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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裕承科金:配售現有股份及根據一般授權認購新股份

    日期:2023-03-26 19:44:1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475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6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裕承科金:配售現有股份及根據一般授權認購新股份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3.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79)ARTATECHFINCORPORATIONLIMITED裕承科金有限公司配售現有股份及根據一般授權認購新股份獨家整體協調人聯席配售代理配售及認購協議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交易時段後),為籌集所得款項總額最多約港幣23,000,000元及為增強其股東及資本基礎,本公司與賣方及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及認購協議,據此:(i)賣方(即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已同意出售及配售代理已個別(而非共同,亦非按共同及個別基準)同意按竭盡全力基準向不少於六名獨立第三方承配人配售賣方持有之最多209,082,000股股份(相當於在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1.10%),賣方配售價為每股港幣0.110元;及–2–(ii)待達成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條件及如本公告內所披露,賣方已同意認購及本公司已同意發行相等於於賣方配售事項中配售代理實際出售之股份數目之新股份,認購價為每股港幣0.110元(等於賣方配售價)。

    4. 最大數目之認購股份為209,082,000股新股份,且相當於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1.10%及經配發及發行最大數目認購股份擴大後之已發行股份數目之約1.09%(假設除發行認購股份之外自本公告日期至完成認購事項期間已發行股份數目將並無變動)。

    5. 本公司將自發行最大數目認購股份將籌集所得款項總額最多約港幣23,000,000元(或所得款項淨額約港幣22,360,000元)。

    6. 每股最高凈認購價為約每股港幣0.107元。

    7. 賣方配售價及認購價均為每股港幣0.110元,較:(a)股份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即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港幣0.114元折讓約3.51%;(b)股份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即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前最後連續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約每股港幣0.106元溢價約3.77%;及(c)股份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包括該日)前最後連續十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約每股港幣0.103元溢價約6.90%。

    8. 本公司擬將所得款項淨額用於全公司IT硬件及軟件升級(主要為加強網絡安全及基礎設施完整性)、擴展及升級IT營運基礎設施(包括內部及外部軟件開發)(主要為其面向客戶系統、交易系統及託管系統以及區塊鏈相關的及加密解決方案)、擴大資產管理基金產品供應及相關市場推廣、於非香港市場打造本地及全球品牌以及市場推廣及深耕業務、為潛在戰略投資及相關成本提供資金及一般營運資金。

    9. –3–上市規則項下之涵義於本公告日期,賣方持有14,011,317,504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74.00%。

    10. 根據上市規則,賣方(鄭博士之聯繫人及主要股東)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11.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2(4)條,根據認購事項(倘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起14日內生效)向賣方發行認購股份構成本公司之獲豁免關連交易。

    12. 認購股份將根據於二零二二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股東決議案方式已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予以發行,據此董事會已獲授權可配發及發行最多3,736,352,376股新股份。

    13. 配售及認購協議可能根據其當中所載之終止條文而終止。

    14. 此外,賣方配售事項按竭盡全力基準進行,且完成認購事項須待配售及認購協議內之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15. 由於賣方配售事項及認購事項未必會進行,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16. 緒言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賣方及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及認購協議。

    為籌集所得款項總額最多約港幣23,000,000元及為增強本公司之股東及資本基礎,配售及認購協議規定:(i)賣方(即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已同意出售及配售代理已個別(而非共同,亦非按共同及個別基準)同意按竭盡全力基準向不少於六名獨立第三方承配人配售賣方持有之最多209,082,000股股份(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1.10%),賣方配售價為每股港幣0.110元;及(ii)待達成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條件及如本公告內所披露,賣方已同意認購及本公司已同意發行相等於於賣方配售事項中配售代理實際出售之股份數目之新股份,認購價為每股港幣0.110元(等於賣方配售價)。

    –4–配售及認購協議配售及認購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訂約方配售及認購協議之訂約方如下:(1)本公司(作為認購股份之發行人);(2)賣方(作為賣方配售股份之賣家及認購股份之認購人)。

    於本公告日期,賣方持有14,011,317,504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74.00%。

    賣方由非執行董事及本公司主席鄭博士間接全資擁有;及(3)招銀國際(作為獨家整體協調人及聯席配售代理)及中信里昂證券(作為聯席配售代理)。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配售代理各自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且與之並無關連。

