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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新能:浙江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日期:2023-03-30 00:25:2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928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0 本文被分享:982次 互动意愿(强)

    浙江新能:浙江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0032证券简称:浙江新能公告编号:2023-010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经查,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公司与关联方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决议经股东大会否决后公司仍持续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逾期6个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二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浙能绿能新能源(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限公司,公司出资金额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5. 时任董事长吴荣辉、时任总经理王树乾、董事会秘书张利、财务负责人杨立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6.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7.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8.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10. ”二、相关说明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仔细的自查和分析,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意识,提升公司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

    11.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12. 特此公告。

    13.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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