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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得装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娄超)

    日期:2024-04-19 19:22:07
    股票名称:联得装备 股票代码:300545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344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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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报告期间本人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娄超,男,195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深圳赛格日立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总经理、执行董事;2015年1月退休。

    2021年4月至今任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联得装备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一)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以现场方式出席前述会议,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或代为表决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各次会议召开前主动查阅相关资料,完整了解需审议议案的各项细节,积极参与议案讨论,客观、严谨、独立地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维护公司权益及股东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023年度,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5次,认真听取了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1、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项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18日,并同意以16.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80名对象授予1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们就公司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项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6、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我们就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3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实现,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8、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们就《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本人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3年度认真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各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组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事项1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3月24日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4月7日1、《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事项1 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7月14日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 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8月11日1、《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事项1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12月15日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报告期,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审议事项1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2023年12月15日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等安排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重点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调查,与公司监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对相关文件进行查阅,并与其他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表意见。

    公司相关人员密切配合并积极协助本人履职,及时提供相关备查资料,配合本人现场检查工作等,对于本人在审阅相关事项时提出的意见积极采纳。

    (七)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为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更好履行自身职责,始终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

    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八)其他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各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要事项。

    上述报告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经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针对上述事项,本人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本人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2023年度,本人审议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包括激励计划方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等事项,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办理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三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继续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使公司经营更加稳健、运作更加规范。

    特此报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娄超 2024年4月19日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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