    (i)賣方配售事項賣方配售股份根據賣方配售事項賣方已同意透過配售代理配售最多合共209,082,000股股份。

    最大數目之賣方配售股份相當於(i)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1.10%,及(ii)經配發及發行最大數目認購股份擴大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1.09%(假設除發行認購股份之外自本公告日期至完成認購事項期間已發行股份數目將並無變動)。

    –5–賣方配售股份將以不附帶所有按揭、抵押、留置權、押記及產權負擔、申索、期權及第三方權利而出售,並且將擁有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其附帶之所有權利,包括收取就賣方配售股份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股息或其他分派之權利(倘有關股息或分派之記錄日期為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及之後)。

    賣方配售股份亦將在所有方面與已發行之其他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承配人配售代理已個別(而非共同,亦非按共同及個別基準)協定以按竭盡全力基準向不少於六名屬專業、機構或其他投資者之獨立承配人配售賣方配售股份。

    承配人及彼等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並且緊隨完成賣方配售及認購事項後將不會成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賣方配售價賣方配售價(與認購價相同)為每股港幣0.110元,較:(a)股份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即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港幣0.114元折讓約3.51%;(b)股份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即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前最後連續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約每股港幣0.106元溢價約3.77%;及(c)股份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包括該日)前最後連續十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約每股港幣0.103元溢價約6.90%。

    賣方配售價乃由本公司、賣方與配售代理參考股份之現行市價後經公平磋商釐定。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現行市況下賣方配售價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本公司將承擔賣方就數目相等於賣方認購之認購股份數目之賣方配售股份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開支(連同賣方應付佣金)。

    –6–佣金於賣方配售事項完成後,賣方應向配售代理支付固定總配售佣金港幣200,000元,以及配售代理實際配售之賣方配售股份之賣方配售價總額最多1.00%之酌情費用總額。

    配售及認購協議項下之配售佣金乃由賣方與配售代理經參考現行市況後經公平磋商釐定。

    完成賣方配售事項除非配售及認購協議按下文所載而終止,賣方配售事項預期將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日或賣方與配售代理可能協定之其他日期完成。

    終止賣方配售事項倘出現下列情況,配售代理各自可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8時正或賣方與配售代理就完成賣方配售事項作實而協定之有關其他時間或日期前任何時間全權酌情選擇下列其一:(A)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及本公司終止配售及認購協議而毋須承擔責任;或(B)按配售價購買或促使買家購買各配售代理可能全權酌情釐定之較低數目之賣方配售股份:(a)發生:(i)本公司及賣方於配售及認購協議作出之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遭違反,或發生任何事件,致使該等聲明、保證或承諾在任何方面成為不實、不確或遭違反或(ii)本公司或賣方於賣方配售事項完成之時或之前須履行之任何其他責任遭嚴重違反或未獲履行;(b)發展、發生或出現:(i)聯交所任何暫停或限制本公司任何證券之買賣(惟與賣方配售及認購事項有關之任何短暫停牌除外)(如必要);–7–(ii)非配售代理所能合理控制之任何重大事件或連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災難、政府行為、罷工、勞資糾紛、閉廠、火災、爆炸、水災、地震、內亂、經濟封鎖、疫疾、流行病、爆發傳染病、恐怖主義活動、爆發敵對行動或行動升級(不論屬地區、全國或國際性質)、戰爭及天災);(iii)涉及可能改變或影響本公司或本集團整體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資產與負債、股東股權、營運業績或狀況、財務或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變動或發展(不論是否屬永久,亦不論是否於日常業務過程中產生);(iv)涉及地方、國家或國際金融、政治、經濟、法律、軍事、工業、財務、監管、貨幣或市場狀況(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銀行間市場及信貸市場的狀況及有關香港利率或其他方面的狀況)或引致或影響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外匯管制的潛在變化或任何危機的任何重大變動(無論是否永久)或發展(無論是否永久)或該等變動或發展或危機同時發生或上述任何狀況惡化;(v)任何國家、政府、司法、監管或政治機構或組織展開針對任何董事的任何行動或任何國家、政府、司法、監管或政治機構或組織宣佈有意採取任何該等行動;或(vi)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頒佈涉及潛在變更現行法例或規例或其詮釋或應用之任何新法例或規例或任何變動(不論是否永久)或任何發展(不論是否永久),而上述情況個別或共同發生時,任何配售代理全權認為會對賣方配售事項的成功或賣方配售股份在二級市場買賣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影響,或使得或可能使得按配售及認購協議項下條款及方式進行賣方配售事項成為不可行、不明智或不合宜;或–8–(c)發展、發生或出現以下事件:(i)股份或證券於聯交所之買賣遭到任何全面強制停止、暫停或嚴格限制,或本公司任何證券於任何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的買賣遭到全面強制停止、暫停或嚴格限制;或(ii)香港、中國或美國之證券結算、付款或清算服務嚴重中斷;或(iii)香港或中國或美國聯邦之機構或紐約州之機構強制停止商業銀行活動。

