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证券代码:688371证券简称:菲沃泰公告编号:2022-004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91.52万元。
3.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号)同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0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68,0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54,914,370.06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18,528,277.06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386,093.00元。
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497号)。
6.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7.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2公司已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存在差异,经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1总部园区项目83,536.5283,100.0072,000.002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33,347.7633,300.0029,000.00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50,000.0042,638.61合计166,884.28166,400.00143,638.61三、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情情况(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8. 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31,548.41万元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9.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548.4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万元)本次拟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万元)1总部园区项目72,000.0011,781.0211,781.022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29,000.0019,767.3919,767.393补充流动资金42,638.61--合计143,638.6131,548.4131,548.41(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543.11万元支付除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10.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3.1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11.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548.41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3.11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以上3置换方案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12. 四、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91.52万元。
1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14. 五、专项意见说明(一)会计师鉴证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579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菲沃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15. (二)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2,091.5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4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579号),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菲沃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六、上网公告文件(一)《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579号)》;(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5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