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
2. 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
4.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5.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6.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7. 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9日李斐牛强吴辉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8. 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