    (ii)認購事項待配售及認購協議之條件獲達成後及如下文所述,賣方已同意作為委託人按認購價認購,而本公司已同意發行認購股份(等於根據賣方配售事項實際出售之賣方配售股份數目)。

    認購股份認購股份於繳足股款後,將與於認購事項完成當日或之前本公司已發行或將發行之其他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有權收取於配發日期後任何時間宣派、作出或支付之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

    最大數目之209,082,000股認購股份(相當於最大數目之賣方配售股份)相當於(i)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之約1.10%,及(ii)經配發及發行最大數目認購股份擴大後之已發行股份數目之約1.09%(假設除發行認購股份之外自本公告日期至完成認購事項期間已發行股份數目將並無變動)。

    最大數目之209,082,000股認購股份之總面值將為港幣2,090,820元。

    發行認購股份將無需股東批准及認購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予以發行。

    根據於二零二二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股東決議案方式已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董事會已獲授權可配發及發行最多3,736,352,376股新股份,即於二零二二年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之20%。

    截至本公告日期,除賣方認購252,336,000股股份作為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之一部分及認購股份外,概無根據一般授權發行或同意發行任何本公司之證券。

    –9–認購價認購價每股股份港幣0.110元與賣方配售價相同。

    認購價與股份之市價之比較載列於上文「配售及認購協議-賣方配售事項-賣方配售價」一節。

    根據估計最高所得款項淨額約港幣22,360,000元以及將發行合共最多209,082,000股新認購股份,本公司每股認購股份之最高淨價格估計將約為每股港幣0.107元。

    認購事項之條件認購事項須待下列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a)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已批准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且有關上市及准許其後並無於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交付認購股份之正式股票前遭撤回);(b)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之條款已完成賣方配售事項;及(c)倘上述條件(a)及(b)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後14日內未獲達成,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就發行認購股份批准後(賣方及其聯繫人放棄投票),本公司及賣方以書面方式協定延長該等條件將予達成之時間。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

    配售及認購協議並未規定訂約各方有權豁免上述條件。

    倘認購事項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後14日內未完成,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認購事項將構成一項不獲豁免關連交易,以及除非聯交所另行豁免,否則本公司將需遵守上市規則之規定,包括於認購事項可進行前取得獨立股東之批准。

    –10–倘認購事項之條件未能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後14日內或(如適用)本公司與賣方以書面方式協定之有關較後日期達成且須獲獨立股東批准,則賣方與本公司於認購事項下之義務及責任將告無效及失效,且本公司或賣方均不得向對方就費用、損害賠償、補償或其他方面提出任何申索。

    認購事項之完成認購事項將於須達成之上述認購事項之條件中最後一項條件(以適用者為限)已獲達成之日期後兩個營業日內,或賣方與本公司可能以書面及遵照上市規則協定之其他時間及╱或日期完成。

