2011年9月22日4、注册资本:13,678.20万元人民币5、法定代表人:郑振晓6、联系方式:0512-693969987、业务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管件、防爆仪表、防爆风机、防爆安防产品、防爆通讯产品、防爆计算机及配件、防爆信息化产品、消防应急灯具、工矿灯具、照明灯具、低压电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件、高低压成套设备、高效节能直驱装备及其控制系统、立体仓库、立体车库、通讯系统设备、汽车零部件、电子零部件、机械零部件及各类精密构件、金属制品,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维护、修理和技术服务、软件及信息化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1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1.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2.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发行保荐书3-1-2-5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13. 四、内核情况简述(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内核具体流程: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2022年2月11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14.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2年2月14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

    15. 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16.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

    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

    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发行保荐书3-1-2-6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

    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2年4月8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2年4月8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各部门办公地点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2年第18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

    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

    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

    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

    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

    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

    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发行保荐书3-1-2-7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

    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

    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

    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2022年4月8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2年第18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新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

    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新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发行保荐书3-1-2-8第二节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保荐书3-1-2-9第三节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一、推荐结论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1、2022年2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议案。

    2023年2月18日,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决议并延长有效期等议案。

    2、2022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3,678.2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议案。

    2023年2月19日,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3,678.2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决议并延长有效期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保荐书3-1-2-10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相关的公司治理内部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研究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主要客户、业务发展商及主要供应商,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重大业务合同及订单,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景气度高,应用领域广泛且有良好的客户基础,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89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有关主体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承诺函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无犯罪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发行保荐书3-1-2-11《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节“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依据本保荐机构取得的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成立于2011年9月22日,系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苏天宏会验字[2011]第XB117号)、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发行保荐书3-1-2-12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89号),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并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93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获得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发行保荐书3-1-2-13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1)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对具备实物形态的主要资产进行实物监盘;取得并查阅商标权、专利等的权利证书,核查其权利期限。

    (2)保荐机构实地考察发行人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组织架构图、工商登记档案、三会相关决议、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资料;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对高管人员和员工进行访谈,获取其声明与承诺,了解有关情况。

    (3)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取得并查阅发行人银行开户资料、税务登记资料及税务缴纳凭证。

    (4)保荐机构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财务资料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抽取发行人的采购、销售记录,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业务发展商、供应商通过函证、走访等方式核查;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及采购、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是否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征信报告、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对外担保等情形;保荐机构对于诉讼和仲裁进行了网络检索,了解发行人境内外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保荐书3-1-2-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派出所的无犯罪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同时结合网络查询等手段,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行保荐书3-1-2-15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3,678.2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559.4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18,237.60万元(未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不低于25%,达到25%以上。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境内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保荐机构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2.68亿元,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10,629.91万元,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2.46亿元,不低于1亿元;营业收入累计21.92亿元,不低于10亿元,符合上述第一套标准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保荐书3-1-2-16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保荐机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并抽取了部分往来凭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大的供应商、客户、业务发展商进行了走访,核查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银行账户的流水账,抽取银行日记账中大额资金流入、流出与打印的银行流水进行逐一比对;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流程以及价格的公允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保荐机构对照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条件,检查报告期是否保持一致,期末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波动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业务发展商和供应商的走访,了解主要客户、业务发展商、供应商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其客户、业务发展商或供应商串通确认虚假收入、成本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业务发展商、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发行保荐书3-1-2-17实、准确;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业务发展商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三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对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对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重点核查关联交易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结构、员工薪酬的变动进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在申报期内未与发行人发生除本次保荐业务以外的大额交易。

    发行人的股东中的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未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1、通过对发行人历年毛利率变动原因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发行保荐书3-1-2-18率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合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通过少计当期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成本、增加毛利率的情形。

    2、核查发行人产品采购的订单、发票等原始单据,并结合对主要供应商的走访、函证核查,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单价真实、合理。

    3、将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金额、存货期末余额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分析,不存在原材料采购、成本结转异常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对账单,并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情形。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等异常数据,取得了存货、成本、费用构成明细;抽查发行人新增大额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并核查了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并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发行保荐书3-1-2-19(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工资标准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明细表,抽查了部分管理费用凭证;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费用明细表,测算了其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历年发生坏账的数据,期末应收账款的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库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库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并结合销售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发行保荐书3-1-2-20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1、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2、对于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实地察看了在建工程建设状况,了解预算金额及项目进度,并核查在建工程投入额与项目进度的匹配性;3、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经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费用类科目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制订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保荐书3-1-2-2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

    同时,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根据本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保荐机构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名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9661664J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701-704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红卫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发行保荐书3-1-2-22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保荐机构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了20.0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

