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8)海外監管公告本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
3. 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及其後刊發了關於中海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在中國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的公告。
4. 根據有關規定,中海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已經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載了《中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22年付息公告》。
5. 為遵守上市規則第13.10B條,該等上載資料亦刊登於聯交所「披露易」中文版網站(。
6. 承董事局命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顏建國香港,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於本公告日期,顏建國先生(主席)、羅亮先生(副主席)、張智超先生(行政總裁)及郭光輝先生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庄勇先生(副主席)及趙文海先生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而范徐麗泰博士、李民斌先生及陳家強教授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7. 1债券代码:136646.SH债券简称:16中海01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付息公告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特别提示债权登记日:2022年8月22日债券付息日:2022年8月23日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2年8月23开始支付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9.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中海01,债券代码:136646.SH3、发行主体: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60亿元,当前余额为19亿元,期限为5+5年期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当前票面利率为3.60%7、计息期限:计息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如遇法2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6年每年的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6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2年8月23日12、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3.60%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
11.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60%,每3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6.00元(含税)。
12. 3、债权登记日:2021年8月22日。
13. 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14. 4、债券付息日:2022年8月23日。
15. 三、付息办法(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16.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1、发行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0层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智超联系人:程增辉、王馨蕊联系电话:0755-82826729传真:0755-82950333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5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宏峰、陈天涯、蔡智洋、吴林联系电话:0755-23835300传真:0755-23835201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付息公告》盖章页)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