    禁售承諾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的條款,(a)賣方已向配售代理承諾(除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出售賣方配售股份、賣方根據「先舊後新配售」交易就任何許可發行銷售股份及完成任何許可發行外),自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起及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後第60日或之前,其不會並將促使其代名人、由其或與相關的信託(不論個別或共同,亦不論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不會(在未經配售代理事先書面同意下):(i)提呈、借出、抵押、發行、出售、訂約出售、出售任何購股權或訂約購買、購買任何購股權或訂約出售、授出任何購股權、權利或認股權證以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不論有條件或無條件、直接或間接,或以其他方式)任何股份(包括認購股份)或當中的任何權益或可轉換或可行使或可交換或基本類似於任何有關股份或權益的任何證券(不論是實際處置或因現金結算或其他方式而有效經濟處置或置換)或(ii)同意訂立(不論有條件或無條件)或訂立任何掉期或類似協或議轉讓有關股份所有權的全部或部分經濟風險且具有相同經濟效應的交易,而不論上文(i)或(ii)項所述的任何有關交易是否透過交付股份或有關其他證券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或(iii)宣佈任何意向進行或落實上文(i)或(ii)項所述的任何有關交易;及–11–(b)本公司已向配售代理承諾(除任何許可發行外),自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起及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後第60日及之前,其不會(在未經配售代理事先書面同意且有關同意並無遭無理拒絕或延遲的情況下):(i)配發或發行或提呈配發或發行或授出任何購股權、權利或認股權證以認購(不論有條件或無條件、直接或間接,或以其他方式)任何股份或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可轉換或可行使或可交換或基本類似於任何股份或股份中權益的任何證券(倘有關配發、發行、要約或授出並未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前以公告方式於聯交所網站公佈)或(ii)同意(不論有條件或無條件)進行或落實與上文(i)項所述的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效應的任何有關交易,或(iii)宣佈任何意向進行或落實上文(i)或(ii)項所述的任何有關交易。

    對本公司股權架構之影響僅作說明用途,本公司於緊接賣方配售及認購事項之前及緊隨賣方配售及認購事項之後(假設自本公告日期起至認購事項完成,除發行認購股份外,已發行股份數目將無任何變動)之股權架構將如下:股東於本公告日期緊隨賣方配售事項完成(附註1),但於認購事項完成前緊隨賣方配售事項完成(附註1)及認購事項完成後(附註2)股份數目概約百分比股份數目概約百分比股份數目概約百分比賣方14,011,317,50474.00%13,802,235,50472.90%14,011,317,50473.19%公眾股東(附註3)4,922,780,37626.00%4,922,780,37626.00%4,922,780,37625.72%賣方配售股份之承配人––209,082,0001.10%209,082,0001.09%總計18,934,097,880100.00%18,934,097,880100.00%19,143,179,880100.00%附註:(1)假設所有賣方配售股份已獲配售。

    (2)假設已發行最高數目之認購股份(即209,082,000股股份)。

    (3)不包括賣方配售股份之承配人。

    –12–本公司於過往十二個月之股本集資活動除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及建議認購事項外,緊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本公司並無進行涉及發行股本證券之任何集資活動。

    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之所得款項用途下表顯示本公司調動及建議調動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所得款項淨額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公告所披露之擬定用途之比較:業務目標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之公告所披露所得款項淨額之擬定用途於本公告日期已動用所得款項淨額擬作應用之未動用所得款項淨額(概約,港幣百萬元)(概約,港幣百萬元)(概約,港幣百萬元)全公司硬件及軟件升級73.63.4擴展及升級營運基礎設施(包括經紀交易系統及託管系統)97.61.4擴大資產管理基金產品供應及相關市場推廣330於非香港市場打造品牌、市場推廣及深耕業務54.70.3為潛在戰略投資及相關成本提供資金1.41.40一般營運資金2.12.10總計27.522.45.1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之尚未動用所得款項淨額已以合約方式承諾用於上述業務目的,並預期將於未來三個月內支付。

    –13–進行認購事項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用途本集團主要從事(a)全球市場業務(包括證券及期貨經紀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b)資產管理業務,以及(c)保險經紀業務。

    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以及其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之公告所述,於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本集團三大主要業務的經營環境仍充滿挑戰。

    儘管如此,本集團繼續致力執行其業務模式及策略,並一直投資發展於金融服務的技術能力。

    如中期報告所述,本集團正在開發一個專注財富管理的金融科技平台,覆蓋其現有業務線,旨在納入新服務(如資產託管及優質服務),擴大產品供應範圍(納入全球上市證券及期貨以及場外交易全球固定收益證券及多元資產衍生品)以及通過區塊鏈創新開發替代金融解決方案。

    本集團的長期業務目標為開發一個提供傳統金融服務及區塊鏈相關的金融解決方案的混合金融科技平台。

    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之所得款項淨額已為本集團提供必要資金,以開始全面改進及升級其營運基礎設施,並建立及擴展本集團的品牌及產品。

    然而,自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以來,儘管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邊界於二零二三年一月重新開放以及香港境內放寬COVID-19限制,但市況受到多重因素的不利影響,如利率不斷攀升、金融服務與保險業之復甦整體慢於預期以及與硅谷銀行及其他地區性或國際性銀行有關的近期銀行業不利發展。

