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2.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
3.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
4. 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1、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2,000.00万元向全椒金宏出资以实施半导体电子材料项目,以募集资金3,697.00万元向北京金宏出资及11,466.80万元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大宗气。
5. 站项目,以募集资金4,000.00万元向广州金宏出资及3,000.00万元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电子大宗气站项目,借款期限为3年,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6. 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7. 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以。
8. 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