    4、发行人聘请苏州凡道普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

    5、发行人聘请上海源语信息技术中心为发行人外语文件资料提供翻译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复核机构、验资机构、翻译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发行保荐书3-1-2-23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本保荐机构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和核查过程如下:1、访谈发行人,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相关产业政策信息,核查发行人相关产业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2、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主要产品外销国家或地区,核查相关国家或地区是否出台法律法规对发行人出口业务产生重大限制;3、通过公开渠道检索相关税收政策,核查是否出现重大变化情况;4、通过公开渠道检索相关行业信息,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属于强周期行业,行业周期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5、访谈发行人,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相关行业信息,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行业竞争趋势是否发生重大变化;6、获取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采购入库台账和销售台账,核查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是否出现大幅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是否出现大幅变化,主要客户、业务发展商或供应商是否出现重大变化;7、访谈发行人,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相关法律事项,了解是否有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8、获取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重大合同,核查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保荐书3-1-2-249、访谈发行人安全负责人,了解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安全检查处罚和安全隐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一)下游行业景气度变化的风险发行人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粉尘、蒸汽的场所,该类场所对安全等级防护要求较高,下游行业包括石油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粮食酿酒、生物医药等领域,其中以石油化工为主。

    总体来看,发行人下游行业中周期性行业占比较高,其对防爆电器的需求与我国宏观经济关系较为密切。

    因此,防爆电器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水平等也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波动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

    外部经济环境以及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主要下游行业的客户在经营发展、盈利能力和资金流等方面受到负面影响,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设备采购投资和货款支付,从而对发行人销售业绩、货款回笼、存货管理、经营活动现金流等造成一定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近年来,随着下游市场需求不断增长、防爆电器行业产能扩张、原有企业的成长和新兴企业的进入,防爆电器市场面临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受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48%、53.41%、49.90%,有所下滑。

    国有及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是防爆电器产品的重点客户,这些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会综合考虑供应商资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安全运行记录、产品价格、案例积累等因素。

    上述大型企业集团在采购时,往往同时选择多家合格供应商,主要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争。

    未来,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提供较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技术迭代不及时,将导致发行人不能达到客户要求,存在被发行保荐书3-1-2-25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厂用防爆电器的上游行业可以分为铝锭、不锈钢板等金属冶炼行业以及元器件、各类配件行业。

    原材料成本在发行人生产成本中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7.32%、78.09%、78.53%,上游材料价格波动与本行业成本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会一定程度上影响防爆电器行业盈利水平的稳定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属冶炼行业持续转型,主要金属产品产能充足、质量提高,基本不存在原材料短缺风险,但铝锭、钢铁原材料成本会随着宏观经济变化、大宗商品价格涨跌产生一定的波动。

    各类元器件、金属配件、电源光源件等产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单一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相对可控,但如果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也会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成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发行人不能有效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压力,发行人盈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四)业务发展商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行人现行的业务发展商制度是在多年业务实践过程中,以行业特性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为基础,不断摸索并最终形成的,是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石。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收入分别为52,855.70万元、59,896.26万元、72,368.2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3.29%、83.88%、87.22%,占比较高。

    未来如有部分业务发展商减少或停止与发行人合作,将可能导致发行人客户开发与服务能力有所降低,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五)应收账款增加及坏账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1,283.87万元、38,817.27万元、43,273.1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9.08%、53.98%、51.83%,余额较大,其中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83.37%、79.86%、77.73%,占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客户增多后回款管理难度上升,且近年来,客户更为关注自身资金盈余与储备管理,回款速度变慢;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分别发行保荐书3-1-2-26为22.57%、24.22%、27.63%,有所增加,主要原因为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国有及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客户付款审批流程复杂、付款周期较长,部分工程总承包商、经销商受最终客户回款影响等。

    随着发行人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继续增长,一方面可能影响到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造成一定的坏账风险。

    (六)智能防爆设备业务增长放缓、毛利率下滑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防爆设备收入分别为2,713.55万元、4,164.44万元、5,069.3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8%、5.83%、6.11%,毛利率分别为72.17%、64.79%、57.83%。

    发行人智能防爆设备业务增长较快,毛利率较高,是发行人未来收入、利润增长的重要动力来源。

    但智能防爆设备在工业领域起步较晚,市场规模仍然较小,渗透率较低。

    未来,若发行人智能防爆设备业务的增长不及预期,或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滑,将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发行人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不同行业具备特殊生产环境的客户提供高等级防爆电器产品。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持续聚焦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在国内防爆电器领域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

    发行人近年来业务快速发展,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张。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3,745.50万元、71,915.98万元、83,494.69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7,562.59万元、8,597.93万元、10,629.91万元。

    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和不断创新,发行人的产品不断优化升级,防爆系列产品不断丰富,现已形成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管件、三防产品、智能防爆设备五大产品类别。

    未来,发行人将在深耕现有防爆系列产品的基础上,加大对智能防爆设备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响应国家对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的相关发行保荐书3-1-2-27政策,基于大数据、物联网、智能硬件、无线/有线通讯、传感器等技术,聚焦智能照明、配电、疏散等防爆应用场景,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自动控制赋能;继续提高软、硬件自主研发实力,逐步实现智能防爆设备的系统化延伸,为下游客户提供更高等级的防爆产品。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书3-1-2-28(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项目协办人:孙璐薇保荐代表人:郭明安钱亚明内核负责人:邵年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唐松华保荐机构总经理:马骁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江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发行保荐书3-1-2-29附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郭明安和钱亚明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保荐代表人:郭明安钱亚明法定代表人: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目录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二)内核意见说明 第二节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承诺 第三节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下游行业景气度变化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四)业务发展商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五)应收账款增加及坏账风险 (六)智能防爆设备业务增长放缓、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附件:。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