    雖然該等發展至少可能於短期內拖累本集團之收入增長,但本公司專注於把握機會以根據其願景投資未來。

    –14–認購事項將為本公司籌集所得款項總額最多約港幣23,000,000元(或所得款項淨額最多約港幣22,360,000元),將為本集團提供更多流動資金以繼續其發展計劃、增強其股東及資本基礎,並容許其合適地管理其資產負債水平。

    具體而言,本公司擬以下列方式動用認購事項之估計所得款項淨額:業務目標所得款項淨額之擬定用途(概約,港幣百萬元)全公司IT硬件及軟件升級(主要為加強網絡安全以及基礎設施完整性)2.35擴展及升級IT營運基礎設施(包括內部及外部軟件開發)(主要為其面向客戶系統、交易系統及託管系統以及區塊鏈相關的及加密解決方案)7.06擴大資產管理基金產品供應及相關市場推廣4.12於非香港市場打造本地及全球品牌以及市場推廣及深耕業務4.12為潛在戰略投資及相關成本提供資金1.77一般營運資金2.94總計22.36經計及認購價接近股份之五日平均收市價,因而發行認購股份對現有股東之攤薄影響有限,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認購事項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本公司將於業務需要時考慮進一步融資。

    –15–上市規則項下之涵義於本公告日期,賣方持有14,011,317,504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74.00%。

    根據上市規則,賣方(鄭博士之聯繫人及主要股東)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2(4)條,根據認購事項(倘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起14日內生效)向賣方發行認購股份構成本公司之獲豁免關連交易。

    鄭博士為非執行董事及本公司主席,並且為賣方之間接全資擁有人。

    因此,鄭博士已就批准配售及認購協議以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配售及認購協議可能根據其當中所載之終止條文而終止。

    此外,賣方配售事項按竭盡全力基準進行,且完成認購事項須待配售及認購協議內之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由於賣方配售事項及認購事項未必會進行,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述涵義:「二零二二年股東週年大會」指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二零二二年配售事項」指本公司根據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之配售及認購協議發行252,336,000股股份,作為賣方配售活動之一部份,有關事項已刊發於本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公告「董事會」指董事會「中信里昂證券」指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16–「招銀國際」指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本公司」指裕承科金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開曼群島法例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79)「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董事」指本公司董事「鄭博士」指鄭志剛博士JP,非執行董事及本公司主席,以及一名間接主要股東「一般授權」指股東於二零二二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超過於二零二二年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20%之新股份「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幣」指港幣,香港法定貨幣「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許可發行」指(i)認購股份;或(ii)本公司根據一般授權可發行以籌集所得款項淨額(扣除相關開支)最多達15,000,000美元或其他貨幣之等值金額之任何其他新股份或可轉換為股份之證券「配售代理」指招銀國際及中信里昂證券之統稱;以及各自稱為「配售代理」「配售及認購協議」指本公司、賣方及配售代理就賣方配售事項及認購事項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協議–17–「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01元之普通股「股東」指股份之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認購事項」指賣方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及在該等條款及條件規限下認購認購股份「認購價」指每股認購股份港幣0.110元,相當於賣方配售價「認購股份」指本公司根據一般授權於認購事項項下向賣方發行之最多209,082,000股新股份;以及各自為一股「認購股份」「交易日」指聯交所開市進行業務的任何日子,惟倘於一個或多個連續交易日並無呈報股份之收市價,則該日期或該等日期於確定任何交易日期間時,於任何有關計算中將不予計算,並須視作並非交易日「美元」指美元,美利堅合眾國之合法貨幣「賣方」指RadiantAlliance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鄭博士間接全資擁有「賣方配售事項」指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條款及在其條件規限下,配售代理配售賣方配售股份–18–「賣方配售價」指每股賣方配售股份港幣0.110元「賣方配售股份」指指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按竭盡全力基準將予配售之賣方持有之最多209,082,000股股份;以及各自為一股「賣方配售股份」「%」指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裕承科金有限公司劉富榮行政總裁香港,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非執行董事鄭志剛博士JP(主席)及韓金樑先生,執行董事劉富榮先生(行政總裁)、李楚楚女士及楊雪芬女士(首席財務總監),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凌潔心女士、盧震宇先生及譚麗芬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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